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2019.04.30)
「 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
(1)按「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專利法第97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
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
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此即所謂損害填補原則。至專
利法關於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方式,固有規定專利權人
得依專利法第97條各款規定計算其損害額,惟此係因專利侵
害請求損害賠償時,權利人需要主張並證明損害之發生及金
額,以及侵害專利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之因果關係等等困難,
而導致權利人損害無法妥當填補,故乃於上開條文規定專利
權人得就該條款所定之計算方式,擇一計算其損害。又專利
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之「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
之利益」,係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侵
害人因侵害之行為受有利益時,其利益額即「推定」為權利
人所受之損害額。易言之,侵害專利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並
非專利權人所受之實際損害,僅因舉證困難,故以此推定為
專利權人所受之損害額。次按,所謂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者,
固係指加害人因侵害所得之毛利,扣除實施專利侵害行為所
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所獲得之淨利,作為加害人應賠
償之數額;惟按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
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最高法院著
有60年台上字第2085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系爭產品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權利範圍,且被告煌程公司
有侵權故意,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煌程公司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即非無據。又被告煌程公司固主張系爭出
貨單中僅有部分確係其販賣系爭產品所得利益,其餘有部分
產品乃使用被告所有之另一專利,與系爭新型專利無涉云云
(本院卷第407 頁),惟查被告煌程公司自本案於107 年1
月18日起訴後,於歷來書狀及準備或言詞辯論期日均未提出
此抗辯,迄108 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始當庭為主張,惟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本院卷第409 頁),自難認其所辯
可採,應認系爭出貨單上所示「按鍵式壓扣」即為系爭產品
;再者,被告煌程公司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主張應
扣除若干成本及必要費用,本院無從斟酌,又經本院核實系
爭出貨單中,扣除未經客戶簽章確認部分(本院卷第415 至
421 頁),其餘13張出貨單合計販售系爭產品所得已達693,
550 元(本院卷第423 至447 頁),應認此金額即為被告煌
程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是原告請求以其中之50萬元
為損害賠償數額,自屬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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