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1日 星期四

*(商標 商標近似 有混淆誤認之虞 反向混淆 註冊主義) 蘇菲亞Sophia v. 小公主蘇菲亞:兩造商標均有中文「蘇菲亞」,構成近似。即使是「反向混淆」,也是有混淆誤認之虞。台灣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應保護先申請註冊商標的人。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77 號行政判決(2019.06.27)

原   告 朱O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參 加 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為撤銷第1815676 號「Disney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註 冊之處分。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 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 得註冊,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本文所規定。所謂「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兩商標因相同或構 成近似,致使同一或類似商品/ 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 標為同一商標,或雖不致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 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 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 服務, 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 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言。而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則應參 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商標之近似及商品/ 服務類似等相關 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 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二)兩造商標近似程度高 : 1.系爭註冊第1815676 號「Disney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 係由皇冠設計圖內置外文「Disney」於頂端,下方依序分置 「小公主」右邊點綴鑽石圖案之圖文組合及「蘇菲亞」之中 文二列所組成;據以異議註冊第188171號及第801240號「蘇 菲亞Sophia」商標,則係由外文「Sophia」、中文「蘇菲亞 」分置左上、右下,或上、下併列所組成。兩造商標相較, 皆有相同之中文「蘇菲亞」,外觀、讀音、觀念均雷同,且 一般國人亦以「蘇菲亞」為「Sophia」之中文翻譯,「小公 主」字樣較小,相關消費者會認為是形容「蘇菲亞」之尊稱 ,又系爭商標外文「Disney」字體很小,且嵌於皇冠圖形內 ,消費者難於辨識,故兩商標最為顯著部分均為中文「蘇菲 亞」,經通體觀察,二者應屬構成近似商標,且近似程度高 。 2.原處分以系爭商標除「蘇菲亞」外,尚結合外文「Disney」 及中文「小公主」,遽認系爭商標傳達予消費者之觀念為「 Disney」動畫/ 書籍中特定角色人物「小公主蘇菲亞」,而 與據爭商標不同。依參加人所提網路檢索資料,所顯示者 多為「小公主蘇菲亞」動畫節目或文章內容之討論(詳上揭 參加人陳述事實),而非相關消費者對於系爭商標使用於註 冊商品方面之討論,故相關消費者聞見使用商品上之「小公 主蘇菲亞」,未必即與Disney」動畫/ 書籍聯結,且系爭商 標雖由外文「Disney」、中文「小公主」及中文「蘇菲亞」 上下排列所構成,惟中、外文字型大小顯有差距,以中文「 蘇菲亞」字體最大,於外觀上較為醒目,字體次小之「小公 主」為頭銜用語,外文「Disney」字體最小,且嵌於皇冠圖 形內,不易清楚辨識,如縮小轉印於衣服或襪子等物品,更 難發揮區辨之功能,對相關消費者而言,其整體商標仍以傳 達「蘇菲亞」為主要概念。而據爭商標雖係由中文「蘇菲亞 」及英文「SOPHIA」所組成,惟「SOPHIA」一般中文多譯為 「蘇菲亞」,且中文「蘇菲亞」字體碩大,按我國非英語系 國家,政府機關及民間通常所使用之文字均為中文,國民所 受之教育亦以中文教育為主,是關於以英文表達之事物,國 民多仍藉由中文翻譯而為理解並表達,從而所謂具普通知識 經驗之相關消費者,對於使用中文之商標,亦多自中文表現 之意涵而為判斷,故據爭商標之中文「蘇菲亞」為明顯吸引 消費者注意之部分。再者,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兩者既均有 相同之中文「蘇菲亞」,對消費者而言,自以唱呼「蘇菲亞 」或以之為識別對象最為便利,故兩造商標之中文「蘇菲亞 」,顯係消費者記誦或辨識之主要部分,且相關消費者可能 會以為據爭商標之「蘇菲亞」即為系爭商標之「小公主蘇菲 亞」,故兩造商標之近似程度高。 (三)兩造商標註冊使用商品為同一或類似,且類似程度高: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圍裙;運動鞋;印花方形絲巾;棒球 帽;海灘遮陽帽;海灘裝;服飾用皮帶;圍兜;比基尼泳裝 ;運動上衣;靴;領結;罩杯;無邊帽;運動帽;布圍兜; 外套;洋裝;禦寒用耳罩;靴鞋;服飾用禦寒用手套;高爾 夫球衣;萬聖節服裝;有邊帽;服飾用頭帶;頭巾;襪子; 嬰兒服;夾克;牛仔服裝;緊身內衣;方圍(頭)巾;緊身 連衣褲;綁腿;服飾用及禦寒用連指手套;領帶;長睡衫; 睡袍;工作服;連身睡衣;褲子;褲襪;馬球衫;雨披;雨 衣;長袍;涼鞋;圍巾;襯衫;鞋子;裙子;短褲;寬鬆長 褲;拖鞋;睡衣;短襪;長襪;毛衣;長運動褲;汗衫;泳 衣;無袖上衣;緊身衣;T恤;內衣;背心;袖口」商品, 相較據以異議註冊第188171、801240號商標分別指定使用之 「各種成衣、毛衣、針織衣服、平織衣服」及「襪子、褲襪 、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 吊襪帶、吊褲帶」等商品,二者皆係提供人體穿戴使用,或 具美觀裝飾、遮蔽保護之用途,且經常置於同一或相近處所 販售,於材料、功能、用途、產製者、消費對象、行銷管道 及販售場所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 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且類似程度 高。 (四)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據爭商標雖係由習知之外國女子名「Sophia」及其中譯名「 蘇菲亞」所組成,惟與指定之商品不具關連性,應具有相當 之識別性。而系爭商標之「Disney」、「小公主」及「蘇菲 亞」等文字亦非其指定商品之相關說明文字,消費者會將之 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之標識,亦具相當識別性。 (五)相關消費者對兩造商標之熟悉程度: 依參加人檢送之「Yahoo 奇摩」及「痞客邦PIXNET」等網頁 等證據資料,可知相關消費者自西元2013年5 月間起,即於 DisneyChannel 首播「小公主蘇菲亞」動畫卡通並成為帶狀 節目,於相關電視節目、頻道網頁或電影宣傳看板亦可見系 爭商標圖樣,且參加人旗下熱門卡通有發行周邊商品之多角 化經營情形,嬰幼兒服飾也常以卡通人物造型為裝飾圖案, 故系爭商標透過動畫節目宣傳,一般消費者可能較為知悉。 據爭商標之使用情形,原告於異議階段檢送中英文商品目錄1 份,並無商品銷售、上架日期或數量等資料,惟於本院有檢 送甲證3 銷售發票影本及甲證4 網頁資料,顯示原告亦有以 據爭商標營業使用,惟相較之下,應以系爭商標為消費者較 熟悉之商標。 (六)參加人不能認為係善意申請系爭商標: 參加人認為其於2012年所推出之動畫片及書籍「小公主蘇菲 亞」(Sophia the First),頗受消費者喜愛,參加人亦將 系爭商標之英文名稱「Sophia the First」及「小公主蘇菲 亞」向世界全球取得註冊,包含美國、巴西、中國大陸、韓 國、墨西哥及歐盟智慧財產局,因此亦向我國申請系爭商標 註冊,因此參加人申請系爭商標係屬善意云云。惟查,系爭 商標與據爭商標近似程度高,所使用之商品類似程度亦高, 業見前述,原告因恐消費者會有混淆誤認之虞,與參加人協 商建議參加人將系爭商標中之「Disney」英文字樣加大,降 低「蘇菲亞」字樣,使消費者能區辨系爭商標係屬於參加人 公司之商標,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惟為參加人拒絕(見本 院卷第235 、237 頁筆錄),苟參加人係善意,為何毫不考 量原告之意見?又如原告之建議仍不足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 ,則參加人即不應以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是其以系爭商標申 請註冊當不能認為係善意。 (七)系爭商標之註冊會使相關消費者生混淆誤認之虞: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提供之商品,均屬人體供穿戴用之物品, 或具有搭配使用上之關係,在功能、原材料、產製者或其他 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如標示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依 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來自 相同之來源,應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且類似程度高, 故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 ,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系爭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與據爭商 標之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兩造商標之使用人間 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之混淆誤 認。縱相關消費者對系爭商標較為熟悉,而誤認先註冊之據 爭商標即為後註冊之系爭商標,或誤認據爭商標與系爭商標 為同一來源,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或其他 類似關係,即所謂的「反向混淆」情形,此亦為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一種類型 ,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之適用。 (八)我國商標法採先申請註冊原則: 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亦即應由最先申請註冊者取得商 標權,縱後商標權人並無攀附先商標權人信譽之目的,惟後 商標已影響消費者對先商標商品或服務之區辨能力,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避免後商標權人恣意利用其市場之 強勢地位,侵蝕先商標權之價值及發展機會,於兩造商標衝 突時,依先申請註冊原則,自應保護註冊在先之前商標,而 非後商標,縱後商標較為消費者熟悉者亦然,此在其他比較 法例皆然。此一制度之另一目的,在於維護市場之公平競爭 ,避免財力雄厚之企業藉由龐大之行銷能力,巧取豪奪先註 冊之商標(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465 號、本院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108 號及100 年度行商訴字第99號等行政判 決意旨參照)。本件據爭商標早於70年12月8 日及86年4 月 14日申請註冊,分別於71年9 月1 日及87年4 月16日准予註 冊;而系爭商標於104 年11月9 日申請註冊,106 年1 月1 日准予註冊(詳附圖所載),顯然據爭商標為註冊在前之商 標,依上揭說明,應先予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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