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專利 最高行政法院 舉發 進步性 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 ) 台達電「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發明專利:前案是否揭露系爭專利的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據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組合前案而得輕易思及並完成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未予調查,構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判字第 344 號行政判決(2019.7.12)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發明第I302582號「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專利 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智 
慧財產法院。

一、緣參加人於民國95年3月17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 」向被上訴人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0項,第1至8 、17、19、21至28、37、39、41至48、57、59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經被上訴人編為第95109135號審查後,於 97年7月30日核准專利,並於97年11月1日公告發給第I30258 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上訴人於104年1月13日 以系爭專利違反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 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及第2 6條第2項之規定,而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乃於105年2月5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上訴人審查,於106年1月 19日以(106)智專三(三)05131字第10620071970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105年2月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2至 3、8、11、13至16、22至23、28、31、33至36、42至43、48 、51、53至5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至7、9至10、1 2、19至20、24至27、29至30、32、39至40、44至47、49至5 0、52、59至60舉發不成立。請求項1、17至18、21、37至38 、41、57至58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 不服原處分中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 ,上訴人仍未甘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 政訴訟。經原審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 訟,並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 、52舉發不成立之部分均撤銷」,被上訴人就系爭專利應為 「請求項12、32、5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及 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廢棄發回部分:
按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 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之必要者,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且依同 法第125條、第189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得為 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及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 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 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 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 偽,並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又依同法第209條第3 項規定,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 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故行政法院對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或證 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調查之情形,或認定事實徒憑臆測 而不憑證據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經查:系爭專 利之突出部係為降低該圓筒狀密封結構與含油軸承或軸管間 之製作精度要求,且仍可達成防止漏油之功效,業如前述, 而依證據3第3圖所示,其環狀橡膠套4之外側及內側各具若 干環列凹槽41、42,且環列凹槽41、42均具有相對應之凸部 ,其中,環列凹槽41之凸部係與套筒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軸管)之內壁抵接,以防止含油軸承3漏油,則證據3之環列 凹槽41是否亦具有降低製作精度,且可防止漏油之功效,而 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25、45之「密封結構之一外 壁具有至少一突出部與該軸管之該內壁抵接」技術特徵?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3或證 據3、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是否有動機加以組合,而輕易思 及並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之發明?原 審未予調查,即率以證據3皆未對應揭露系爭專利之突出部 與壁面相抵接之結構特徵,其「環列凹槽42」係抵接「轉軸 13外側」,與系爭專利之圓筒狀密封結構係於外壁設置突出 部抵接軸管,具有明顯差異,且證據1、4亦未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之突出部與壁面抵接之技術特 徵,而認證據1、3或證據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4至7、24至27、44至47不具進步性,即有認定事實未憑 證據之違法。上訴意旨據此指摘,求為廢棄,為有理由。因 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否有理由,尚有 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 判決此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欣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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