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 星期三

(專利 舉發 更正 民事訴訟有效性判斷)「梳子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法院於民事案件審理原告專利的有效性時,亦得審酌其更正案是否合法。

#專利 #舉發 #更正
#民事訴訟有效性判斷

這是一個「梳子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的侵權案件。

專利訴訟常常發生被告說原告的專利無效後,
原告為了維持自己專利的有效性而對自己的專利申請更正。

法院說:民事案件審理原告專利的有效性時,也可以審酌其更正案是否合法。

法院談到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2條:「關於專利權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應該怎麼適用的問題。法院從立法目的加以探討,棒棒。

「在民事專利侵害訴訟,被告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無效抗辯),原告為解消(排除)無效事由,維護其專利之有效性,除積極舉證反駁外,最主要防禦方法(對抗手段),即 #藉由更正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推翻無效抗辯事由,以確保專利權之行使,此即為日本實務及學理所通稱之「更正再抗辯」、「對抗主張」。

其實重要的應該是法院的 #附帶一提

專利權人在行政程序中因為舉發成立而不能更正的時候,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還能不能主張更正?

法院說:


#當專利權人因法律上理由而無法申請更正時,即應免除審理細則第32條規定「專利權人已向智慧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之要件,#准許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提出更正再抗辯之主張,附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2019.06.28)

