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商標 混淆誤認之虞) Hater 文字及倒三角形圖樣 v. Squad:無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103.3.26)

「 2、次按所謂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者,係指以具有普通知識經
      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就
      兩商標主要部分之外觀、觀念或讀音隔離觀察,有無引起
      混淆誤認之虞以為斷。故兩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
      其主要部分之文字、圖形或記號,有一近似,足以使一般
      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近似之商標。而所
      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
      同或構成近似,致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同一商標,或雖不
      致誤認兩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兩商標之商品
      /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兩商標之使
      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
      係而言。而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則應參酌商標識別性
      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品或服務是否
      類似與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實際
      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系爭
      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暨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等綜合判
      斷,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3、經查,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冠帽、禦寒用耳罩」商品
      ,而系爭侵權圖樣亦係使用於帽子,故兩者商品類似程度
      極高。惟系爭商標為一未經設計之倒三角形,該三角形之
      頂點各有一圓孔,並於三角形內標註經過設計之「Hater
      」字樣。而系爭商品上所顯示之圖樣亦為一倒三角形,且
      該三角形之頂點亦各設有一圓孔,惟其三角形內則係標註
      「Squad 」之字樣。是以,兩者相似之處僅在於該倒三角
      形之形狀及三個頂點之圓孔而已。然而,三角形僅為一般
      常見之幾何圖形,縱有三頂點之圓孔,在未經設計或加入
      其他文字之情況下,其商標識別性極低。據此,構成系爭
      商標或系爭侵權圖樣主要部分者,並非該倒三角形或是三
      角形三頂點之圓孔,而是三角形內經以特別字體設計之「
      Hater 」或「Squad 」字樣。因此,系爭商標之主要識別
      部分「Hater 」,與系爭侵權圖樣主要識別部分「Squad
      」,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或交易時連貫唱呼之際,在文字
      外觀、讀音、觀念均不相同,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
      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非無法區辨,是其近似
      程度甚低。再參以原告提出系爭商品之圖片觀之(參本院
      卷第49頁),被告史考特公司於行銷系爭商品時,大都有
      特別標示「SQUAD 」品牌,且原告亦未提出實際上是否確
      有因該倒三角形或是三角形三頂點之圓孔而混淆誤認之情
      形發生,堪認被告史考特公司於系爭商品上標示系爭侵權
      圖樣,尚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4、綜上,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與系爭商品雖屬同一
    或類似之商品,惟因系爭商標與系爭侵權圖樣近似程度甚
     低,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
      之注意,非無法區辨,是無論系爭商品上關於「倒三角形
   」及三頂點上之圓孔,是否為商標之使用,該使用方式並
    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史考
     特公司於系爭商品上使用系爭侵權圖樣乃侵害其就系爭商
      標之權利云云,要非可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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