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0日 星期六

(商標 善意先使用 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FCC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102.9.10)

「    主  文
被告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建祥貿易有限公司於使用「
F.C.C.」字樣於其原使用之商品、商品包裝、網頁、車體或其他
任何表徵商標之行為時,應於字樣下方附加本商品及商標與臺灣
如附件一所示商標無關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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