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7日 星期六

(商標 刑事無罪 權利耗盡) 被告自大陸地區平行輸入「LOTUS」真品,不構成商標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103.1.8)

「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
    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
    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修正商標法第3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指出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
    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
    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權,此即為學說上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本案商標權人即旺代公司不否認授
    權立祥公司生產標示「LOTUS 」商標之產品,並同意廣州立
    祥公司得自行生產後在大陸地區銷售,業據證人○○、○○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則立祥公司所生產標示「LOTUS
    」商標之商品,係經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之真品;立祥公司銷
    售之對象再將商品轉售至臺灣地區銷售,即有「權利耗盡原
    則」之適用,商標權人旺代公司尚不能以其與被授權人立祥
    公司間之約定,拘束合法取得系爭商品所有權之被告,被告
    販賣系爭「LOTUS 」商品,並無侵害告訴人旺代公司之系爭
    商標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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