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 星期四

(著作權 考題) 全華圖書公司、三民書局公司 v. 宏儒補習班:補習班將考題重製提供給補習班內教師及學生使用,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2018.12.6)

 1.查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我於104 年至
  106 年6 月間在宏儒補習班任職,在106 年6 月16日之後就   沒有去宏儒補習班,約106 年6 月20日有學生用通訊軟體跟   我舉報說宏儒補習班考題本教材跟全華公司之著作相同,   並提供補習班給學生的指考題本2 份給我當證據出面檢舉等   語。」並有其檢舉提出之宏儒補習班發給學生的指考題本2   份在卷可稽,顯見補習班有將被告梁維展重製在補習班電   腦內之檔案,打印成紙本指考題並發給學生使用無誤。  2.原判決附件一宏儒補習班發給學生的指考題本之標題為「第   一戰數與式」、「第二戰指對數」,附件二原來全華公司試   題之標題則為標題「第1 回數與式、多項式函數」、「第2   回指數與對數」,二者用字上有所出差異,衡情全華公司就   該試題本雖有教師用版本與學生用版本之不同,然教師用版   本與學生本間,應無可能有上開用語上之差別,此由卷附附   件二試題(即附表一所示著作)前之「複習進度表」上之「   主題」用語(警聲搜卷第9 頁)乃與附件二之標題用語相同   (均為「數與式、多項式函數」、「指數與對數」,而非附   件一之標題「數與式」、「指對數」),亦可佐證。可證被   告梁O展除將附表一著作之學生本試題掃瞄存為WORD檔案外   ,尚有相關調整更動之動作,始會有上開差異。而被告梁   O展若非為將上開試題供補習班內教師、學生使用,僅要將附   件二之試題掃瞄供自己個人參考,實無須大費周章再更動全   華公司附表一所示著作原有之版面編排及文字,足見被告梁   維展將附件二之試題掃瞄為WORD檔案後編輯為附件一之試題   ,而重製並儲存在宏儒補習班電腦主機內時,即有重製考題   供補習班內教師、學生使用之犯意,而非所稱僅供自己參考   。故被告梁維展上訴辯稱其重製試題僅供自己參考使用,無   主觀犯意云云,不能採信,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2019年5月28日 星期二

(商標 公司名稱 著名商標 著名表徵 不公平競爭) 久樘開發公司「久樘」 v. 久樘建設公司、久樘營造公司:被告違反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應更名及登載判決。


#久樘開發公司#久樘著名商標 v. 久樘建設公司、久樘營造公司
#商標 #公司名稱
這件案子是: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使用「久樘」作為商標和公司名稱,違反商標法和公平交易法,應1.停止使用商標、2.更名及3.登載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1.3.勝訴,2.敗訴(也就是被告不用更名)。
於是原告就2.的部分上訴,二審法院最後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該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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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光看「被告是否應該更名」這一點,可以說原告在一審法院是敗訴,但在二審法院得到 #逆轉勝 的結果。
因此,必須為給我的同事大力地鼓鼓掌!
在我大學同學打下一審的堅實基礎之下,二審我們贏得更多,最後 #全部勝訴 。
這個案子的卷證繁雜(證物編到上百個,雙方出動共11名律師),要感謝法官認真審理。
法官要把雙方堆起來的事實和證據像 #蠶寶寶 一樣消化完,再吐出絲,寫出判決,是一個很不容易的過程,也請給認真的法官鼓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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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要處理的證據和法律問題很多,核心問題是:
在「被告登記公司名稱在前,#原告註冊商標時間在後」的情況下,原告如何用註冊在後的商標,以 #商標法來主張被告登記在前的公司名稱不合法?
如何說明「公司名稱的使用」就是 #商標使用?就是 #表徵使用
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後22.2規定 #著名的註冊商標不適用公平法」的情況下,原告如何主張本件有 #公平交易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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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 #法律的角度 切入:
我們引用很多前案判決,最相關的是我們以前處理過的 #五姐妹 案還有美加、哈佛等案(請參考我的書 #商標訴訟贏的策略 #公司名稱專題 p.78,91)。
也引用了學者廖義男大法官對於修法的見解。
我們也從 #證據的角度 切入:
我無時無刻都在蒐集建商廣告(這是我對本案的 #唯一主動貢獻XD),來主張我們的立場。
另外一個被動貢獻是:我剛好成為本案實際混淆誤認案例的見證者。這實在是蠻不容易當然我本人也覺得很扯但又覺得幸運(證據自己出現)的意外事件。
結果上也證明了,雖然法條表面上對原告不全然有利(好吧根本是逆風!),但從 #情理法 的角度出發,也可以擊出全壘打。
這個全壘打的成果,要感謝很多人的認真付出,包括一二審的法官和兩造的律師。
律師的專業就是在法律訴訟,而商標從申請陳述意見異議評定廢止到訴願到行政訴訟,都是法律訴訟。
所以我們一直努力透過個案在證明這一點。
希望這樣的心意可以傳達。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2019.05.16)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林佳瑩律師 伍徹輿律師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審判決主文
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 含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 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久樘」字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 「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
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 費用將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判決主文內文,以新 細明體十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全國第十 版前之適當版面壹日。

二審判決主文 原判決不利於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廢棄。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 近似上訴人「久樘」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臺 中市政府辦理其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久樘」字 樣之名稱。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 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 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五第235至245頁) (一)不爭執事項: 1.陳梓旺於77年12月6 日以「久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 司名稱,向經濟部申請登記核准設立,並於94年8 月24日以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公司名稱,向經濟部申請變 更登記,業經經濟部於94年8 月25日核准(見原審卷1 第11 6 頁,原證2 )。  2.「久樘開發公司」於104 年6 月8 日及104 年12月30日向智 慧局申請註冊「久樘」之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廣告、市場 行銷、建材零售批發、室內裝設品零售批發、不動產租賃、 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不動產經紀、不動產 投資、各式建築物之營建代建、建築物建造監督、室內裝潢 工程施工、營建工程管理、建築經理、建築物內部清潔、建 築物外部清潔、建築諮詢、建築物設計、室內設計、都市計 劃、景觀設計」等服務類別項目,分別於105 年7 月1 日及 105 年9 月16日核准註冊為第01778462號及第01793964號商 標(即「系爭商標」,見原審卷一第134 、135 頁,原證5 )。  3.久樘營造公司於103 年12月19日以葉榮吉為法定代理人設立 登記(見原審卷一第136 頁,原證6 ),葉榮吉以其母親林 秋月之名為法定代理人於105 年4 月11日登記設立久樘建設 公司,目前該二公司均由葉榮吉擔任法定代理人(葉榮吉已 承受訴訟)。  4.葉榮吉曾任職於上訴人之關係企業愛力美公司(見原審卷一 第220 頁,原證42)。  5.久樘開發公司於99年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主辦之「  大台中住宅品牌展」參展(見原審卷二第194 至195 頁,原 證46),並於104 年香港「台灣宜居大展」展出「『久樘』 香坡」建案(見原審卷二第196 、197 頁,原證47)。  6.久樘開發公司自95年4 月間起即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  國時報、聯合報等全國知名報紙廣告中陸續刊登標示有「久 樘」表徵之建案廣告(見原審卷二第199 頁以下,原證49) ,自102 年起迄今,久樘開發公司持續於蘋果日報及自由時 報刊登「『久樘』開發」、「『久樘』香坡」等建案廣告( 見原審卷二第225 頁,原證50)。  7.久樘開發公司自95年開始,即委託廣告企劃公司就其個別之  建案「『久樘』興大翡儷」、「『久樘』崇德巴黎」、「『 久樘』香堤」及「『久樘』香坡」,設計看板與DM海報,並 於建案圍牆及接待中心進行佈置,平均每年支出至少數百萬 元以上之廣告行銷費用(見原審卷二第230 頁至第235 頁, 原證52)。 8.103 年6 月至12月間共有126 則新聞媒體報導久樘開發公司 3 人及其建案(包含報紙、雜誌、網路新聞),104 年間共 有316 則新聞媒體報導久樘開發公司3 人及其建案(包含報   紙、雜誌、網路新聞),105 年共有542 則新聞媒體報導久  樘開發公司3 人及其建案(包含報紙、雜誌、網路新聞)( 詳見上證27新聞整理表)。  9.蘋果日報於96年起即以「久樘」二字結合建案名稱作為標題  ,數年來以多篇報導介紹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所推出之建案, 並將報導置於蘋果日報官方網站,作為網路專欄報導,如「 『久樘』香堤雙塔建築雙門廳」、「『久樘』經貿巴黎戶戶 3 面採光」、「『久樘』經貿安可近水湳經貿園區」、「『 久樘』好雅近學府路商圈」、「『久樘』天鵝堡擁沙鹿鎮景 觀」等(見原審卷二第338 頁以下,原證58)。  10.久樘營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久樘建  設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均與久樘 開發公司3 人推出之「『久樘』崇德巴黎」、「『久樘』經  貿巴黎」、「『久樘』經貿安可」等建案位於同一行政區( 見原審卷一第216 至218 頁,原證39至原證41)。  11.久樘營造公司於105 年1 月23日商標異議理由書載明:「異  議人(即久樘營造公司)於網頁上標示據以異議商標(即久 樘營造公司所申請註冊之『久樘營造有限公司及圖』商標) 及其他數間公司之名稱…是可認消費者應將該據以異議商標 作為商標之使用」(見原審卷2 第365 頁反面,原證61)。  12.久樘營造公司於104 年1 月20日以含有「久樘」在內之文字  搶先申請註冊商標(見原審卷一第143 頁,原證12),經久 樘開發公司向智慧局遞交商標審查陳述意見書後,遭智慧局 於104 年10月27日以久樘開發公司有先使用「久樘」商標之 事實,且久樘營造公司係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等事由,予以 核駁在案(見原審卷一第144 頁及反面,原證13),嗣久樘 營造公司不服智慧局之行政處分而提出訴願,後由經濟部於 105 年2 月16日駁回其訴願確定,經濟部105 年2 月16日經 訴字第10506301280 號訴願決定書載明:「衡酌本件商標予 人寓目印象最為深刻之『久樘』二字並非習見之文字,識別 性強,於本件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有案外人久樘開發公 司先使用之事實…兩者具密切地緣關係,且為競爭同業…訴 願人於其後始以高度近似之『久樘』作為本件商標圖樣主要 部分之一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之服務,實難謂 為偶然之巧合,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顯有知悉據以核駁商 標之存在而以意圖仿襲之不正競爭行為搶先申請註冊之情事 」(見原審卷一第147 頁反面及第148 頁,原證14)。  13.智慧局(107 )智商40268 字第1780051320號商標異議審定  書載明:「衡酌據爭商標所用之『久樘』並非習見之文字, 識別性強,且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異議人久樘開發 公司已有先使用之事實,且商標權人事前已知悉據爭商標之 存在,再佐以商標權人,並未來函答辯說明,亦未提出系爭 商標之創作由來,並檢附具體使用情形以證明系爭商標之申 請係出於善意等客觀事證,則商標權人於其後始以構成近似 之『JIU TANG』作為本件系爭商標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於 同一或具類似關係之服務,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應足堪認 定顯有意圖仿襲之不正競爭行為搶先註冊之情事,自有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2款之適用,系爭商標之註冊,依前揭條 款規定自應撤銷其註冊」(見上證1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 7) 智商40268 字第178005132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14.久樘營造公司於103 年12月19日設立登記;久樘建設公司於 105 年4 月11日設立登記。均早於久樘開發公司取得註冊第 01778462號商標權、註冊第01793964號商標權(即系爭商標 )之時間點。  15.久樘開發公司之註冊第01778462號商標「久樘」係於104 年  6 月8 日申請,105 年7 月1 日公告;註冊第01793964號商 標「久樘」係於104 年12月30日申請,105 年9 月16日公告 。
