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103.1.8)
「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 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修正商標法第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指出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 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 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權,此即為學說上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本案商標權人即旺代公司不否認授 權立祥公司生產標示「LOTUS 」商標之產品,並同意廣州立 祥公司得自行生產後在大陸地區銷售,業據證人○○、○○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則立祥公司所生產標示「LOTUS 」商標之商品,係經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之真品;立祥公司銷 售之對象再將商品轉售至臺灣地區銷售,即有「權利耗盡原 則」之適用,商標權人旺代公司尚不能以其與被授權人立祥 公司間之約定,拘束合法取得系爭商品所有權之被告,被告 販賣系爭「LOTUS 」商品,並無侵害告訴人旺代公司之系爭
商標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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