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查證人○○○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我於104 年至
106 年6 月間在宏儒補習班任職,在106 年6 月16日之後就 沒有去宏儒補習班,約106 年6 月20日有學生用通訊軟體跟 我舉報說宏儒補習班指考題本教材跟全華公司之著作相同, 並提供補習班給學生的指考題本2 份給我當證據出面檢舉等 語。」並有其檢舉提出之宏儒補習班發給學生的指考題本2 份在卷可稽,顯見該補習班有將被告梁維展重製在補習班電 腦內之檔案,打印成紙本指考題並發給學生使用無誤。 2.原判決附件一宏儒補習班發給學生的指考題本之標題為「第 一戰數與式」、「第二戰指對數」,附件二原來全華公司試 題之標題則為標題「第1 回數與式、多項式函數」、「第2 回指數與對數」,二者用字上有所出差異,衡情全華公司就 該試題本雖有教師用版本與學生用版本之不同,然教師用版 本與學生本間,應無可能有上開用語上之差別,此由卷附附 件二試題(即附表一所示著作)前之「複習進度表」上之「 主題」用語(警聲搜卷第9 頁)乃與附件二之標題用語相同 (均為「數與式、多項式函數」、「指數與對數」,而非附 件一之標題「數與式」、「指對數」),亦可佐證。可證被 告梁O展除將附表一著作之學生本試題掃瞄存為WORD檔案外 ,尚有相關調整更動之動作,始會有上開差異。而被告梁 O展若非為將上開試題供補習班內教師、學生使用,僅要將附 件二之試題掃瞄供自己個人參考,實無須大費周章再更動全 華公司附表一所示著作原有之版面編排及文字,足見被告梁 維展將附件二之試題掃瞄為WORD檔案後編輯為附件一之試題 ,而重製並儲存在宏儒補習班電腦主機內時,即有重製考題 供補習班內教師、學生使用之犯意,而非所稱僅供自己參考 。故被告梁維展上訴辯稱其重製試題僅供自己參考使用,無 主觀犯意云云,不能採信,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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