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

娛樂法(著作權 遊戲) 智冠「武林群俠傳」v. 河洛「俠客風雲傳」: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抄襲原告的劇情框架、特色人物、場景、對話、武功及武器道具的相關文字描述、人物造型、場景繪圖,侵害原告的著作權。



updated 2024/01/22
(請注意本案已經有後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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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1.原告的劇情框架、特色人物、場景、對話、武功及武器道具的相關文字描述,是一種「語文著作」。
2.原告的人物造型、場景繪圖,是一種「美術著作」。
3.被告抄襲了原告的表達,構成著作權侵害。
4.還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是,判決出現「多元著作」的概念。
意思應該是:遊戲本身是一個著作,但底下的語文著作或美術著作也可以單獨成為一個著作。

「據爭(原告)著作是將包括有影像、音樂、美術、語文及電腦程式等多個著作結合所呈現的多元著作。而上開所述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雖結合於據爭著作的多元著作內,但該等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如與多元著作分離,其語文表達或各別繪圖仍可單獨成立著作,均具有原創性,俱見前述,是該等語文著作與美術著作均得依相關獨立著作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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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2019.3.11)


(二) 系爭著作是否侵害據爭著作之語言著作、美術著作:

1.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之思想或感情的表現外,尚須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型的程度即足當之。次按依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明定。是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創作內容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於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 據爭著作整體的劇情框架是描述【金庸群俠傳】主角小蝦米消失1百年後,主角東方未明至洛陽城瞻仰小蝦米雕像,因緣際會下認識消遙谷的大師兄谷月軒,並因遭其師叔玄冥子下毒被帶回逍遙谷,經過拜師修煉,歷經少年英雄會、武當掌門事變、荊棘叛師…等事件,踏入紛繁複雜的武林江湖,且在天龍教侵犯中原之際號召各門派召開武林大會共同對抗邪教;其人物按角色的個性、所屬組織、所具備的能力與武功,及角色間的互動關係而有具體清晰描繪;再透過劇情發展而創造出不同場景;所用的各式武功或武器道具及其他要素按著劇情結構、人物特性而組合運用於過程情節,是由據爭著作的劇情框架、特色人物、場景、對話、武功及武器道具等相關文字描述架構的整體具有故事的連貫性,足以完整表現著作的思想、感情,是該文字敘述部分得認為是語文著作。

(2) 據爭著作的角色人物,按其人物塑造的特性有不同的造型繪畫(如附件所示),其雖以電腦程式描繪,但該繪圖仍是透過創作者智慧、靈感的精神作用表達出不同人物造型的外貌特徵,例如「東方未明」頭部挽髮配飄逸瀏海,穿無袖背心,手腕配紅色腕帶、「史燕」臉部錐狀刺青,層次短髮,瀏海遮蓋一眼等;另人物與事件場景的繪圖畫面,是將故事人物與情節作具體化表達,須透過思想或感情的精神作用予以呈現,勘認據爭著作的人物造型、故事情節的場景繪圖是美術著作。另據爭著作中關於武器道具例如刀、劍、棍、杖、鏢、琴、盔甲、書、冠飾及雕像等繪圖(如附件所示),於客觀上有個武器道具既存之基本特徵外觀,倘跳脫該基本特徵的外觀元素,即與通念之刀、劍、棍、杖、鏢、琴、盔甲、書、冠飾難以勾稽,是若以刀、劍、棍、杖、鏢、琴、盔甲、書、冠飾作為設計概念時,其能表達刀、劍、棍、杖、鏢、琴、盔甲、書、冠飾的構想非常有限,是該刀、劍、棍、杖、鏢、琴、盔甲、書、冠飾外觀的基本元素自不該為原告所獨占,惟據爭著作就前開武器道具之基本特徵外,仍有許多細部的造型、顏色設計、光影呈現、背景處理及視覺角度的變化,以突顯其獨特個性,就該超過基本元素的創作部分,仍有思想精神作用的表達,依著作權法所採取低度創意原則,該上開部分繪圖仍具原創性應受保護。

(3) 據爭著作係創作一個虛擬的武林江湖世界,按所虛構不同人物角色,並按其個性特質及劇情需求為人物命名及設計造型,其主角人物依劇情結構所安排的主線與支線任務(事件)、事情順序,人物組織關係,在所設計的不同任務、場景,分別與不同的虛擬角色人物互動對話,使用原創的場景名稱(如逍遙谷、野拳門)、武功招式(如逍遙拳法、逍遙迷蹤腿)、武器防具(如承影劍、青犢刀、離火玄冰鏢)、虛擬的成長系統,配上音樂等組合而為表達,有網頁資料(本院卷(一)第89頁)、據爭著作操作手冊(本院卷(二)第91頁至第105頁背面)在卷可稽,是據爭著作是將包括有影像、音樂、美術、語文及電腦程式等多個著作結合所呈現的多元著作。而上開所述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雖結合於據爭著作的多元著作內,但該等美術著作與語文著作如與多元著作分離,其語文表達或各別繪圖仍可單獨成立著作,均具有原創性,俱見前述,是該等語文著作與美術著作均得依相關獨立著作加以保護。...

