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商標 非著名商標)SPANX v. SPANK:智慧財產局認為SPANX為著名商標,但智慧財產法院審酌證據後認為SPANX並非著名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76 號行政判決(2019.6.26)
  
主 文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4年4月7日以「SPANK設計字」商標,指定使 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衣服;運動汗衫;T恤;褲子;休閒服;外套;運動 服;自行車騎士服;服裝;鞋;運動鞋;頭巾;領巾;頸巾 ;冠帽;運動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手套;腰帶」 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738 603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權利期間自 104 年11月16日至114 年11月15日止。其後參加人美商斯班 克斯公司以系爭商標相較於據以異議之「SPANX 」商標(如 附圖二所示,下稱據爭商標),其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 規定,以107 年1 月26日中台評字第H01060058 號商標評定 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同年8 月2 日經訴字第10706306410 號決定駁  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據爭商標並非著名商標: 本件參加人雖提出申證3 西元2011至2015年間之報章雜誌廣 告、申證4 之維基百科資料、申證6 之西元2013年7 月4 日 之「NiNi美國代購樂」粉絲團、西元2012年3 月23日之「美 國眾多藝人及名人愛用的SPAN X魔術縮小腹調整型束褲! 」 、西元2012年3 月20日之「【豐胸翹臀瘦小腹】SPANX 掌握 女人事業線~布莎拉布雷克里Sara Blakely成億萬女富豪」 、西元2012年3 月30日之「Got your BUTT covered !妳的 屁股交給Spanx 就穩當囉!」、西元2013年11月19日之「SP ANX-改變世界一次改變一個屁股」、西元2014年11月18日之 「美國第一塑身內衣品牌Spanx 創辦人Sara Blakely:改變 女人自信─職場名人堂」等網路文章、照片及申證7 之各國 商標註冊資料為證(評定卷第22至77頁),惟查上開事證中 ,申證3 之資料均為於外國發行之英文報章雜誌廣告,申證 4 維基百科資料內容及申證7 商標註冊資料亦僅可證「SPAN X 」品牌於美國創業及事業拓展至歐盟、日本、韓國及大陸 地區之過程,並未提及在我國設有實體店面之經營情形,另 申證5 「SPANX 」官網顯示貨運可送達地點固包含我國(評 定卷第41頁),惟仍無法證明該品牌實際上運送至我國之銷 售情形,是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據爭商標於我國使用之情形 ;至申證6 之網路部落格及個人代購文章固屬於台灣境內使 用之證據,惟查該等文章之期間乃自西元2012年3 月至2014 年11月間,近三年之期間內共計僅有6 篇文章,且於該等文 章下方或僅有零星留言,或完全無人回應,足證該品牌於我 國受消費者討論、關注之程度極低,復無我國消費者實際上 訂購數量及金額之事證可佐,顯與原處分所謂「為我國消費 者廣泛、頻繁地討論及訂購」云云大相逕庭,況據爭商標主 要係使用於塑身衣、內衣等商品,此類商品主要訴求乃突顯 女性之優美體態,一般消費者多需親自至實體門市試穿確認 是否適合自身身材後方予購買,且東西方女性因先天基因有 別,身形本有明顯差異,於選購塑身衣、內衣時之著眼點即 不相同,據爭商標於我國既無門市,創業地點又係以西方女 性為主之美國,縱美國與我國經貿旅遊往來頻繁及現代網路 傳媒訊息傳遞快速,亦無從僅憑上開事證即認我國相關事業 及消費者於選購此類商品時會對據爭商標之相關資訊有所認 識,自無從認定據爭商標於國外廣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 到達我國者國內相關消費者或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著名程 度,原處分遽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前段  、後段規定之適用,核有違誤。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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