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104.4.30)
「 4.被告與其原配偶慈○○○於98年9 月間,涉嫌公開陳列販
賣「龍王香」商品,因與告訴人之「龍王」商標近似,經 告訴人提出告訴,由原審法院另於100 年3 月11日以99年 度智易字第60號判決被告無罪(慈○○○犯修正前商標法 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3 月) ,有該判決可按(見偵字第83號卷第19至22頁)。被告自 承其於上開判決後以「龍王威力香Dragon King Naga Inc ense及圖」圖樣申請商標註冊,惟因與告訴人之「龍王」 商標圖樣相近似、兩者所販售商品類似及告訴人之「龍王 」商標具識別性,而由智慧局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1) 智商20578 字第1018016750號商標資料檢查服務核駁書( 下稱商標核駁書)核駁被告之商標註冊申請。惟告訴人於 100 年11月12日、101 年8 月15日仍在市場及網站可購買 被告所販賣之「龍王威力香」商品,有智慧局商標核駁書 檢索紀錄、告訴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公 證書、統一發票、購買之下單紀錄等可按(見同上卷第23 至29 頁 )。是被告於智慧局核駁其「龍王威力香Dragon King Naga Inc ense及圖」商標申請後,即知悉其所申請 之商標圖樣與告訴人之商標相近似,其未經告訴人同意使 用該相近似之商標圖權,而仍繼續使用該圖樣於商品外包 裝上,致告訴人仍可在網站與市場上發現,可認被告仍有
使用該申請商標圖樣之故意。無使用之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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