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把在前公司時期創作的設計給新公司使用,會造成自己和後公司侵害著作權,不得不慎。
這件案子給我們的啟示是:
✍公司應該都要跟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的契約
✍員工也應該好好閱讀自己所簽的契約
✍公司雇用合作公司的前員工時要留意權利歸屬的問題
✍員工也應該好好閱讀自己所簽的契約
✍公司雇用合作公司的前員工時要留意權利歸屬的問題
「查被告顏O美前於95年8月17日與寶來公司簽立系爭保密切結書,系爭保密切結書第6條約定:甲方(被告顏O美)同意於乙方(寶來公司)任職期間,因職務所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異議。依前揭著作權法規定與系爭保密切結書第6條約定,#被告顏O美於任職寶來公司期間所創作之任何著作,無論寶來公司有無使用或採納,#均屬寶來公司所有,非經寶來公司授權,不得重製或使用。準此,被告顏淑美於97年8月間設計完成系爭著作,為其任職寶來公司期間所創作之美術著作,寶來公司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被告顏O美於95年8月1 7日起至100年5月6日止之期間,任職寶來公司,負責商品設 計,並於97年8月間,設計完成系爭著作之美術著作。復於1 00年11月起至102年9月止之期間,受僱於鼎泰豐公司,被告 顏O美於任職鼎泰豐公司期間之102年3月27日前某時,將系 爭著作重製與使用於鼎泰豐公司102年度春酒活動...
(二)寶來公司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按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 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 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顏O美前於95年8月17日與 寶來公司簽立系爭保密切結書,系爭保密切結書第6條約定 :甲方(被告顏O美)同意於乙方(寶來公司)任職期間, 因職務所完成之專利、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其權利均專屬 乙方所有,甲方不得異議。依前揭著作權法規定與系爭保密 切結書第6條約定,被告顏O美於任職寶來公司期間所創作 之任何著作,無論寶來公司有無使用或採納,均屬寶來公司 所有,非經寶來公司授權,不得重製或使用。準此,被告顏 淑美於97年8月間設計完成系爭著作,為其任職寶來公司期 間所創作之美術著作,寶來公司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
鼎泰豐公司之春酒活動,係對外行銷、宣傳,對內 塑造員工企業認同之活動,屬廣義之商業行為,而企業之公 仔玩偶屬企業宣傳之一環,具備行銷、宣傳及企業認同之目 的,亦屬企業行銷產品之手段,仍有營利之特色。 (2)被告顏O美原始創作系爭著作之目的,係基於其職務關係, 作為寶來公司之商業使用,而著作財產人寶來公司未明示或 默示同意被告顏淑美使用於鼎泰豐公司之春酒活動。職是, 被告顏淑美利用系爭著作之主觀與客觀目的、性質,為鼎泰 豐公司之春酒活動,而春酒活動為具有商業目的之營利行為 ,被告顏O美使用系爭著作之目的及性質,對於社會公益或 國家文化發展助益有限,自不應犧牲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權利,故不容許以重製之方式使用系爭著作,自應給予負 面之評價。」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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