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103.1.3)
「 主 文
被告不得使用「000000」作為商標。
被告全統國際有限公司不得使用「000000」作為公司英文名稱之
特取部分。
被告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全統國際有限公司不得使用「www.us
000000.com.tw 」作為其網域名稱。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被告並非善意先使用人:
1.按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
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
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主張本款善意先
使用必須符合二要件,一為其在他人商標申請日前有商標
使用之行為,二為其主觀上必須為「善意」。又商標法所
稱商標之使用,必須基於行銷之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
者認識其為商標。
2.被告為善意先使用之抗辯,無非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上易字
第5269號刑事判決已依88年10月21日新興分局刑事組至被
告全統隔熱紙公司搜索扣案之西元1995年10月10日報價單
1 紙與印有「000000」商標圖樣之隔熱紙,以及85年9 月
16日工服編號F-83-SO-8601號測試檢驗報告、於87年11月
6 日委託0000有限公司承製「000000」印刷輪、帳冊等認
定被告為善意先使用人之依據。惟查,系爭商標最早係於
85年5 月20日申請註冊,於88年6 月16日取得商標權,此
有系爭商標註冊資料可佐(本院卷(一)第23頁),是前述85
年9 月16日工服編號F-83-SO-8601號測試檢驗報告、於87
年11月6 日委託0000有限公司承製「000000」印刷輪及帳
冊,其日期既均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後,自無法證明被告於
該日前有商標使用之行為。又觀諸員警於88年10月21日扣
得之西元1995年(即84年)10月10日報價單1 紙(本院卷
(二)第33頁反面),其「000000」係載於「產品編號」欄,
參酌其他亦於「產品編號」欄之「CO32」、「8803」、「
刀把」、「鐵片」等記載,應認其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
費者認識該於「產品編號」欄記載之「000000」為商標而
非其他如型號之類之標示。至於同日扣得印有「000000」
商標圖樣之隔熱紙,既係於88年10月21日扣得,被告又未
證明其係於系爭商標於85年5 月20日申請前即已存在,況
該隔熱紙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持有印有「000000」之隔熱紙
,要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使用」該商標之行為。綜上,難
認被告已舉證證明其為「000000」之善意先使用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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