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105.1.30)
「思源公司及被告易印客公司既然知悉系爭商標之
存在,卻仍以與系爭商標完全相同之文字作為系爭網域名
稱之特取部分,且於系爭網域之網頁上使用「eink」或「
eink易印客」等字樣作為營業主體之表徵,有使人與系爭
商標產生聯想之意圖,使著名之系爭商標原可使消費者對
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單一或獨特之聯想,則因思源公司、
被告易印客公司以系爭商標之文字作為系爭網域名稱之特
取部分及營業主體之表徵,將可能削弱系爭商標於社會大
眾心中之獨特印象及單一來源之聯想,自難謂無致減損著
名之系爭商標之識別性。是以,思源公司於98年8 月31日
申請註冊系爭網域名稱,自已違反92年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之規定;另被告易印客公司自103 年9 月22日起以「ei
nk」或「eink易印客」作為營業主體之表徵,則係構成現
行商標法第70條第2 款之規定。」
「系爭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
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於市場上擁有一定之經濟利益之表
徵。被告易印客公司於系爭網域及另一網域使用與系爭商
標相同之「eink」字樣行銷其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係利
用系爭商標於電子紙相關領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且為原
告公司之特取名稱,倘一般消費者鍵入「eink」四字搜尋
時,將有可能出現系爭網域及另一網域之頁面,亦即便利
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予以點選而進入被告易
印客公司之網站觀覽,如此將增加其交易機會,縱二者間
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有所差異,然被告易印客公司所為仍
係攀附原告長久以來努力經營之系爭商標之知名度,以達
自身經濟目的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之努力成果,足以影
響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
並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
,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業已違反修正前公平法第
24條及現行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從而,原告依現行公平
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易印客公司不得將相同或近似於
系爭商標之商標使用於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核屬有據
。」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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