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著作權 國際管轄權) 游擊女孩Guerrilla Girl v.VILLAGE VANGUARD:被告明知或可預見台灣為其網路交易主要市場,而販售涉嫌侵害著作權的物品到台灣,台灣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2019.04.10)
再 抗告 人 比利治玩家/VILLAGE VANGUARD)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創作「游擊女孩Guerrilla Girl」作品,具
有原創性,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於民國94年首次
發表,並曾分別於紐約、倫敦、東京、大阪、首爾、上海及臺北
等地舉行公開聯展與個展,亦多次以「粉紅女兵團」作為宣傳文
宣,受各大媒體專題採訪報導。再抗告人為知名大型玩具公司,
自應知悉且有接觸之可能。詎未經伊授權,竟於其官網及日本實
體店面販售 「Pink Army Women」商品(下稱「粉紅兵團」),
且於官網上設有供海外販售及配送服務之連結,侵害伊著作權等
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再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本息,將其所製造尚未售出之「粉紅兵團」盒玩商品
全數下架銷燬,將本案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中國
時報文化綜合版、讀賣新聞「社」或「一」版及聯合
報D1家庭副刊版欄位登載1 日,並同時刊登相同內容之中英文電
子新聞稿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以我國法院對本件無國際審判管轄權,且無
從裁定移送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
駁回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
官網之連結頁面,除左上角有明顯其公司英文名稱「Village/Va
nguard」外,處處可見「Village/Vanguard」及「Village Vang
uard Co.」記載,且相對人自再抗告人官網連結所購得之「粉紅
兵團」外包裝上復記載再抗告人為發行人。再抗告人為知名大型
玩具公司,所經營網站更受此領域玩家之喜愛,Buyee 網站進入
列不僅置於再抗告人連結網頁明顯之處,且以中文標示,可見其
明知或至少可預見臺灣為其網路交易主要市場,則相對人主張再
抗告人有販售「粉紅兵團」至臺灣,臺灣亦為本件侵權行為之結
果發生地,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民事事件有國際審判管轄權。第
一審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訴,自有未洽等詞,因而裁定廢棄第一審
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再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時並未提及前揭網頁及網站,原法
院竟以相對人追加及變更後之侵權行為,作為本件定管轄之依據
,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且該連結網站乃伊子公司經營
,伊非侵權行為人云云。惟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
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
起訴狀即陳明再抗告人於網路及日本實體店面公開販售之侵權行
為,復於民事準備(一)暨爭點整理狀中補陳再抗告人官網提供海外
之銷售行為等語(見一審卷6、84 頁)。則其關於網頁及網站之
陳述,並未改變其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依上說明,僅係更正或
補充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難謂原法
院係以追加侵權行為之訴而定本件管轄,自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7條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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