(二)本件爭點: 1.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項及 第2 項、第70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 使用相同或近似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久樘」之字樣作為其公 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臺中市政府(本爭點原記載「經濟 部商業司」為誤載,應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上訴聲明記載為 準,見本院卷一第51頁、本院卷七第340 頁,下同)辦理其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久樘」字樣之名稱, 且不得使用(含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樣 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 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樣之行為,並應除 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 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有無理由? 2.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5 條及第29條之規定,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相同或 近似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久樘」之字樣作為其公司名稱之一 部分,並應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其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 同或近似「久樘」字樣之名稱,且不得使用(含授權他人使 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 或其他行銷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 於「久樘」字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 「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及其他行銷物品, 有無理由? 3.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民法第19條之規定,請求久樘營造公司 二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久樘」之字樣 作為其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其公司名 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久樘」字樣之名稱,有無理 由? 4.若認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構成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本 文之「善意先使用」行為或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2 款 之「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而得繼續使用「久樘」為公 司名稱或商標,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備位依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但書、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請求久樘營 造公司二人於使用「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樘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及使用(含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久樘」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 物品,或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 字樣之行為時,應緊接於「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久 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久樘」字樣(或與其相似之字樣 )之後,以同一字體大小加註「本公司(即久樘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億營造有限公司無任何關係 。」,是否有理由? 5.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之規定,請求久樘營 造公司二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 、當事人、案由及判決主文內文,以新細明體十號字體刊登 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全國第十版前之適當版面 各1 日,有無理由? 6.註冊第01778462號及第01793964號「久樘」商標(即系爭商 標)於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登記設立時、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時,是否為著名商標或表徵? 7.久樘開發公司於105 年7 月1 日及105 年9 月16日獲准註冊 第01778462號及第01793964號「久樘」商標後,是否仍得依 據公平交易法第22條主張權利?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註冊第01778462號及第01793964號「久樘」商標(即系爭商 標)於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登記設立時、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時,為著名商標或表徵: 1.按著名商標的形成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精力與時間,基於 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 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有必要對著名商標給予較一般商標更有 效的保護。因此,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均對著名商標提供較 一般商標更強化的保護規定。我國商標法亦不例外,為加強 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除於第30條第1 項第11款有消極防止他 人註冊之規定外,第70條第1 款及第2 款亦有積極阻止他人 使用之規定。對著名商標之保護,除應防止著名商標所表彰 之來源,遭受混淆誤認之虞外,對著名商標本身之識別性與 信譽亦應加以保護,以免其遭受淡化減損。 2.次按,所謂著名商標係指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為消費 者所熟知,惟商標著名程度其實有高低之別,如商標所表彰 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 標具有較高著名之程度。如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在 特定相關商品市場上,廣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但未證 明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著名之程度較低 。然而,無論商標著名程度高低為何,只要商標所表彰之識 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 該商標為著名商標。是以,本法所稱之著名,係指有客觀證 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其 與WIPO關於著名商標保護規定聯合備忘錄一樣,均認為只要 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 普遍認知,便足以認定該商標為著名,而得依商標法保護著 名商標之相關規定獲得保護。又所稱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 係以商標所使用商品/服務之交易範圍為準,包括下列三種 情形,但不以此為限:(1)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 能消費者。(2)涉及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3) 經營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此外,商標為上述 其中之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應認定為著名之 商標。再者,商標(指先商標)是否為著名,其判斷時點應 以系爭商標(指註冊在後之商標)申請註冊時為準。 3.又按,著名商標之認定應就個案情況,考量下列足資認定為 著名之參酌因素等綜合判斷:(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2)相關 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3)商標使用期間、範 圍及地域。(4)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5)商標是否申 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6)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 定為著名之情形。(7)商標之價值。(8)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 之因素。上述各項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係認定著名與否 的例示,而非列舉要件,且個案上不必然呈現上述所有參酌 因素,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 。至於認定著名商標之證據判斷前述足資認定為著名之參酌 因素,得以下列之證據證明之:(1)商品/服務銷售發票、行 銷單據、進出口單據及其銷售數額、市場佔有率、行銷統計 之明細等資料。(2)國內外之報章、雜誌或電視等大眾媒體廣 告資料,包括廣告版面大小、金額、數量、廣告託播單、電 視廣告監播記錄表、車廂、公車亭、捷運站、高速公路廣告 及店招、路招等證據資料。(3)商品/服務銷售據點及其銷售 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例如百貨公司、連鎖商店或各地設 櫃情形及時間等證據資料。(4)商標在市場上之評價、鑑價、 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或其營業狀況等資料,例如由國內 外具公信力之報章雜誌所調查之全球百大品牌排名、台灣最 具價值的前十大品牌資料、對各類商標商品之消費者滿意度 調查,或中文網路討論與網友評價等證據資料。(5)商標創用 時間及其持續使用等資料,例如公司歷史沿革及簡介、廣告 看版架設日期等證據資料。(6)商標在國內外之註冊資料,例 如註冊證或世界各國註冊一覽表等。(7)具公信力機構出具之 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等資料。(8)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 關認定之文件,例如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 院判決書等。(9)其他證明商標著名之資料,例如在國內外展 覽會、展示會展示商品或促銷服務等證據資料。 4.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久樘」為著名商標、表徵,自94年起 開始廣為人知,並投注大量資金從事宣傳、努力維護其營業 及服務品質,其推出之建案亦深獲消費者信賴及好評,獲獎 無數,每年經新聞媒體報導之篇幅高達上百篇,詳述如下: (1)經查,自95年起,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推出之建案均結合「 久樘」作為建案名稱,並付費刊登建案廣告在各大報,如 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於第二審並提出上 證81其三人共同推出之各建案廣告文宣影本1 份為證(見 本院卷七第235 至321 頁)。 (2)次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於原審已提出與代銷公司簽訂之 銷售契約(見原審卷二第152 頁至第191 頁反面,原證44 )、建案銷售額(見原審卷二第192 、193 頁,原證45) 、建案報紙廣告及發票明細(見原審卷二第199 頁至第22 5 頁,原證49)、電視廣告託播合約(見原審卷二第226 頁至第229 頁,原證50及原證51)、廣告企劃委託書(見 原審卷二第230 至235 頁,原證52)、路招廣告看板(見 原審卷二第236 至284 頁,原證53至原證55)等證據資料 。 (3)又查,以久樘開發公司、旺庭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及久億 營造公司為承造人所推出之建案,於95年起至107 年間多 次獲「國家卓越建設獎」殊榮,有95年「『久樘』逢甲金 財神」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優質獎」 、96年「『久樘』崇德巴黎」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 最佳規劃設計金質獎」、「『久樘』興大翡儷」建案獲得 「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佳作獎」;97年「『久樘 』崇德巴黎」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施工品質金 質獎」;98年「『久樘』興大翡儷」建案獲得「國家卓越 建設獎最佳施工品質卓越獎」、「『久樘』經貿巴黎」建 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優質獎」、「『久 樘』香堤」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金質 獎」;99年「『久樘』天鵝堡」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 獎最佳施工品質金質獎」;100 年「『久樘』香堤」建案 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施工品質金質獎」、「『久樘 』經貿巴黎」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施工品質優 質獎」;101 年「『久樘』香坡」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 設獎最佳規劃設計金質獎」;102 年「『久樘』好雅」建 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施工品質卓越獎」;103 年 「『久樘』香坡」建案獲得「國家卓越建設獎最佳施工品 質卓越獎」;106 年「『久樘』童畫世界」建案獲得「國 家卓越建設獎金質獎」;107 年「『久樘』瑞璽」建案獲 得「國家卓越建設獎金質獎」,且久樘開發公司連續13年 獲得「台灣誠信建商」獎項,並獲頒「資深誠信建商證書 」(見原審卷一第183 頁至第207 頁及反面,原證33至原 證35;本院卷五第319 至323 頁,上證56、上證57),以 及國內外參展紀錄(見原審卷二第194 至197 頁,原證46 及原證47)。 (4)再查,國內媒體蘋果日報大幅報導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企 業及其經營理念,形容「多元經營,深耕品牌」、「營造 起家,堅持住宅品質」、「軟實力擦亮老品牌」等,均足 資證明久樘開發公司三人除將其「久樘」表徵作為公司名 稱外,並融入其建案名稱,於行銷其建案時將「久樘」文 字以顯著之方式標明,使「久樘」表徵在不動產相關業者 與消費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有103 年7 月5 日、104 年 3 月30日報導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8 頁至第 214 頁,原證36及原證37)。 (5)由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推出之建案外觀亦可證明久樘開發公 司三人一直係以「久樘」作為商標、表徵推案,此亦有建 案外觀照片15張在卷足稽(見本院卷六第401 至431 頁, 上證68)。 (6)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於103 年至106 年間,每年經新聞媒 體報導(含報紙、雜誌、網路新聞)之篇幅高達上百篇, 其中103 年6 月至12月共126 則、104 年共316 則、105 年共542 則、106 年共275 則,有新聞整理表存卷足參( 見本院卷四第199 至284 頁,上證27),而關於前開報紙 新聞之部分剪報影本,有上證41至上證54可資證明(見本 院卷五第175 至225 頁),均可為證明「久樘」持續為著 名商標及表徵之證據。 (7)且查,網路批踢踢文章亦多有網友留言久樘開發公司三人 推出之建案品質很好,買屋首選為「久樘」等情,亦足以 做為證明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久樘」為著名商標、表徵之 證據: 網友thedarioko於106 年1 月2 日在批踢踢BBS 網站指 出:「旁邊那塊地是久樘的,我對久樘比較有興趣,他 的建材都很威!如果久樘有推我一定買。」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285頁,上證28第1 頁)。 其他網友則在底下留言:「久樘我也滿尬意的。香堤( 即指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推出之建案「久樘香堤」)外表 很優。」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85 頁反面,上證28第2 頁)。 消費者於評論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所推出之建案時皆逕以 「久樘」、「久樘的房子」泛指上訴人所推出之建案, 亦有以「久樘香堤」、「久樘香坡」、「久樘遇見安徒 生」稱呼之有網路論壇mobile01網站《居家房事討論區 》「我去看了經貿巴黎二期-安可」討論串、網路論壇 mobile01網站《居家房事討論區》「久樘建設評價」討 論串(見原審卷一第160 至162 頁、第180 至181 頁, 原證23、原證31)。 5.經濟部及智慧局認定系爭「久樘」,具有高度識別性,且廣 為相關消費者熟悉,為著名商標、表徵: (1)經查,「久樘」具有高度識別性,屬於罕見之文字,由經 濟部工商登記公示登記資料查詢可知,僅有兩造使用「久 樘」作為公司特許名稱(見本院卷七第81頁、第83頁,上 證75),久樘開發公司核准設立於77年12月6 日早於久樘 建設公司之105 年4 月11日、久樘營造公司之103 年12月 19日,足以證明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抄襲久樘開發公司三 人,藉此攀附商譽,嚴重侵害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權利。 (2)次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所推出之建案名稱多係以「久樘 」文字後置各種不同字詞所組成,而主要予人之印象仍在 於起首之「久樘」,於廣告文宣、看板等行銷媒介亦有標 示「久樘」二字,經濟部亦肯認「久樘」為一具有高度識 別性之表徵,有經濟部105 年2 月16日經訴字第10506301 280 號訴願決定書載明:「衡酌本件商標予人寓目印象最 為深刻之『久樘』2 字並非習見之文字,識別性強」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47 頁反面,原證14)可稽。智慧局亦一 致認定系爭「久樘」具有高度識別性,亦有上證16(107 年1 月30日)、上證63(107 年8 月22日)、上證64(10 7 年8 月30日)、上證78(107 年11月30日)商標異議審 定書存卷足參(見本院卷三第321 至327 頁、本院卷六第 147 至154 頁、第155 至167 頁、本院卷七第107 至113 頁)。 (3)再查,久樘營造公司於105 年9 月23日針對久樘開發公司 所有之註冊第01778461號「久樘開發JT」商標向智慧局提 出異議,智慧局於107 年8 月30日認定「久樘開發JT」商 標為著名商標,廣為相關消費者熟悉而作出異議不成立的 決定:「商標權人(即上訴人久樘開發公司)使用系爭商 標於建築物出售、營建及規畫設計等服務,早於據爭商標 約10年之久,且榮獲各項獎項肯定,已為相關消費者熟悉 ,已如前述。」等語(見前揭上證64異議審定書)。 6.商標主管機關智慧局將系爭商標編入「著名商標案件總彙編 」(https ://www .tipo .gov .tw/lp .asp?CtNode=7066& CtUnit=3506&BaseDSD=7&mp=1),益證系爭商標確實為著名 商標。 7.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於107 年6 月8 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附件 1 市場調查報告(外放於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信封袋內), 不具證明力,無法作為本件之裁判基礎,理由分述如下: (1)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不具有商標市場調查報 告之專業資格: 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於其服務成果網頁上,已自承 其服務成果並無任何商標市場調查報告經司法機關採用 ,證明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不具有商標市場調查之 專業能力,有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服務成果網頁影 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149至155頁,上證39)。 另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臺灣經濟科技發展 研究院」關鍵字搜尋本院之歷年判決,亦無任何商標市 場調查報告經本院採用。 再者,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於該市場調查報告內並 無記載其商標市場調查之經驗,另觀其在該市場調查報 告內之「執行單位簡介」內容亦無記載臺灣經濟科技發 展研究院具有商標市場調查之相關專業資格(參外放於     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信封袋內之該市場調查報告第76至     77頁)。 (2)依據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之網頁之記載(見本院卷五 第153 頁,上證39第5 頁),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即久 樘營造公司二人之訴訟代理人)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 院長期配合之客戶,其出具之市場調查報告,因下述原因 明顯有欠公允,不具公正客觀性: 該市場調查報告乃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單方面於法院正式 程序外私自委託民間財團法人調查製作,公正性顯有可 議: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在程序外「單方面私自」委託訴外第 三人所製作,未經法院程序介入,非兩造合意之調查證 據方法,且作成之方式及過程亦未經兩造當事人之辯論 及意見陳述,無從查考其真實性及調查之過程,其中立 性及妥當性均具有相當大之疑問,顯然不具證明力。 該市場調查報告之問卷調查對象及區域範圍僅限於臺北 市及新北市,其整體調查地區之城鄉比例差距大、調查 地區範圍狹隘,且未提出受訪者之基本資料原卷,報告 結論明顯失衡,顯不可採: (甲)該市場調查報告之調查地區僅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且 侷限在各車站、捷運站、交通要道及附近商圈(參該 市場調查報告第6 頁),是否可以代表全國相關消費 者之意見,已有疑義。 (乙)況且,該市場調查報告並未提出受訪者之基本資料原 卷,致無法進行事後稽查,以核對有關市調報告之統 計量誤差與信賴區間。 (丙)與系爭商標、表徵相關之產業為「不動產」開發規劃 、營建施工、室內裝潢與銷售等全系列的不動產相關 服務,而有關「不動產建案」等產業之消費者,其消 費族群並非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地區,是該市場調 查報告之調查對象與區域未及於多數可能之消費者及 相關產業,明顯無法客觀呈現真正市場與消費者之消 費與評價態樣,實不具有證明力。 該市場調查報告之調查對象,並未針對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1條規定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故該市場調查報 告結論明顯與本件爭點無關: (甲)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本法所稱著名,指 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 認知者」。 (乙)次按,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亦闡明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31條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係以商標所使用之 商品/ 服務之交易範圍為準,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a .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 b .涉及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 c . 經營商標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 (丙)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自94年起將「久樘」表徵以公司 名稱及商標方式使用於不動產開發規劃、營建施工、 室內裝潢與銷售等全系列的不動產相關服務,並以久 樘開發公司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久樘」作為商標之 主要部分以表彰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所提供之建築物出 售、營建及規劃設計等服務,並將「久樘」與建案名 稱結合標示於建物上。職是,判斷系爭商標、表徵是 否達著名程度,應以建案開發、營建及銷售等不動產 服務業界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為認定基準。 (丁)然而,觀之該市場調查報告之問卷設計,其調查對象 並未針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之「相關事業或消費 者」,而是任意、無目標地在臺北地區挑選受訪者, 況且,在問卷中問題設計亦無詢問受訪者是否具有「 不動產」相關消費經驗或從事開發、營建及銷售等「 不動產」服務業界之經驗,故該市場調查報告之結論 與系爭「久樘」商標、表徵之知名度,毫無相關連。 (戊)再者,受訪者之年齡比例差距過於懸殊,衡諸生活經 驗法則,20~30歲之受訪者由於剛出社會,對於購買 不動產建案之需求及能力自然較高年齡層低,故該市 場調查報告未區別受訪者年齡一律作為有效樣本數, 實不足以客觀呈現系爭商標、表徵在不動產業界之知 名度。 (己)另查,受訪者之教育程度亦與本件系爭商標爭議無關 (參久樘營造公司二人107 年6 月8 日民事陳報狀附 件2 受訪者基本資料欄位,見本院卷五第109 頁), 顯見該市場調查報告之問卷設計,有明顯之瑕疵。 (庚)承上可證,該市場調查報告之問卷設計並未及於系爭 久樘商標、表徵之相關事業或實際、可能之消費者進 行調查,其問卷設計亦有諸多瑕疵,該市場調查報告 之結論實與系爭商標、表徵之知名度、是否為著名商 標等,完全無關,於本件確實不具任何證明力。 (辛)又該市場調查報告之有效樣本數僅202 份,數量極少 ,顯見並非客觀公正之市場調查報告。