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商標 廢止 變換加附記) Dada SUPREME皇冠圖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37號行政判決(2015.10.30)

(一)按商標註冊後,有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 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修正前99年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被授權人子佳公司就系爭商標之實際使用態樣,為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之情形: 

 1.系爭商標係由皇冠圖形、較大字體外文「dada」,較小 字體外文「SUPREME 」上下併列組成。又依參加人於10 0 年11月15日向智慧局申請廢止系爭商標註冊所提證據 4 至15所示(見廢止卷第28-34 頁),可知,原告之被 授權人子佳公司於申請廢止日前所生產之襪子、帽子、 鞋子、衣服商品,其標示系爭商標之實際使用態樣如下 :

(1)襪子本體係標示「DADA」,吊牌上未見商標;

(2)帽子本體係標示 「DADA」或「DADA」、「皇冠圖形」,帽子內側布標上係將「皇冠圖形」標示於「DADA SUPREME SKATETEAM 」右側;

(3)鞋 子之鞋底、鞋舌部大多標示「DADA 」;鞋帶上係標示「DADA SUP REME」;鞋盒上則標示「皇冠圖形 」及「dada」文字;

(4)衣服本體正 面印有「DADA SUPREME」文字、衣服領標隱約可見「皇 冠圖形」。 

 2.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 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 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修 正前99年商標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商標自註冊公告當 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惟商標權人係以核准註冊 之圖樣,使用於註冊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始受到商標法之保護(修正前99年商標法第27條第1 項 、第29條規定參照),是以,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時 ,應就所申請之整體商標圖樣為使用,倘實際上使用商 標時,就商標圖樣之大小、比例或字體等加以變化,而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或僅使用商標中一部分,依社會 一般通念可認與原申請註冊商標圖樣產生顯著差異,致 該變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具同一性,即有該當於修正前99年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 款廢止註冊之法定事由。

查被授權人子佳公司於襪子、帽子、鞋子及衣服 等商品上所使用商標圖樣,或為「DADA」、或為「DADA SUPREME 」、或為「皇冠圖形」、或為「DADA SUPREME SKATETEAM 及皇冠圖形」、或為外文「dada」,此與系 爭商標係由皇冠圖形、較大字體外文「dada」,較小字體外文「SUPREME 」上下併列組成之整體圖樣相較,其 或僅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中一部分之外文,且多數係使用 大寫外文「DADA」,而非系爭商標之小寫外文「dada」 ,或僅使用皇冠圖形部分,或為皇冠圖形與其他外文之 組合,可知,被授權人子佳公司將系爭商標或變換其外文、圖形或其組合態樣等割裂使用,或僅使用系爭商標中一部分,依社會一般通念可認與原申請註冊商標圖樣產生顯著差異,無從認識該等使用情形之商標與系爭商 標為同一個商標,應認與系爭商標不具同一性,堪認被授權人子佳公司有就系爭商標為變換使用之情事。 

 3.原告主張被授權人子佳公司雖於部分商品有單獨使用系爭商標其中一部分,此乃「有無使用註冊商標」之問題 ,而非「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之問題,被告誤認「 有無使用註冊商標」與「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之適用情形,處分自有違誤云云。

惟查,參加人係主張系爭商標於註冊後有修正前99年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1款 所規定之情形,向智慧局申請廢止系爭商標註冊,至於原告主張被授權人子佳公司僅使用系爭商標其中一部分 ,屬「有無使用註冊商標」之問題云云,此乃修正前99 年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被告自無從就參加人所未主張修正前99年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法律事實進行審究。

又原告主張依其於101 年 4 月13日向智慧局所提出的商標廢止答辯理由書之附件六照片所示,被授權人子佳公司就系爭商標仍有完整使用於所註冊之商品云云。

然查,依原告上開所提附件六 照片,雖有使用系爭商標於 指定商品之情事,然亦可見併於鞋帶標示大寫外文「DA DA」,或併於鞋子側邊標示皇冠圖形,或於櫃位上標示「皇冠圖形DADA SUPREME 」、或於帽子本體標 示「皇冠圖形DADA」、「DADA SUPREME」等變換系爭商標使用之事實,況觀之上開照片 ,均無相關拍攝日期可佐,則系爭商標縱有完整使用於 所註冊之商品,是否於系爭商標申請廢止日(100 年11 月15日)前有使用指定商品一事,已乏所據,佐以,被授權人子佳公司於系爭商標申請廢止日(100 年11月15 日)前,即有就系爭商標為變換使用之情事,業如前述 ,則被授權人子佳公司縱有於系爭商標申請廢止日前, 使用系爭商標整體圖樣於指定商品之情事,亦無礙於本院前揭被授權人子佳公司就系爭商標所為變換使用之事實認定,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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