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商標 刑事 故意) 龍王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104.4.30)
                                
「    4.被告與其原配偶慈○○○於98年9 月間,涉嫌公開陳列販
      賣「龍王香」商品,因與告訴人之「龍王」商標近似,經
      告訴人提出告訴,由原審法院另於100 年3 月11日以99年
      度智易字第60號判決被告無罪(慈○○○犯修正前商標法
      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3 月)
      ,有該判決可按(見偵字第83號卷第19至22頁)。被告自
      承其於上開判決後以「龍王威力香Dragon King Naga Inc
      ense及圖」圖樣申請商標註冊,惟因與告訴人之「龍王」
      商標圖樣相近似、兩者所販售商品類似及告訴人之「龍王
      」商標具識別性,而由智慧局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1)
      智商20578 字第1018016750號商標資料檢查服務核駁書(
      下稱商標核駁書)核駁被告之商標註冊申請。惟告訴人於
      100 年11月12日、101 年8 月15日仍在市場及網站可購買
      被告所販賣之「龍王威力香」商品,有智慧局商標核駁書
      檢索紀錄、告訴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公
      證書、統一發票、購買之下單紀錄等可按(見同上卷第23
      至29 頁 )。是被告於智慧局核駁其「龍王威力香Dragon
      King Naga Inc ense及圖」商標申請後,即知悉其所申請
      之商標圖樣與告訴人之商標相近似,其未經告訴人同意使
      用該相近似之商標圖權,而仍繼續使用該圖樣於商品外包
      裝上,致告訴人仍可在網站與市場上發現,可認被告仍有
      使用該申請商標圖樣之故意。無使用之善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