復參以其有效 樣本份數僅202 份,有效率僅80%(參該市場調查報 告第11頁,而我國目前有2300多萬人口),該市場調 查報告之問卷數量有限,顯難呈現「不動產」相關市 場之客觀情況,該市場調查報告亦未在報告內說明抽 樣之方式或基準,是該市場調查報告結論之正確性、 客觀性均有相當疑義。 該市場調查報告未包含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從事商 標市場調查業務之期間、營業數量、調查報告之經驗、 調查人員之姓名及素質、抽樣方法、基本原則、結構安 排、目標設計、因果關係、誤差或信賴水準之說明等應 審查事項,該市場調查報告之正確性與客觀性,顯有問 題,自無法採信: (甲)按本院認為市場調查報告應記載之事項,包含從事市 場調查業務之期間、營業數量、調查報告之經驗、調 查期間、調查方法、調查人員之素質、調查技巧、調 查地區範圍、調查對象、抽樣方法、母體及樣本數、 問卷種類、題目類型、題目區分、基本原則、結構安 排、目標而設計、因果關係等事項(此有上證40本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26號行政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 157至173頁)。 (乙)又審視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提出之市場調查報告,其內 容均無下列應記載事項: a.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即調查單位)從事市場 調查之公信力(包含市場調查業務之期間、營業量 之多寡、曾做過之調查報告等)、調查報告之經驗 。 b .調查人員之姓名及素質。 c. 抽樣方法(如母體之定義及決定受訪總樣本數等 )。 d.基本調查資料者之原卷。 e.基本原則、結構安排、目標設計。 f.內容與結論之關聯性(市調結論與所預定之目標間 ,在客觀上與受理案件之待證事實有無相當因果關 係)。 g.誤差或信賴水準之說明。 (丙)承上可證,該市場調查報告因缺少上開事項之記載, 致無法客觀呈現真正市場與消費者之消費狀況,顯無 證明力,自不足作為本案裁判基礎之證據。 (3)況查,市場調查報告並非著名商標之唯一判斷基準,久樘 營造公司二人僅持該市場調查報告辯稱系爭商標非著名商 標或表徵,實非可取。 8.原判決審酌兩造於原審所提出之事證,亦足以認定久樘開發 公司名稱之「久樘」為著名表徵: 原判決斟酌兩造於原審提出之全部事證後,認定久樘開發公 司三人使用「久樘」已達著名表徵之程度,且久樘營造公司 二人之行為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有原判決第【34】至【39 】段載明:「因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原告使用『久樘』 之表徵,已達著名之程度,已如前述(前述【24】至【28】 段參照),此時被告再選用『久樘』為公司名稱,並進而使 用於廣告看板、公司網站、總經理特助名片,這已經有表徵 使用之效果,並不是單純的使用自己姓名而已,且由於公平 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施行前同法第20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對於著名表徵之保護規定,著名表徵已非屬商 業自由範圍,故應認為被告已非善意使用自己姓名,此部分 抗辯,並無理由。……由於本案是被告就『久樘』表徵之使 用,是採取與原告所使用著名表徵『久樘』完全相同之字詞 ,僅是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造有限公司』連用, 兩者與原告將『久樘』表徵使用於不動產建案銷售可認為十 分接近,而難以區別,其本身已可認為兩造同時使用『久樘 』表徵,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疑慮。」等語可稽(見原判決 第23至25頁)。且查,久樘開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自94年起 ,至久樘營造公司於103 年12月19日設立登記時,已共推出 16個以「久樘」為表徵的建案,至久樘建設公司於105 年4 月11日設立登記時,已共推出18個以「久樘」為表徵的建案 ,每個建案之銷售金額均至少超過4 億元,更有5 個「久樘 」建案總銷售金額突破10億元(見原審卷二第192 、193 頁 原證45,以及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且有久樘開發公司 三人於第二審提出之建案使用執照影本24紙附卷為佐證(見 本院卷五第271 至317 頁,上證55)。職是,原判決審酌兩 造於原審所提出之事證認定久樘開發公司名稱之「久樘」為 著名表徵,並無違誤。
(二)本件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之適用久樘開發公司三人 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25條及第29條規定, 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變更公司名稱,適法有理,亦即久樘 開發公司於105 年7 月1 日及105 年9 月16日獲准註冊第 01778462號及第01793964號「久樘」商標後,仍得依據公平 交易法第22條主張權利。經查:
1.104 年2 月4 日增訂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係在劃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案件之權限避免其以行政單位過度  介入司法紛爭,並非在使原來可同受「商標法」及「公平交 易法」保護之權利人喪失應有之保護:
  (1)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前項姓名、商號或公    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   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係於104 年2 月4 日所增訂,其立法理由為「避免與已註 冊商標之保護有所失衡,本條對於未註冊商標之保護,應 限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增訂該要件。」。可知該條之增訂在劃分「公平交易委 員會」處理案件之權限避免其以行政單位過度介入司法紛 爭,並非在使原來可同受「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保 護之權利人喪失應有之保護。   (2)因此,該條應該解釋為:104 年2 月4 日之後之「著名註   冊商標」,如該當「商標法」之適用,即不再用「公平交  易法」重複保護。104 年2 月4 日之後之「著名註冊商標 」,如不該當「商標法」之適用,仍可適用「公平交易法 」,以免「漏未保護」。   (3)經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久樘」於94年即開始著名,    並於105 年取得註冊商標,就104 年2 月4 日修法前之久  樘營造公司二人侵害表徵行為,可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2條 ,殆無疑義。就104 年2 月4 日修法後之久樘營造公司等 二人之侵害表徵行為,則在本院認為不構成商標侵害時, 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始可免於發生「漏未保護」之情 形。   (4)換言之,久樘營造公司係在前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   規定增訂前即103 年12月19日設立登記,且久樘開發公司  三人早在94年間已使用「久樘」公司名稱及商標從事商業 活動,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既在公平交易法104 年2 月4 日 修法前就已經有侵害表徵之行為,則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 據公平交易法請求排除侵害表徵之權利,實不應因增訂在 後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而遭到剝奪。
2.本院認為商標申請註冊日期雖晚於公司設立登記之日期,惟   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本有不同之規範目的及所欲保護之法益  ,非謂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在後,即不得主張受公平交易法 保護,商標權人仍可主張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 定之保護,此有本院103 年民商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荷蘭 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ETA-COMI .S .D .B .V . v .安達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四第181 至197 頁,附件19,註 :經本院查詢裁判書查詢系統,該附件19判決業經本院104 年度民公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53號民事判決確定維持,見本院卷八第83至115 頁、第11 7 至118 頁)、本院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五姊妹」商標權人v . 五姊妹翻譯社,本院卷五第387 至42 8 頁,上證59)可供參酌。  3.若將104 年2 月4 日增訂之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解  釋為「未註冊之著名商標可受公平交易法保護」而「已註冊 之著名商標不受公平交易法保護」,將發生「輕重失衡」之 結果(即未註冊的反倒可以受到比較多的保護),此與我國 「鼓勵商標註冊」之政策相違背,亦架空我國公平交易法「 與商標法相輔相成、維護競爭秩序」的功能。  4.學者廖義男教授亦撰文批評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之增訂  ,對於違法行為之不法評價不符比例性及合理性,故公平交 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適用應包含「已註冊」及「未註冊」之 商標(見本院卷三第309 至33頁,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提出之 上證14):   (1)針對公平交易法於104 年2 月4 日增訂之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2 項,學者廖義男教授亦撰文批評其不合理性:「此  種修法,卻未顧慮實務上已有案例之發展……將使公平交 易法之規範體系,對於致混淆因而其侵害或危害性較高之 仿冒行為,主管機關不能行使公權力介入取締制止;而不 致造成混淆誤認因而其侵害或危害性較低之仿冒行為,主 管機關卻得使公權力介入取締制止之矛盾不合理結果。顯 示此項修法對違法行為之不法評價及所賦予應負之法律責 任不符比例性及合理性。按以相同或近似使用他人著名或 相關市場知名之表徵作為競爭手段者,無論係致與他人商 品或服務活動之本身或其來源或主體混淆;或係再攀附著 名或知名表徵之商譽;或稀釋著名或知名表徵之識別性及 特殊性;或在榨取他人努力之成果者,皆屬不公平之競爭 手段。就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而言,其侵害著名或相關 市場知名表徵之不法評價應屬相當。配合晚近商標法擴大 商標之概念及加強表徵保護之趨勢,立法政策上實應加強 相關市場知名表徵之保護,並強力打擊仿冒或攀附相關市 場知名表徵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始為正確,而非反其道限 縮其規範功能。…上述規定中所稱『商標』,應如同原來 法律之解釋,包括已註冊及未註冊商標。…一、公平交易 法原有條文第20條有關仿冒行為之規定,自公平交易法施 行以來即與商標法併行規範已久,各有不同之規範目的及 內容,並不生法規範體系間之衝突或矛盾問題。……二、 仿冒行為之規範所以應修法,並不是因其與商標法上發生 有何疑義之困擾,而是在公平交易法原有條文第20條及第 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範 上,應如何區分及正確適用之問題。」。   (2)由此可見,為維護市場上公平交易秩序,避免久樘營造公   司二人利用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適用間之漏洞,侵害久樘  開發公司三人之利益,並瞞騙消費大眾,本院認為本件確 實無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
(三)禁制商標(或表徵)使用之請求:
1.商標法部分:

(1)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項:X 按「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為侵害商標權:…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者。」、「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 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法第 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認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係為行銷目的,於類似之服 務而使用與系爭商標相同之「久樘作為公司名稱,且 即為商標使用     (甲)本院向來實務見解認為「公司名稱之使用具有表彰來
