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刑智上易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2019.06.20)
「五、被告固承認係該IP位址之申請租用人,然告訴代理人指述及
上開軟體之翻拍畫面,僅能證明有人使用該IP位址於105 年
8 月19日3 時52分36秒起至同年月22日4 時57分36秒止,連
結網際網路至「速貢論壇」下載本案電影。經比對上揭「速
貢論壇」網路列印資料顯示使用本案IP者曾於105 年8 月21
日上午10時35分26秒下載本案電影(見偵查卷第83頁)兩者
在時間上固有重疊,然以目前一般民眾常用之WIFI無線分享
器,係指在得接收訊號範圍內之網路裝置使用者即得透過該
無線網路所分配之網路IP位置連線至網際網路,縱有設定WI
FI密碼,亦無法排除將密碼分享與他人使用或遭他人破解密
碼後,使用被告家中之無線網路連結上揭網站下載本案影片
之可能,是為確認使用本案IP上網下載本案電影之人確係被
告,自須有確實證據證明。本案被告辯稱:我與我太太都會
使用家中網路,如果有朋友來到家中,也會告訴朋友WIFI密
碼等語,核與常情並無不符,且被告於原審審判時明確否認
曾經申請加入「速貢論壇」會員(見原審卷第70頁),參以
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當時並未查證被告是否
為「速貢論壇」會員,上傳1 個載點需要會員,且有權限限
制等語(見原審卷第66頁)。被告復辯稱上開下載時間其在
上班。則上揭使用該IP下載本案電影之人是否確係被告即非
無疑。
六、參以本院之前審理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9號之被告簡oo被
起訴非法下載影片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情節與本件類似,該件被告
承認申請承租IP位址,惟否認其有下載該影片,辯稱其家中
WIFI無線分享器非只其一人使用,有時會分享親友使用,起
訴下載時間當時其陪同其妻在高雄市某醫院住院待產、生產
後出院,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出生證明書證明其當時在醫院
陪產,且經原審函查其使用之自小客車確於當時自快官- 烏
日沿國道三號南下抵達田寮- 燕巢系統,有交通部台灣區國
道高速公路局委遠東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可稽,
足證其所辯應屬信而有徵,該下載影片者另有其人,原審乃
諭知無罪判決,經本院維持,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所以
引述上開另案情節,乃要說明目前家中IP位址常有多人使用
或共用為社會常情,如同本件被告上開所辯一樣,故不能以
被告係該IP位址申請承租者,即推論係其非法下載上揭影片
。本件被告雖未能如上開案件之被告提出對其有利之證據以
為證明,但被告本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享有默秘權,並
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或許其可能知悉是其親友中何人下載者
,惟欲其供出該親友勢為強人所難,縱其須擔負管理該IP之
責,然不得因此即要由其頂罪。再者,本件檢警並未搜索查
扣被告個人使用之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存有或曾有本案電
影檔案,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本案IP下載本案電影
之證據,自難僅憑被告為本案IP位址之租用人,即遽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審以縱認警察向中華電信公司取得本案IP租用
人資料查詢程序合法,惟依該查詢結果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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