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6日 星期六

(營業秘密) 碩禾公司 v. 研發工程師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2019.04.11)


主文:
羅O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非法洩漏營 
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一、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禾公司)為國內太陽能
導電膠專業製造廠,主要生產電子零組件及電子材料等,長 期投入大量人力、設備等研發各種鋁膠、銀鋁膠、銀膠等產 品,關於碩禾公司各種鋁膠之配方及其他可用於生產之資訊 ,非一般涉及該類知識之人所能輕易知悉,具有高度經濟價 值,碩禾公司並與員工訂定保密同意書,且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而為碩禾公司之營業秘密。羅O(原名羅O婷)於民 國102 年1 月28日至105 年2 月1 日任職於碩禾公司,趙O 瑜(原名趙O隆,其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犯行,另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於96年10月18日至103 年8 月28日任職 碩禾公司,均擔任研發部門工程師,而陳O吉(其違反營業 秘密法犯行,因碩禾公司撤回告訴,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於102 年2 月至同年8 月間,在碩禾公司擔任研發替代役 ,嗣於103 年7 月2 日任職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采公 司,其違反營業秘密法犯行,經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字第12502 號提起公訴)。羅O、趙O瑜、陳O吉 明知碩禾公司各種鋁膠配方及生產資訊,及受雇於碩禾公司 時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均屬碩禾公司所有,竟共 同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與損害碩禾公司利益之犯意聯絡, 以Line通訊軟體成立對話群組(下稱:「1688群組」)討論 侵害碩禾公司鋁漿相關營業秘密事宜,而分工為下列行為: (一)102 年5 月間,由陳O吉、趙O瑜參與的碩禾公司鋁漿研發 團隊以甲漿料(產品名稱及真實名稱代號對照表詳卷,主要 由玻璃粉D1、D2所組成)添加陳O吉所提供的特殊鋁粉、螢 光粉進行研發,因實驗效果不佳即未繼續進行研究,趙O瑜 認高效螢光鋁漿應以三支不同成分玻璃粉組成,趙O瑜即以 手機將碩禾公司之玻璃粉配方表傳送給陳O吉,陳O吉遂責 成日本某公司製作成第3 支玻璃粉,透過羅O攜入碩禾公司 交給趙O瑜,另亦透過羅O將特殊鋁粉、螢光粉攜入碩禾公 司交給趙O瑜,103 年5 月間初,趙O瑜即利用碩禾公司實 驗室及使用碩禾公司之鋁粉、膠料、玻璃粉等配方,以D1、 D2、第3 支玻璃粉,結合鋁粉、有機載體、特殊鋁粉、螢光 粉等,調配出螢光鋁漿樣品,再由羅O將該螢光鋁漿樣品自 碩禾公司攜出交予陳O吉,陳O吉再交給磐采公司進行後續 使用。 (二)趙O瑜復利用碩禾公司之實驗室設備,將鉛粉加入碩禾公司 漿料,調配成含鉛漿料(即PERC膠),於103 年8 月26日, 將上開PERC膠交給羅維攜出碩禾公司,再由羅O輾轉交給陳 彥吉,以供磐采公司分析成分。 二、羅O因而取得100 張磐采公司股票作為對價,羅O並將之登 記在鄭O霈名下,鄭O霈應羅維之意,於106 年1 月19日至 同年11月30日間陸續出賣53張股票,扣除手續費等費用後實 際取得新臺幣(下同)4,808,588 元,並將出售所得全數交 予羅O。 三、案經碩禾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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