    源之功能,應屬商標使用,不得認為行為人使用公司    名稱就不會構成商標使用,此有本院103 年度民商訴   字第47號民事判決(「五姊妹」商標權人v . 五姊妹    翻譯社,本院卷二第47至63頁所示之附件1 )、本院 106 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旺旺」商標權 人v . 旺旺旅行社,本院卷二第65至72頁所示之附件 2 )、本院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5 號民事判決 (「Intel 」商標權人v . 英代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卷二第73至86頁所示之附件3 )、本院99年度 民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九華山」商標權人v . 九華山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二第87至92頁所示 之附件4 )等商標權人得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標作為公 司名稱之判決存卷可稽。 (乙)「公司名稱之使用」與「商標使用」係「合而為一」 而無法具體劃分,建商「使用公司名稱」即為「商標 使用」: 由於消費者對於建案是否為信譽良好之建商推出甚為 重視(此與建案品質及住宅安全息息相關),故建商 為讓消費者快速記憶並取得消費者信任,於推出建案 時會將「公司名稱」與「建案名稱」相結合,以表彰 為同一集團或同一家建商所推出之建案,此造成在不 動產開發建設營造之服務領域中,公司名稱之使用與 商標使用均具有表彰來源之功能,業已合而為一而無 法如原判決所稱可具體劃分。例如:遠雄集團之「遠 雄富都心」、「遠雄左岸」;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翔譽雙子星」、「翔譽101 」;冠德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之「冠德市政廳」、「冠德天晴」;鄉林 建設公司之「鄉林皇居」、「鄉林大境」,均足以證 明公司名稱之使用即為商標使用(見本院卷二第93至 101 頁,上證1 )。再者,由建商廣告係將「公司名 稱」作為「品牌」標示來源,亦可證明使用「公司名 稱」即為「商標使用」。且由不動產開發營造建設業 界慣例可知,建商在進行建案廣告時,就「投資興建 」多僅會標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省略「( 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例如:投資興建/肯佳建 設、宏登保建設、宏忠建設,坤悅開發/坤聯營造、 鴻築建設、聖揚開發/ 采揚建設、品順建設、大熊建 設),而消費者會將該「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認知為 建商之「品牌」,故「公司名稱」與「商標使用」已 二者合而為一而無法加以劃分,有久樘開發公司三人 提出之建商以「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之建商 廣告9 份(其中2 份見本院卷二第135 至136 頁上證 5 、另7 份見本院卷五第17至18頁上證5-1 ),故足 認在不動產開發建設營造之領域中,建商「公司名稱 使用」即為「商標使用」。 (丙)查久樘開發公司早於77年開始使用「久堂」公司名稱 、94年開始使用「久樘」公司名稱,久樘開發公司等 人並將「久樘」二字與其所推出之建案名稱結合,投 入大量資金以「久樘」進行行銷宣傳,持續累積「久 樘」之商譽,深獲消費者之信任,而成為著名商標, 如「久樘贏家」、「久樘歐鄉」、「久樘巴黎」、「 久樘皇家」、「久樘香堤」、「久樘禮讚」、「久樘 天鵝堡」、「久樘經貿安可」、「久樘法國莊園」、 「久樘真情」、「久樘皇家特區」、「久樘凱旋大地 」、「久樘美麗人生」、「久樘得意居」、「久樘拾 富」、「久樘太陽城」、「久樘崇德巴黎」、「久樘 鴻運道」、「久樘唯美」、「久樘囍悅」、「久樘興 大翡麗」、「久樘香坡」、「久樘好禮」、「久樘好 雅」及「久樘童話世界」等建案(見原審卷一第118 至133 頁原證4 及原判決附表二); 又久樘營造公司 等二人係將「公司名稱」及「商標」結合使用,故「 公司名稱之使用」與「商標使用」係「合而為一」而 無法具體劃分,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使用公司名稱 」即為「商標使用」,詳述如下: a .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在其「公司網頁」(公司名稱 使用)上以極大之字體標示「久樘營造」(商標使 用)宣傳其經營室內裝修與不動產營建之服務;於 「公司網頁」(公司名稱使用)上公布將來有計畫 以「久樘建設」(商標使用)之名推出建案,顯見 其係結合使用「公司名稱」及「商標使用」(見原 審卷一第137 頁,原證7 、原審卷一第140 頁、第 151 頁、第171 頁正反面,原證10、原證16、原證 27)。 b .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於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與振福 路口設立「久樘營造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使用) 之大型「招牌」(商標使用),顯見其於招牌上標 示公司名稱時,係將「商標使用」結合其「公司名 稱」(見原審卷二第353 至355 頁,原證59)。 c .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於其公司名片上同時使用「公 司名稱」及「JIU TANG(即久樘)」商標(見原審 卷一第139 頁正反面,原證9 )。 d .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提供予工地人員使用之安全帽 係標示「久樘營造(股)公司、久樘建設(股)公 司」(公司名稱使用),而反光背心上則標示「久 樘營造」字樣(商標使用),故工地人員穿著時, 會同時顯示「公司名稱」及「商標」,因此,顯見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係將「公司名稱」及「商標」結 合使用,有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安全帽、員工反光背 心照片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03 、105 頁,上證2 )。 承上可知,久樘營造公司二人顯係將其「公司名稱」 之「久樘」二字,透過「網頁、招牌、名片、安全帽 、背心」等屬於「商標使用」之相關媒介物,用以表 彰其所提供之不動產開發營造建設服務來源,而作為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可得識別來源之表徵,故久樘營造 公司二人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稱」,自屬「商 標使用」。 (丁)久樘營造公司二人自認「公司名稱使用」即為「商標 使用」: 久樘營造公司於其對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久樘」商標 所提出之商標異議理由書中,業已自認其「公司名稱 使用」即為「商標使用」:「異議人(即久樘營造公 司)於網頁上標示據以異議商標(即久樘營造公司所 申請註冊之『久樘營造有限公司及圖』商標)及其他 數間公司之名稱…是可認消費者應將該據以異議商標 作為商標之使用。」,有智慧局105 年、106 年書函 各1 份存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356 至362 頁、第36 4 至367 頁,原證60、原證61)。又久樘營造公司二 人以「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久樘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字樣申請商標註冊,亦有智慧局商標資料檢 索2 份可證(分別見本院卷二第107 至117 頁、第11 9 至133 頁,上證3 、4 ),顯見久樘營造公司等二 人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 (戊)綜上,原判決割裂「公司名稱」和「商標使用」而認 為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僅得排除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為「 商標使用」,並容許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繼續「使用 公司名稱」之法律見解,顯然錯誤,其結果造成一般 消費者仍舊會因為兩造使用相同之公司名稱而遭到混 淆誤認。 「開發」、「建設」、「營造」均係表徵不動產相關營 業項目,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完全相同之「久樘」二 字登記設立公司,整體觀之,足使一般人就兩造公司名 稱產生混淆誤認,況且,實際上已造成混淆誤認之結果 : (甲)經查,「開發」、「建設」、「營造」所代表的意義 均係指企業從事不動產相關業務,另由原審卷原證33 「國家卓越建設獎」2006至2015年得獎名單(原審卷 一第183 至204 頁)可知,「開發」、「建設」、「 營造」均為不動產相關產業之廠商除了特許名稱外常 使用據以表徵營業項目之公司名稱用語,例如:「根 基營造」、「金和裕開發」、「漢皇開發」、「億群 營造」、「長欣營造」、「佑晟開發建設」等公司。 (乙)次查,兩造均使用音義字形均完全相同之「久樘」中 文字作為公司名稱,公司名稱在客觀上完全相同,而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實質營業項目亦有與久樘開發公司 三人之經營事項重疊,顯見兩造間之公司名稱並無任 何可資區別之文字。 (丙)衡諸情理及經驗法則,一般消費者會認為「開發」、 「建設」、「營造」為同義詞,並常忽略之,並不會 刻意區分「久樘開發」、「久樘建設」及「久樘營造 」有何不同,一般人看到建案廣告或工地現場時,實 無法特別注意去區分兩造無任何關係,而會誤認為同 一家公司或同一集團推出之建案,由此堪認兩造之公 司名稱有使人混淆誤認之虞。 (丁)況查,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惡意使用「久樘」作為公司 名稱,確實已導致一般民眾、不動產仲介業、不動產 相關產業、新聞媒體及法院,甚至是久樘營造公司員 工,發生混淆誤認之結果,詳如前述,使整體法秩序 及市場經濟遭到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破壞,依前開實務 見解(參原審卷一第107 至114 頁、第282 頁至第 304 頁反面,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提出之附件12至附件 18),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 稱已與系爭商標造成混淆誤認。 (戊)因此,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在明知久樘開發公司早於94 年間開始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稱之情形下,仍然 故意使用完全相同之「久樘」中文字作為公司名稱, 縱「建設」、「營造」與「開發」為不同字,然三者 意義相同,實不足以區辨兩造,且兩造公司之營業項 目亦多有重疊,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公司名稱已使人 混淆誤認。 惟查,系爭商標係先後於104 年6 月8 日及104 年12月 30日向智慧局申請註冊,並分別於105 年7 月1 日及10 5 年9 月16日獲准註冊,而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分別於 103 年12月19日、105 年4 月11日以含有「久樘」二字 之特取名稱設立久樘營造公司與久樘建設公司,可見久 樘營造公司等二人使用「久樘」二字早於系爭商標獲准 註冊前。職是,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防止、 排除侵害,為無理由。
(2)商標法第70條第2款、第69條第1 項:O 按「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 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 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 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 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商標權人對 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之。」,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第69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規定,係以行為人 明知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由前開法文可知,商標法第 70條第2 款並未規定行為人須以他人之著名註冊商標為 公司登記時,始擬制侵害商標權。因此,只要行為人實 際上使用他人著名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時,已明知係 他人著名註冊商標,無論行為人有無以該商標為公司設 立登記,均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之擬制侵害商標權 要件。 系爭商標於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登記設立時、事實審言詞 辯論終結時,為著名商標及表徵,且久樘營造公司二人 係未經系爭商標權人久樘開發公司同意,以該著名商標 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致與系爭商標造成混淆誤 認,均有如前述,合先敘明。 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明知系爭商標自94年起即為著名商 標,卻登記、使用「久樘」為公司名稱,並非善意: (甲)原判決業已認定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明知「久樘」為 久樘開發公司等三人之著名表徵卻仍以之作為公司名 稱,並非善意: 此有原判決第【34】段:「被告(即久樘營造公司二 人)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原告使用『久樘』之表徵, 已達著名之程度,已如前述(前述【24】至【28】段 參照),此時被告再選用『久樘』為公司名稱,並進 而使用於廣告看板、公司網站、總經理特助名片,這 已經有表徵使用之效果,並不是單純的使用自己姓名 而已,且由於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 施行前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於著名表徵 之保護規定,著名表徵已非屬商業自由範圍,故應認 為被告已非善意使用自己姓名」。     (乙)本院另案行政判決、經濟部訴願決定、智慧財產局商     標異議審定書亦均認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為攀附商譽    ,惡意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稱」及「商標使用   」(詳見上證80本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64號行政判  決,及上證16、63、64、78商標異議審定書,原證14 訴願決定書)。     (丙)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早已明知系爭商標於94年起即為     著名商標:      查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明知久樘開發公司早於77年開     始使用「久堂」為公司名稱、於94年開始使用「久樘    」作為公司名稱,並將公司名稱中「久樘」二字與其   所推出之建案名稱結合,持續投入大量資金廣為「久  樘」行銷宣傳,而成為著名商標。故久樘營造公司等 二人卻仍將「久樘」登記、使用為公司名稱,顯有攀   附商譽之惡意,絕非善意。