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

(商標 廢止 三年未使用) Life & Air in 冷氣機等:商標權人僅將商標用於季刊名稱,並未提出實際使用於該商品服務的證據,應予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80 號行政判決(2019.05.02)

(二)主要爭執事項:   本件當事人主要爭點,厥為系爭商標有無違反商標法第63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準此,本院先審究原告是否在系爭商標 廢止申請日105年7月19日之前3年內,就指定使用於「冷氣 機、通風機、空氣清淨器、空氣清淨機、冷暖氣機、中央   系統型冷氣機、車用冷氣、空氣殺菌除臭機、除濕機、汽車  用空氣調節器、冷暖空調機、太陽能冷暖空調機、送風機」 商品,有無使用系爭商標之行為,原告應舉證證明有維權使 用系爭商標(見本院卷第129頁)。... (三)原告於廢止申請前3年內未使用系爭商標:  1.原告未使相關消費者認識「Life & Air」為系爭商標圖樣:   依原告檢送資料如有:(1)2015年、2016年間出版之29、32、 34、35期「Life & Air」季刊(見廢止卷第53至55、73至77 頁;訴願卷第20至29頁);(2)「Daikin Life & Air」季刊 介紹網頁(見廢止卷第70至71頁;訴願卷第30至32頁);(3) 「Life & Air」於Google引擎搜尋網頁(見廢止卷第72頁; 訴願卷第33至34頁)。雖顯示原告自95年2月起出版「Life & Air」季刊迄今,並於出刊之季刊封面標示有與系爭商標 字樣相同之外文及記號「Life & Air」,其於字型、大小比 例有些變化。然依社會一般通念及相關消費者認知以觀,「 Life & Air」季刊內容,未涉及冷氣機及空氣清淨機等商品 行銷或說明,顯未客觀將「Life & Air」使用於第11類商品 或其有關之物件,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Life & Air」為 系爭商標之圖樣。職是,足徵原告使用「Life & Air」,其 主觀意思非以行銷其指定商品為目的,僅為「Life & Air」 季刊之封面或其內容之文字敘述。  2.「Life & Air」字樣季刊無法說明本件商品使用:   經本院審視原告提出之季刊,並參酌原告之季刊網頁內容,  ,可知35期「Chairman Soo’s Talk發行人的話藝想世界觀 自在無所住」、「News焦點話題集結智慧與熱情共創空氣及 環境的新價值」、「News焦點話題大金空調領先導入CSPF冷 氣季節性能因數」、「Charity行公益各盡心力大安工坊正 式啟用」、「Quality好店家老房子新書香—大樹書房」、 「Green淨.焦點減少食物浪費的對策—食物銀行」等文章 (見廢止卷第90至91頁)。係提供有關公司經營、公益活  動、生活、藝文等資訊為內容之刊物,其與一般商業習慣上 ,為促銷其商品,而將系爭商標用於其所指定冷氣機、通風 機、空氣清淨器等商品有關之說明書、商品型錄、海報、宣 傳單等商業文書或廣告之使用方式,顯然不同。故原告僅提 供「Life & Air」季刊形象,並未將「Life & Air」使用於 商品本身或其廣告行銷,其不足表徵系爭商標有為商品之維 權使用。準此,益徵「Life & Air」季刊登載「Life & Air 」文字,並非真實將系爭商標使用於第11類之指定商品,不 符合商標之維權使用範圍。  3.原告之證據未證明使用系爭商標:   經本院審酌2016年間之34、35期季刊文章內容(見廢止卷第 73至77頁),除刊載「大金空調」、「R32商用ZEAS全新上 市」、「FUSION 20」、「冷氣季節性能因數CSPF及圖」等 字樣或圖樣外,未見以「Life & Air」使用於冷氣機、通風 機、空氣清淨器等商品之相關內容,自無從證明原告以行銷 系爭商標之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清淨器等商品之目的,而 將系爭商標用於指定商品或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得使相 關消費者認識系爭商標所示之冷氣機、通風機、空氣清淨器 等商品之情形。職是,本件由原告所提證據資料,無從認定 於105年7月19日申請廢止前3年,有使用系爭商標於「冷氣 機、通風機、空氣清淨器、空氣清淨機、冷暖氣機、中央系 統型冷氣機、車用冷氣、空氣殺菌除臭機、除濕機、汽車用 空氣調節器、冷暖空調機、太陽能冷暖空調機、送風機」商 品之事實,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廢止 事由。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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