(2) 系爭著作與據爭著作的劇情都敘述延續自原告另一遊戲著作「金庸群俠傳」主角小蝦米消失一百年後所發生之事(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9頁);又就原告提出系爭著作與據爭著作的比對資料(本院卷(一)第250頁背面至第381頁),被告等均不爭執系爭著作有附件所示的畫面(本院卷(二)第184頁);再查二者就角色性格及人物組織關係、主線任務在逍遙股拜師修煉、路救神醫、史燕盜畫、討罰黑風寨、少年英雄會、武當掌門事變、荊棘叛師、武林大會、修煉養成教程、江天雄壽宴、盂蘭盆法會之戰、魔障初現、青城掌門之爭、佛劍魔刀、邀請群俠、決戰天龍教等事件劇情、鋪陳次序、場景名稱、場景與角色的關聯互動、人物對話內容、武功招式名稱、武器防具名稱等主要部分均極為相似(如附件所示)。雖被告等辯稱系爭著作對話文字高達123萬字、191個主線劇情、112個支線劇情、61個結局、1,028個角色,而據爭著作僅有36萬字、73個主線劇情、53個支線劇情、5個結局、179位角色,量的部分系爭著作遠多於據爭著作甚多,原告所主張的對白並非重要部分,故二者不構成實質近似云云。然查,被告等利用據爭著作宣傳,表示系爭著作是據爭著作的新置版,有系爭著作的網頁截圖、宣傳影片截圖、被告公司粉絲專業截圖(本院卷(一)第52頁、第88頁、第232頁、本院卷(三)第78頁),並有新聞報導稱「鳳凰遊戲」與台灣開發團隊河洛工作室宣布,旗下開發中新作《河洛之新武林群俠傳》將正式更名為《俠客風雲傳》。《河洛之新武林群俠傳》是由鳳凰遊戲與台灣開發團隊河洛工作室共同開發的單機遊戲,為2001年所推出的《武林群俠傳》續作。新作故事是延伸自《武林群俠傳》,…遊戲畫面、美術也有了改進,並增加更多人物設定與玩法系統,…」(本院卷(一)第382頁背面),另系爭著作的官方「微博」稱「…河洛承諾,《俠客風雲傳》裡的武林,一定還會是那個大家熟悉的武林,…」(本院卷(一)第382頁背面),益證系爭著作是利用據爭著作被玩家熟悉、喜愛的部分,加以修改並加入新的人物、場景、對話而形成的創作,雖系爭著作就劇情、角色、對話的數量較據爭著作為多,但系爭著作係有意利用據爭著作前開劇情框架、角色性格及人物組織關係、主線任務事件之劇情結構、鋪陳次序、場景與角色的聯結互動關係、人物對話內容、武功招式名稱、場景名稱、武器防具名稱等,重要核心部分,作為系爭著作語文部分的創作重點,且其利用據爭著作語文部分的分量(如附件所示),已足以使人產生對據爭著作的聯結,加以系爭著作與據爭著作均是遊戲商品,同是作為商業使用,系爭著作對據爭著作上開語文部分的利用,致原告就據爭著作的努力因此遭被告等截取作為其等獲利的使用,衡諸其利用據爭語文著作的質與量足以達到實質近似程度,是系爭著作有侵害據爭著作的語文著作。

(3) 系爭著作在「角色造型」、「武器道具」及雕像等美術著作部分亦與據爭著作高度近似,有原告提出的資料可資比對(本院卷(一)第91頁、第92頁、第341頁至第350頁背面、本院卷(二)第91頁至第104頁、本院卷(三)第4頁至第20頁背面,如附件所示),例如主角「東方未明」均穿著藍色滾白邊無袖之衣衫,手腕上配戴紅色之護腕,左手舉起握拳,褐色頭髮飄揚的造型(本院卷(一)第323頁),又角色「賭」均頭髮高豎,配戴耳環,舌頭伸出,舌尖頂一個骰子(本院卷(一)第340頁背面),另道具鷹形金冠飾,均是小帽上端藍綠頭頸、金身揚翅的飛鳥附上蜿蜒帽帶的繪圖(本院卷(一)第380頁背面),是以二者在整體構圖、配色、髮型、臉部特徵、身體姿勢及道具設計特徵等幾乎相同,僅作形似而同的變動,其整體外觀與感覺相同,構成實質近似。至於系爭著作與據爭著作的故事場景繪圖,則有明顯不同的表達方式,外觀與感覺亦不同,有原告提出的圖片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59頁背面、第360頁、第361頁至第369頁),是該部分美術著作,二者並不構成近似,併予敘明。 (4) 綜上,被告等有接觸據爭著作,且系爭著作與據爭著作的語文與美術著作部分構成實質近似,已侵害據爭著作的改作權及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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