此外,久樘營造公司二人 法定代理人葉榮吉曾任職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關係企 業愛力美公司,足認其明知「久樘」為著名商標,有 原證42愛力美公司僱用契約書1 紙附卷足憑(見原審 卷一第220 頁)。 就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久樘」作為其公司名稱及商 標使用,已導致全台各地區及社會各層面普遍發生「嚴 重混淆誤認」之結果,久樘開發公司於第一審所提出及 於第二審補充提出證據論述如下: (甲)不動產相關廠商無法分辨兩造,持續發生混淆誤認之 情形,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久樘開發公司之承包商太格特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誤將請款單內之公司名稱及地址誤載為久樘建設公司 :「公司名稱: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公司地址:台中市○○區○○00路000 號」 ,此有上證9 請款單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 1 頁)。另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廠商泉成衛材有限公 司將107 年1 月30日出貨之銷貨單及請款單據寄至久 樘開發公司的辦公處所,該銷貨單上有久樘營造公司 等二人公司員工「○○○」簽名簽收,證明泉成公司 係誤將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請款單寄至久樘開發公司 處,且客戶名稱、統一編號均打錯,亦有上證26泉成 衛材有限公司請款單及信封各1 份可證(見本院卷四 第361 頁)。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於107 年3 月21日接 到台科電公司員工○○○小姐(手機:0000 -000000 )來電表示曾有久樘建設、久樘營造致電給台科電公 司說有10間套房欲架設計費系統儲值卡等語。因久樘 建設、久樘營造沒有留下聯絡資訊,台科電劉小姐誤 以為兩造為同一公司,故而致電給久樘開發公司欲商 討架設儲值卡系統之事宜等情,有上證34西元2018年 3 月21日電話錄音光碟、上證38即上證34錄音譯文附 卷可參(分別見本院卷五第23頁、第97至101 頁)。 又於107 年4 月24日,台灣明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之 總經理○○○、副總經理○○○執久樘建設公司工程 部協理○○○之名片至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辦公處所 (臺中市○○路○段000 號),表示欲與○○○協理 討論事宜等情,有上證35○○○、○○○、○○○名 片正反面影本、上證36即107 年4 月24日櫃臺監視器 影片光碟可參(見本院卷五第25至29頁)。另宇碩光 電有限公司之員工亦誤認兩造為同一公司,居然於10 7 年10月5 日致電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辦公處所欲討 論久樘營造公司承包之工程,並於107 年10月9 日傳 真報價單予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此有上證65電話錄音 光碟暨錄音譯文1 份、上證66宇碩光電有限公司報價 單影本1 紙存卷可證(見本院卷六第389 至393 頁)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因存款不足於107 年9 月至11月 間發生大量退票之情形,造成不動產業界、銀行業界 及消費者普遍誤認係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有資金周轉之 問題,造成久樘開發公司等三人之商譽受到影響,亦 有上證70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影本1 份、上證71久樘營造公司跳票相關電話錄音 光碟暨譯文1 份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七第31至61頁) 。 (乙)法院亦發生混淆誤認之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於兩造亦發生混淆誤認之情形, 將受文者: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命令,寄至 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訴訟代理人童兆祥律師之事務所 處,此有上證15法院執行命令1 份可憑(見本院卷三 第315 至319 頁)。 (丙)久樘營造公司之員工亦發生混淆誤認之情形: 久樘營造公司員工誤認林佳瑩律師為久樘營造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林律師實為久樘開發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居然於107 年1 月18日致電林律師表示欲討論本 件商標法爭議,有上證1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 受信通話紀錄報表影本1 份、上證11之106 年度北院 民公坤字第60087 號公證書及錄音檔影本1 份及上證 12林佳瑩律師104 年1 月23日聲明公證書影本1 份可 證(見本院卷三第41至49頁)。 (丁)不動產仲介業者亦發生混淆誤認之情形: 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判字第147 號刑事裁定載明 :「業經證人○○○、○○○分別在偵查中具結證稱 渠等均曾經誤認聲請人公司之建案、土地為被告公司 所推出等語明確。證人○○○為房地產投資客、證人 ○○○則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2 人均屬熟稔不動產 相關行業之人,且2 人均與被告熟識,在此情況下仍 誤會聲請人久樘營造公司、久樘建設公司之建案、土 地為被告公司所有,遑論一般社會大眾」等語,有上 證82刑事裁定第8 至9 頁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七第 323 至333 頁)。有部落客在其部落格上直接將久樘 開發公司之「久樘崇德巴黎」、「久樘經貿安可」等 建案,誤載為「久樘建設」所建築之房屋(參本院卷 二第137 至149 頁,上證6 )591 房屋交易網網站, 或專業之不動產仲介,如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誤將 久樘開發公司之「久樘好雅」建案誤載「久樘建設」 為建商(參本院卷二第151 至162 頁,上證7 )。永 慶房屋之不動產經紀人在106 年6 月30日的部落格文 章將久樘開發公司推出之「久樘晶璽」建案,誤載為 「久樘建設股份有公司」為建商(見本院卷四第351 至355 頁,上證23)。室內設計、空間規劃公司人員 於106 年間亦在臉書網頁上將久樘開發公司推出之「 久樘晶璽」建案,誤標註成「久樘建設- 晶璽」(見 本院卷四第357 至358 頁,上證24)。信義房屋於10 6 年間在其官網上,將久樘開發公司推出之「久樘香 坡」建案,誤載建設公司為「久樘建設」(見本院卷 四第359至360頁,上證25) (戊)新聞媒體亦無法分辨兩造,導致持續刊登錯誤之報導 : 蘋果日報將久樘開發公司之「久樘好雅」建案,報導 「久樘建設」為建商(參本院卷二第163 至169 頁, 上證8 )。自由時報記者在採訪久樘開發公司員工李 晉豪時將公司名稱誤載為「久樘建設」(見本院卷四 第293 至296 頁,上證31)。台中市新聞公會於致「 久樘開發公司」之邀請函中,稱受文者為「久樘建設 」(見原審卷一第155 至第156 頁反面,原證19)。 自由時報「地產天下」專欄,更誤將久樘開發公司指 稱為「久樘建設」,敘述:「『久樘建設』在數年前 即選定三義經營頂級民宿…」,而該民宿實為久樘開 發公司之關係企業(見原審卷一第157 至第158 頁反 面,原證20)。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於105 年11月11日 藉由舉辦喬遷記者會之名義廣發邀請函予民意代表以 及媒體記者,並發布新聞稿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49 至150 頁、原證15),當時久樘開發公司之員工李晉 豪即接獲立法委員黃國書與台中市議員○○○等多位 民意代表之電話,誤認係久樘開發公司喬遷,而詢問 公司人員為何不在現場(○○○與○○○之Line對話 內容,見原審卷三第269 頁)。 (己)一般消費者完全無法分辨兩造,持續發生混淆誤認之 情形: 網路上之不動產論壇更有消費者提出「久樘開發與久 樘營造是關係企業嗎?」的疑慮,並表示「有兩間久 樘公司都從事營造相關產業」、「感覺很容易混淆」 (見原審卷一第152 頁正反面,原證17)。久樘開發 公司推出之建案社區「閃亮之星」,其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竟以「久樘建設公司」稱呼久樘開發公司(見 原審卷一第153 至第154 頁,原證18)。消費者更誤 以為兩造為同公司或隸屬於同一集團,而直接以電話 向久樘開發公司員工○○○詢問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 之建案相關情形。 (庚)求職者亦頻頻將兩造誤為同一家公司,而將求職信寄 錯地址: 求職者林先生看到久樘建設公司於1111人力銀行之徵 才廣告後,竟將履歷表寄到久樘開發公司之辦公室, 有上證32久樘建設公司於1111人力銀行廣告網頁、上 證33林先生履歷表及信封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五第 19、21頁)。求職者張小姐致電久樘開發公司,表示 欲應徵久樘建設公司於518 人力銀行上之徵才廣告( 見原審卷一 第151 頁正反面,原證16)。 由上可知,久樘開發公司依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及商標 法第69條第1 項規定,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排除侵害 即不得使用特定名稱為商標使用,為有理由。 (3)承上,因為旺庭建設公司、久億營造公司二人並非系爭商 標權人,其二人依據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70條第2 款 、第69條第1 項所為請求均並非有據,然本件旺庭建設公 司、久億營造公司二人與久樘開發公司依公平交易法所為 請求,均為有理由,容後詳述,本院對於久樘開發公司三 人所為上訴聲明均應准許,故本院不因旺庭建設公司、久 億營造公司二人所為商標法之請求不應准許而駁回其二人 之上訴聲明,附此敘明。
2.公平交易法部分:  (1)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O   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   為:…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  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 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 活動混淆者。」,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 明文。 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     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久樘」為公司名稱:     (甲)公司名稱即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之表徵     使用,此由該條文將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與      其他表徵併列,即可知公司名稱屬表徵之類型之一,     故公司名稱當然為表徵使用。而我國實務判決亦認為    公司名稱即為表徵使用,此有本院98年度民商訴第2   號民事判決(「全國徵信社」商標權人v . 全國徵信      社,附件5 )載明:「事業在使用他人名字為其服務     名稱,即有指引消費者以識別其服務之功能,此他人    名稱自屬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定之表示所有人營業、   服務之表徵。從而,倘他人使用名字等表彰商品或服  務之表徵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共知,而其他事業 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足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被害人依公平交易 法第20條及第30條規定請求排除其侵害或防止,即無 不合。」等語可稽。     (乙)於不動產開發建設營造業界,建商廣告係將公司名稱     結合建案名稱,作為表徵標示服務、建案來源,可證    明於不動產業界「使用公司名稱」即為「表徵使用」 : 按商業行為係以經常、持續、反覆從事交易行為為目 的,依據一般生活經驗,商業行為、廣告行為無法與 公司名稱完全切割,公司仰賴公司名稱累積信譽、獲 取消費者信任,公司名稱係公司行號最寶貴之無形資 產,尤其是不動產業界,消費者對於「建案是否為信 譽良好之建商所推出」甚為重視,故建商為讓消費者 快速記憶並取得消費者信任,而將「公司名稱」結合 建案名稱,作為「表徵」標示其服務及建案來源,據 以表彰為同一集團或同一家建設公司所推出之建案, 例如:遠雄集團之「遠雄富都心」、「遠雄左岸」;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翔譽雙子星」、「翔 譽101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冠德市政廳」 、「冠德天晴」;鄉林建設公司之「鄉林皇居」、「 鄉林大境」(見本院卷二第93至101 頁,上證1 )。 另建商亦會將結合「公司名稱」及建案名稱之招牌置 放於建案大樓前,讓消費者可以快速知悉該建案為何 建商所推出,如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國泰天母 」建案、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天母富邦 777 」之建案、紘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天母 紘琚」,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皇翔天母 」(見本院卷三第249 至,307 頁,上證13-1至13-4 ),承上可知,於不動產開發建設營造業界,建商係 將「公司名稱」結合建案名稱,作為「表徵」標示服 務、建案來源,在在證明不動產業界「使用公司名稱 」即為「表徵使用」。