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104.03.31)
「被告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台糖」之字樣作
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
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台糖」字樣之名稱;並不得使用(含授權
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原告「台糖」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
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
台糖」字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台糖」
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
被告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成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
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刊載於聯合報(高 11.5
公分×寬 5 公分篇幅)及自由時報(高 4.5 公分×寬 9.2 公分篇幅)
全國版第一版報頭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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