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商標 商標異議 惡意搶註 商標創作過程) SEXUAL URGEL v. 魅惑SEXUAL URGEL

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行政判決(104.5.29)

30I(12)

「  (四)參加人是否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據爭商
    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之註冊?
    原告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先使用據爭商標於網路購路平
    台販賣情趣用品,據爭商標外文之「SEXUAL URGE 」為「性
    的衝動」之意,惟原告於「URGE」後加上「L 」,為其獨特
    之創意設計,系爭商標之外文拼字與據以異議商標完全相同
    ,參加人雖否認仿襲原告之商標,並稱系爭商標係其自行設
    計,申請商標註冊之前,不知道據爭商標云云。惟查,經本
    院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詢問參加人系爭商標外文之意義及
    系爭商標之創意發想,參加人稱:「(此商標為何人設計?
    商標之英文為何意?)這個魅惑商標是我自己畫的、設計的
    ,英文的意思是男人的魅力的意思。(這兩個字為何表示男
    人的魅力?)這兩個字有引誘的含意。(SEXUAL原來的意思
    為何?)魅惑的意思。(URGE L 是 甚麼意思?)也是誘惑
    的意思」(見本院卷第81- 82 頁 )。「(SEXUAL原來的英
    文意思為何?)魅惑你們的男士們。(這兩個字有紳士的意
    思嗎?)這兩個字是魅惑,沒有紳士。(這兩個字,字典是
    否可以查詢得到?)這兩個字是一般用詞,我沒有查過字典
    。(請確認SEXUAL英文原本的意思?)魅惑產品的代號,產
    品可以使人有一種魅惑男士們的感覺。(你有沒有參考其他
    人的商標?)沒有」(見本院卷第228-229 頁)。參加人無
    法正確陳述「SEXUAL URGEL」外文之原本字義,僅一再反覆
    陳稱係「魅惑的意思」、「魅惑你們的男士們」,且對於「
    URGEL 」係在原有外文「URGE」後加上「L 」,並非字典可
    查得到之字詞,竟不知悉,反稱「SEXUAL URGEL」這兩個字
    是一般用詞,其沒有查過字典,也沒有參考別人之商標云云
    ,其對於系爭商標之創作過程,顯然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
    明。另查,系爭商標於102 年3 月16日註冊公告後,參加人
    立即發函予露天拍賣網站及YAHOO!雅虎奇摩超級商城,主張
    原告販賣之商品侵害其商標權,請求露天拍賣網站及YAHOO!
    雅虎奇摩超級商城將原告之商品全數下架,有參加人致露天
    拍賣網站之檢舉函,及原告委任律師與香港雅虎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台灣分公司)往來信函可稽(
    見原處分卷第16-17 頁、77-81 頁),其中露天拍賣網站之
    檢舉函係102 年3 月22日以第三人林OO之電子郵件信箱發
    出,該函並一一臚列原告所有之商品編號。原告委任之律師
    回覆雅虎台灣分公司函日期為102 年3 月29日,可知參加人
    在102 年3 月29日之前即已向雅虎台灣分公司提出檢舉,足
    見參加人在註冊公告之前,早已知悉並已詳細蒐證原告使用
    據爭商標在網路上販賣情趣用品之事實,待系爭商標一經主
    管機關註冊公告,參加人立即對原告採取法律行動。又參加
    人自承有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內衣及情趣用品,商店名稱
    為「魔力」,賣到102 年年底,但102 年5 、6 月之後就很
    少賣了(惟其自稱係在系爭商標註冊後始開始販賣,見本院
    卷第82頁),足認其與原告均係從事販售情趣用品之同業,
    對於同業競爭者之營業動態,應有相當程度之關注及暸解。
    據爭商標外文係在原有之字彙另加上其他字母組成新的字彙
    ,具有獨創性,縱使二人獨立創作發想,要設計出拼字完全
    相同之外文商標,機率亦甚低,何況,參加人對於系爭商標
    之創作過程,無法提出合理可信之說明,系爭商標之外文拼
    字竟與據爭商標完全相同,顯非偶然之巧合,參加人空言系
    爭商標係其自行設計未參考他人云云,難認屬實。本院綜合
    上情,認為參加人申請系爭商標之前,應已知悉據爭商標之
    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系爭商標註冊,堪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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