而久樘開發公司早於77年開始 使用「久堂」作為公司名稱,94年開始使用「久樘」 「公司名稱」,並將「公司名稱」中「久樘」二字結 合上訴人推出之建案,投入大量資金行銷宣傳,深獲 消費者信任,而成為著名表徵,如「久樘贏家」、「 久樘歐鄉」、「久樘巴黎」、「久樘皇家」、「久樘 香堤」、「久樘禮讚」、「久樘天鵝堡」、「久樘經 貿安可」、「久樘法國莊園」、「久樘真情」、「久 樘皇家特區」、「久樘凱旋大地」、「久樘美麗人生 」、「久樘得意居」、「久樘拾富」、「久樘太陽城 」、「久樘崇德巴黎」、「久樘鴻運道」、「久樘唯 美」、「久樘囍悅」、「久樘興大翡麗」、「久樘香 坡」、「久樘好禮」、「久樘好雅」及「久樘童話世 界」等建案(見原審卷1 第118 至133 頁,即原證4 及原判決附表二)。承上可知,不動產開發建設營造 業界就是將「公司名稱」作為「表徵使用」,據以表 示服務及建案來源,而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久樘 」作為「公司名稱」即係將「久樘」作為「表徵使用 」,因此,本件自有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之適用。     (丙)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係將其公司名稱作為表徵使用: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對外均係自稱「久樘營造」、「 久樘建設」,而非使用「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 「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由久樘營造公司二 人之室內電話00-00000000 總機電話語音為「久樘營 造久樘建設日揚開發您好,請直撥分機號碼」(見本 院卷三第43至47頁,上證11公證書)可資證明,足認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係將其「公司名稱」作為「表徵使 用」。又久樘營造公司對外表示公司身分時,係自稱 「久樘營造」,將「公司名稱」作為「表徵使用」, 此有久樘營造公司劉小姐致電久樘開發公司訴訟代理 人林律師時,自稱「久樘營造」而非使用「久樘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足證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係將「 公司名稱」當作「表徵使用」(見本院卷三第49頁, 上證12)。導致必須要詢問「久樘營造」是指「久樘 營造有限公司」嗎?公司負責人是誰?而且消費者於 聽到「久樘營造」之名義,不會在法律上去區分是「 單純的表徵」還是「公司名稱」,甚至大多會認為是 指「公司名稱」。 客觀上,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相同之「久樘」作為公 司特許名稱於不動產開發建設營造之領域中,已導致嚴 重混淆誤認之結果,詳如前述,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2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 (甲)我國司法實務向來認為,行為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公 司名稱,有導致混淆誤認之虞,即得依公平交易法第 22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29條命行為人變更公司名稱, 以排除侵害,此有本院104 年度民公上字第6 號民事 判決(荷蘭商艾泰康ISD 有限公司( ETA-COMI .S .D .B .V .) v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件6 ,本 判決迭經本院第二審、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已如前述 )、本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2 號民事判決(全國徵信 社商標權人v . 全國徵信社,附件5 )、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3 年度智字第6 號民事判決(和俊企業有限 公司v . 和俊科技有限公司,附件7 )足資參考。 (乙)原判決業經審酌兩造提出之事證,認定久樘開發公司 之「久樘」公司名稱為著名表徵,有原判決第【34】 至【39】段載明:「因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原告 使用『久樘』之表徵,已達著名之程度,已如前述( 前述【24】至【28】段參照),此時被告再選用『久 樘』為公司名稱,並進而使用於廣告看板、公司網站 、總經理特助名片,這已經有表徵使用之效果,並不 是單純的使用自己姓名而已,且由於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施行前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於著名表徵之保護規定,著名表徵已非屬 商業自由範圍,故應認為被告已非善意使用自己姓名 ,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由於本案是被告就『 久樘』表徵之使用,是採取與原告所使用著名表徵『 久樘』完全相同之字詞,僅是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有限公司』連用,兩者與原告將『久樘』 表徵使用於不動產建案銷售可認為十分接近,而難以 區別,其本身已可認為兩造同時使用『久樘』表徵, 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疑慮。……據上,原告自得基於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請求禁制被告使用『久樘』之表 徵,而原告有關禁制表徵使用請求之具體內容為:『 不得使用(含授權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 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或 從事其他為行銷目的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字 樣之行為,並應除去及銷毀含有相同或近似於『久樘 』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網頁或其他行銷物品』 ,經審核均屬除去或防止違反公平競爭侵害所必要, 自應准許。」等語可稽(見原判決第23至25頁),本 院第二審仍持同樣認定。 (丙)原判決已認定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久樘」作為公 司名稱,導致嚴重混淆誤認之結果,該當公平交易法 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此有原判決載明:「【35】由於本案是被告(即久樘 營造公司二人)就『久樘』表徵之使用,是採取與原 告(即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所使用著名表徵『久樘』 完全相同之字詞,僅是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有限公司』連用,兩者與原告將『久樘』表徵使 用於不動產建案銷售可認為十分接近,而難以區別, 其本身已可認為兩造同時使用『久樘』表徵,確有產 生混淆誤認之疑慮。……【37】更重要的是,在原告 所提出前述的使用證據中,有關蘋果日報以網路形式 報導原告時,即有以久樘建設指稱原告之情形(詳附 表三所示),而當時本案被告久樘建設都還沒有設立 登記。這表示相關消費者確實很容易將久樘開發與久 樘建設或營造相互混淆。」等語(詳見原判決第24頁 ),本院第二審認為並無違誤。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主觀上係惡意使用「久樘」作為公司 名稱,藉以攀附商譽,榨取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努力之成 果,當然構成不正競爭行為: (甲)原判決業已認定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明知「久樘」為久 樘開發公司等三人之著名表徵卻仍以之作為公司名稱 ,並非善意,此有原判決第【34】段可稽:「被告之 公司設立登記時,原告使用『久樘』之表徵,已達著 名之程度,已如前述(前述【24】至【28】段參照) ,此時被告再選用『久樘』為公司名稱,並進而使用 於廣告看板、公司網站、總經理特助名片,這已經有 表徵使用之效果,並不是單純的使用自己姓名而已, 且由於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施行前 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於著名表徵之保護 規定,著名表徵已非屬商業自由範圍,故應認為被告 已非善意使用自己姓名」等語(見原判決第23至24頁 ),本院第二審認為並無違誤。 (乙)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早已明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久 樘」於94年起即為著名商標及表徵,已如前所述。 (丙)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葉榮吉曾任職於久樘 開發公司三人之關係企業愛力美國際公司,明知「久 樘」為著名表徵,此有原證42可證,亦已如前述。 (丁)兩造間均係在臺中地區從事相同的不動產開發建設營 造之服務提供,營業項目及特許名稱均相同,為競爭 同業,此有上證29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建案工地現場照 片1紙、上證30及上證6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 7年度偵字第23152 號不起訴處分書足資證明(見 本院卷四第287 頁、第289 至292 頁、本院卷六第39 5 至400 頁)。     (戊)本院另案行政判決、經濟部訴願決定、智慧局亦均認 兩造為競爭同業,久樘營造公司等二人為攀附商譽, 惡意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稱」,具有不正競爭 之惡意(詳見本院卷七第215 至234 頁,上證80智慧 財產法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64號行政判決,及本院 卷三第321 至327 頁,上證16、本院卷六第147 至16 7 頁,上證63、64、本院卷七第107 至113 頁,上證 78商標異議審定書,原證14訴願決定書)。 (己)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葉榮吉明知「久樘」 為久樘開發公司自94年起長期使用之商標及公司名稱 ,卻於本件訴訟過程中於106 年5 月31日將私房貨櫃 有限公司改名為「久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項目又與不動產業界相關,葉榮吉顯然具有侵權、 抄襲及仿冒之惡意,此有上證72久樘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示登記資料網頁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七第63至73頁)。 承上,久樘開發公司三人此部分主張久樘營造公司二人 使用「久樘」二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已構成公 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故依同法第29條第1 項之侵害除去請求權或防止請求 權,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 樘」之字樣,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臺中市政 府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有理由。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O 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 法第25條定有明文。 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請求久 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久樘」為公司名稱: (甲)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相同「久樘」文字作為公司 名稱,藉以榨取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努力之成果、攀 附商譽,業已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之交易秩序,構 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公司名稱 ,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攀附商譽、榨取他 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此有最高行政法院95 年度判字第444 號行政判決(佐丹奴商標權人、公 平交易委員會v . 佐丹奴眼鏡有限公司,附件8 ) 認為事業倘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 ,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申請設立登記並使用, 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不正競爭行為,該當公平 交易法第25條規定,以及本院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 18號民事判決(五姊妹商標權人v . 五姊妹翻譯社 ,附件9 )足以作為本件裁判之參考。 (乙)另本院亦認為使用相同之他人「公司名稱」作為公 司特許名稱,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 為,行為人應辦理變更公司名稱,此有本院104 年 度民公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美加翻譯公司、哈佛 翻譯社v . 戴正平即五姊妹翻譯社、戴正平即華碩 翻譯社、戴正平即華頓數位資訊社、戴正平即哈佛 翻譯社、戴正平即美加翻譯社、戴正平即哈佛數位 資訊社,見本院卷三第225 至242 頁,附件10)可 稽。 (丙)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早已明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使用 「久樘」作為商標使用及公司特許名稱,卻仍故意 登記「久樘」為公司名稱,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之顯失公平行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明知久樘開發公司早於77年開 始使用「久堂」為公司名稱、於94年開始使用「久 樘」作為公司名稱,並結合公司名稱中「久樘」二 字與其所推出之建案名稱,持續投入大量資金廣為 「久樘」行銷宣傳,使「久樘」成為著名之商標及 公司名稱(表徵),而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卻將「久 樘」登記、使用為「公司名稱」,以及作為「商標 」使用,客觀上業已導致嚴重之混淆誤認結果,有 如前述,本院認為應屬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 平行為。