(四)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主要圖式,如附圖1 ): 本創作提供一種梳子結構改良,具有一本體,所述本體 兩端分別具有一握柄及一梳針座,梳針座上設有複數個 梳針,其特徵在於:所述梳針座上設有至少一格擋部, 所述格擋部設置於複數個梳針之間;利用設置於複數個 梳針之間的格擋部以防止頭髮卡住而造成打結之情形, 且也節省了將新購入的梳子的梳針間隙擴大之時間,節 省了不必要的人力及時間成本,其中,藉由格擋部可將 吹風機所吹之熱風均勻傳遞至頭髮上,使頭髮因受熱均 勻而捲度平均(參系爭專利新型摘要,見本院卷第35頁 )。 2.系爭專利108 年2 月1 日更正案之判斷: (1)民事法院得自為更正再抗辯之合法性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源昌公司販賣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 利請求項1-5 之權利範圍,而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於訴訟過程中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權利範圍 具有應撤銷之原因,已如前述,又原告於108 年2 月1 日於系爭專利另案舉發程序審查中提出更正之 申請,原告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增列「該梳針座設 有複數個梳齒,該梳齒設置於該複數梳針與該隔擋 部之間,其中該隔擋部之高度係略低於該梳齒之高 度」之技術特徵,並請求增加請求項6 「根據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梳子結構改良,其中,該梳 齒的數量多過該梳針的數量」,此有專利更正申請 書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5-291 頁),且原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主張依更正後請求項1-5 主 張權利等語(見本院卷第355 頁),則原告原起訴 主張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權利範圍,因108 年 2 月1 日更正申請之合法與否,將變更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權利範圍,然系爭專利於108 年2 月1 日 之更正案,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智慧局仍未 作成更正之審定(見本院卷第433-434 頁),準此 ,在專利民事侵權訴訟進行中,被告即侵權人為專 利無效之抗辯,原告即專利權人則為專利更正之再 抗辯,並向智慧局申請更正,在智慧局未為更正審 定前,民事法院可否自為判斷更正案應否准許,而 逕依判斷結果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審理對象?即有先 行論究之必要。在民事專利侵害訴訟,被告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 原因(無效抗辯),原告為解消(排除)無效事由 ,維護其專利之有效性,除積極舉證反駁外,最主 要防禦方法(對抗手段),即藉由更正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推翻無效抗辯事由,以確保專利權之 行使,此即為日本實務及學理所通稱之「更正再抗 辯」、「對抗主張」。我國關於更正再抗辯之規定 ,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2條:「關於專利權 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 銷之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 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 ,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 等,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 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 之期日。」。然依條文所稱:「且專利權人已向智 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 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對於更正之申請是否只要 符合新專利法第67條之更正要件,即非顯然不應被 准許而具備合法性?又「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 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 似認為除有「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 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之例 外情形外,原則上,法院仍應等候智慧局之更正審 定結果,再為本案審理裁判,如此一來,法院即不 具有自為更正合法性之判斷權限,一旦原告對於被 告之無效抗辯提出更正再抗辯,恐將拖延訴訟審理 之時程,導致審理細則第32條規定違反審理法第16 條承認法院得自為專利有效性判斷之訴訟經濟、審 理迅速化立法目的,自非妥適。 觀之審理細則第32條之立法理由謂:「當事人提起 專利權侵害民事訴訟,法院須判斷侵害專利權之標 的物是否屬於專利權之權利範圍,以判斷有無侵害 之事實,如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撤銷之原因 ,而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則 是否有侵害專利權範圍,須待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審 核後,始能判定。因之,受理之法院應斟酌其更正 程序進行程度及兩造意見後,指定適當期日。但如 更正申請顯然不能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申請 範圍,不構成專利權侵害,則受理之法院可無須斟 酌而即為本案裁判,爰訂定本條規定。」,可知, 審理細則第32條規定,旨在規範民事法院於專利權 人為更正再抗辯時,法院應斟酌其更正程序進行程 度及兩造意見後,指定適當期日而為本案審理,並 無限制法院僅於「更正申請顯然不能被准許」,「 或依准許更正後之申請範圍,不構成專利權侵害」 之情形下,始可為本案裁判,亦無限制法院不得自 為判斷更正再抗辯之合法性,蓋以,所謂「更正申 請顯然不能被准許」,顯然即屬賦予法院自為判斷 更正申請之合法性甚明。學者亦肯認法院應自為更 正再抗辯之合法性判斷,主張:「學理上來說,智 慧財產法院連是否有效都可以判斷了,更正居然不 能自為判斷,舉重以明輕,應該讓智慧財產法院也 可以判斷。」(100 年度第5 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 評析座談會議紀錄第36頁(謝銘洋教授發言),20 11年7 月8 日)審理細則第32條雖為更正再抗辯之原則性規定,然 關於更正再抗辯之合法性要件規定,卻付之闕如, 本院基於衡平理念、訴訟經濟、審理迅速化及避免 專利權人權利濫用等理念考量,並參酌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含審理細則)立法時所參考之日本法制 ,從比較法觀點,歸納專利權人提出更正再抗辯之 合法性,至少必須完全具備下述3 項要件:(A ) 提出合法的更正申請「包含單獨申請更正(訂正審 判)或併於舉發程序提出之更正申請(訂正請求) 」;(B )根據該更正結果,將解消被告抗辯的無 效事由;(C )被控侵權產品、方法,落入更正後 的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範圍內。此外,所需說明者, 在前揭(A )要件,由於智慧局頒佈專利審查基準 第二篇第五章舉發基準第5-1-12頁3.4.1 更正與舉 發合併審查之處理程序:「(5 )舉發案於行政救 濟期間,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 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 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由於更 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更正內容如涉及原 處分中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即應不受理其更 正申請;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 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是以,依智 慧局審查實務,對於專利舉發成立之請求項,在行 政救濟程序中,專利權人將無從申請更正,如此一 來,專利權人在民事侵權訴訟程序中,因專利請求 項經舉發成立而於行政訴訟救濟程序中,其如欲於 民事侵權訴訟程序提出更正再抗辯,將因智慧局不 受理其更正之申請而無從符合上開(A )要件,易 言之,原告(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確實 提出適法之更正,在訴訟上乃屬必要,但是,在上 開所舉例外情形,專利權人即使想提出更正申請, 卻於法律程序上有所困難時,從公平的觀點,則應 本於個別情事原則之理念,當個案事實存在有「法 律上不得已之特殊情事」時,就應該免除申請更正 之要件,允許專利權人可向法院主張更正再抗辯, 是以,當專利權人因法律上理由而無法申請更正時 ,即應免除審理細則第32條規定「專利權人已向智 慧局申請更正專利範圍」之要件,准許專利權人在 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提出更正再抗辯之主張,附此敘 明。 (2)系爭專利108 年2 月1 日更正案不合法: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108 年2 月1 日更正案,包括: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增列「該梳針座設有複數個梳齒 ,該梳齒設置於該複數梳針與該隔擋部之間,其中 該隔擋部之高度係略低於該梳齒之高度」之技術特 徵。惟查,該新界定之「梳齒」技術特徵並未揭露 於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其亦無具體且明確揭露於原告所稱之「圖2A與 圖3A」,是請求項1 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符專利法第12 0 條準用第67條第2 項之規定,其更正為不合法。 系爭專利增加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述之梳子結構改良,其中,該梳齒的數量多過該 梳針的數量」之技術特徵。查上開更正結果,將系 爭專利請求項由5 項增加為6 項,且增加新的請求 項屬請求項增加申請標的,故實質擴大公告時申請 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67條第4 項 之規定,其更正為不合法。 系爭專利108 年2 月1 日更正案不合法,已如前述 ,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有效性與系爭產品有無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之文義範圍等判斷,即應 依系爭專利更正前(即公告本)請求項1-5 之技術 
內容進行比對,合先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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