職是,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依公平交易法第 25條及第29條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久 樘」作為公司名稱,並應變更其公司名稱,於法有 據。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對外宣稱其與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之 關係為「兄弟分家」、「與久樘開發係股東關係」、 葉榮吉具有建築師執照等語,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甲)按我國司法實務見解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六點認為行 為人「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核屬公平交 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查久樘 營造公司二人對銀行業界宣稱其前負責人林秋月、 ○○○夫婦與久樘開發公司等三人具有股東關係、 其經營團隊及法定代理人葉榮吉係出自於久樘開發 公司等三人云云,核非事實(見元大銀行對久樘建 設公司徵信報告資料(〔資料外放本院證物袋內〕 及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3 號民事裁定)。 (乙)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對外不斷以下列欺罔行為,故意 塑造兩造間存在關係企業、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 係,冒充及依附對消費者有信賴力之久樘開發公司 三人: 臺中市議員○○○向久樘開發公司員工○○○表示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對外謊稱其與久樘開發公司係 「兄弟分家」,有證人○○○到庭證稱:「是謝明 源坐在台下時,有人告訴他是兄弟分家。」(參原 審106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7 頁,見原審卷 三第263 頁)。久樘開發公司員工○○○亦接獲工 商時報記者○○○訊息,表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對 外謊稱與久樘開發公司係股東關係,有證人○○○ 於原審到庭指出:「另外工商時報記者○○○前天 就有告訴我她會過去瞭解狀況,然後她參加完之後 ,有打電話給我,也有跟我報告當場的狀況,她說 現場的人都告訴她,這是股東分家的事情,我當下 也有問他去的記者有哪些,她說有蘋果日報的記者 ○○○也有去,等○○○回來的時候,也有用LINE 給我,告訴我當天的狀況(庭呈與○○○LINE對話 內容如附卷),我也有與其他記者聯繫,都跟我說 是股東分家。」等語(參原審106 年10月2 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6 頁,見原審卷三第262 頁)(○○○ 與○○○之LINE對話內容見原審卷三第271 頁)可 稽。 (丙)有消費者即訴外人○○○亦曾向久樘開發公司三人 訴訟代理人表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法定代理人葉 榮吉曾對外謊稱其係「久樘開發高階主管,老闆有 想要把女兒許配給他」、其「花了七千萬買下久樘 開發之營造部門」等語,以欺罔之行為破壞市場秩 序,有原證64錄音檔及譯文為證。 (戊)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葉榮吉並無建築師 執照,卻對外宣稱具有建築師執照,顯然公開說謊 ,欺瞞大眾,誤導消費者(見上證79蘋果日報新聞 〔外放本院證物袋內〕及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上字 第3 號民事裁定)。 我國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為不同 之規範,行為人有不公平之競爭行為,不因商標權人 取得商標權在後而受有影響,商標權人自得依公平交 易法規定尋求救濟,此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1139號民事裁定肯認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在後,亦得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見本院 卷五第383 至428 頁,上證58、59判決書。此外最高 法院揭示系爭商標縱非著名商標,亦有公平交易法第 25條之適用,商標權人得請求行為人變更公司登記名 稱,此有上證60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539 號民 事判決(「全日美」商標權人v .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見本院卷五第429 至431 頁)可資參照。因 此,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攀附、榨取久樘開發公司三人 努力經營「久樘」之成果,業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職是 ,久樘開發公司三人主張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應依公平 交易法第29條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有理由,不 因系爭商標權取得在後而受影響。...  (四)依商標法禁制公司名稱使用之請求部分:O 1.原判決第【7 】段稱:「被告(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為公司 名稱登記時,原告尚未為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70條規定 之適用。」云云,並無理由,蓋以:  (1)系爭商標自105 年9 月起為「著名之註冊商標」:    系爭商標自94年起即為著名商標,並於105 年9 月登記為 註冊商標,換言之,久樘開發公司之系爭「久樘」商標自 105 年9 月起成為著名之註冊商標。   (2)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於103 、105 年4 月將著名之系爭商標 登記為公司名稱時,主觀上即有攀附惡意,一直持續至今 :    久樘開發公司早已於77年使用「久堂」為公司名稱、94 年使用「久樘」作為公司名稱,係業界知名之建商,所 推出之建案名稱,均有冠以「久樘」字樣,以表彰為久 樘開發公司等三人之建案,如「久樘香堤」、「久樘崇 德巴黎」、「久樘天鵝堡」等建案(見原審卷一第118 至第133 頁反面,即原證4 ,以及原判決附表二)。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葉榮吉曾任職於久樘開 發公司三人之關係企業愛力美國際公司(見原審卷一第 220 頁,原證42),顯見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早已知悉久 樘開發公司一直以「久樘」作為公司名稱及商標使用, 益證久樘營造公司二人自始就有攀附商譽之惡意,故意 將公司名稱登記完全相同之「久樘」,其於103 、105 年4 月將公司名稱登記為「久樘」時起,即具有侵權及 攀附商譽之惡意。   (3)客觀上,久樘營造公司二人自105 年9 月後,繼續使用「 久樘」為公司名稱之行為,即該當「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 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 侵權行為:且公司名稱之使用係一持續性之侵權行為,自 105 年9 月後,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久樘」為公司名 稱之行為至今,即該當「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 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要件,而有 商標法第70條之適用,實與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何時設立公 司登記無涉。  2.依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及法律要件 事實之回溯連結原則(又稱「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本 件確有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之適用:   (1)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民事判決(「台灣糖 業」股份有限公司v . 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載明:「依上開規定經擬制為侵害商標權 者,非單純選定名稱之行為,而係名稱選定與著名商標文 字相結合之狀態。倘以他人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 司名稱,雖於92年修法前已為設立登記,惟其公司名稱與 著名商標中文字相結合之狀態,跨越新、舊法時期而持續 至新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考量新法規定兼為保護消費者免 於混淆誤認之公益,尤重於對公司名稱使用權之信賴保護 ,自應以新法法律效果之規定,連結部分屬於過去之構成 要件事實,適用於將來繼續發生之法律事實。此乃『法律 要件事實之回溯連結』,而非法律效力的溯及既往,不生 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問題。原判決既認定台糖公 司於43年10月1 日經核准註冊之系爭商標1 為著名商標, 其商標權迄未消滅之事實。則台糖營造公司雖設立登記於 87年8 月25日,惟其公司名稱以系爭商標1 之文字作為特 取部分,因而造成淡化著名商標之狀態,持續迄今仍未終 結,應有現行商標法有關『擬制侵害商標權』規定之適用 。」(見本院卷五第433 至436 頁,上證61)   (2)查久樘開發公司之系爭商標自94年起即為著名商標,並於 105 年9 月登記為註冊商標,換言之,系爭商標自105 年 9 月起為著名之註冊商標。然久樘營造公司二人自105 年 9 月後,繼續使用「久樘」為公司名稱之行為持續迄今, 仍未終結,依據前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及「法律要件事實之 回溯」原則,自有現行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之適用,即該 當「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 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侵權行為。  3.此部分久樘開發公司認為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使用「久樘」二 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已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所 規定之侵害商標權,故依同法第69條第1 項之請求權,請求 久樘營造公司二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久樘」之字樣, 作為公司名稱之一部分,並應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司名稱變 更登記,確屬適法有理。
(五)登載判決內容之請求: O 1.按被害人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 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公平交易法第33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104 年2 月4 日公平交易法修正施 行前已有相同規定,僅條號列為第34條。而本件中對於久樘 營造與久樘建設應分別適用104 年2 月4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 公平交易法,詳如後述,所以久樘開發公司三人無論是對於 久樘營造或久樘建設均得依上述規定,為此判決登載新聞紙 之請求。 2.公平交易法曾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施行,而久樘營造之設 立登記時間為103 年12月19日,久樘建設之設立登記時間為 105 年4 月11日,此分別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列印 本可憑(原證6 、11,原審卷一第136 、141 頁),恰巧發 生在上述公平交易法修正施行前後。因此,久樘開發公司三 人此部分請求應分別適用上述修正施行前後之公平交易法規 定判斷。 3.經審核久樘營造、久樘建設使用「久樘」表徵之情形,均有 出現於原證10之網站中(原審卷一第140 頁),而網路本可 供不特人閱覽;且久樘營造亦曾設立大型廣告看板,以供往 來不特人觀覽(原證8 ,原審卷一第138 頁),其影響層面 較廣,確有以登載新聞紙以回復公平競爭秩序之必要,惟為 顧及比例原則,應將所刊登之版面調整為如主文所列三大報 之全國版第十版前之適當版面,並將久樘開發公司三人自己 舉證「久樘」為著名表徵時所未刊登之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 剔除。再有關登載內容部分,久樘開發公司三人僅請求登載 本案判決書其中案號、當事人、案由及判決主文內文,基於 當事人處分主義,自應以此為限判命久樘營造公司二人登載 。另此項請求,並無久樘營造公司二人分別刊登之必要,共 同為一次刊登即為已足,應屬數人負同一債務,且其給付不 可分之情形,依民法第292 條,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故仍 應命久樘營造公司二人連帶負擔費用而為新聞紙登載。 4.承前所述,本件混淆誤認之情形,持續遍及全台地區,包含 消費者、不動產業界、銀行業界及政府機關社會各層面都實 際發生嚴重混淆誤認,故請求久樘營造公司二人應連帶負擔 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案由及判決 主文內文登報,適法有理。」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