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商標 著名商標 減損識別性之虞 減損信譽之虞) 福樂

智慧財產法院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105.1.14)

1.減損商標識別性與信譽之虞之要件:
    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係指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有可
    能遭受減弱,使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原本僅
    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
    使用行為,逐漸減弱或分散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之
    特徵及吸引力,有可能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之商標
    。所謂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係指著名商標之信譽有可能
    遭受污損,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使相關消費
    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
  2.減損識別性與減損信譽之認定:
    系爭商標為高度著名商標,指定使用於鮮牛乳、合成牛乳等
    商品,而福樂公司從事食品什貨批發業,當事人間有相當程
    度之競爭關係。福樂公司自103 年5 月28日起,使用與系爭
    商標相同之文字「福樂」商標於精油及香皂之商品,其顯有
    攀附系爭商標之商譽與高度知名度之行為,是福樂公司有使
    相關消費者與系爭商標產生聯想之意圖,使高度著名之系爭
    商標原可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單一或獨特之聯想,
    因福樂公司以系爭商標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將
    可能削弱系爭商標於社會大眾心中之獨特印象及單一來源之
    聯想,除減損系爭商標之識別性之虞外,福樂公司以違反商
    業倫理之攀附方式襲用系爭商標,亦有減損系爭商標之商譽
    之虞。職是,福樂公司有致減損著名之系爭商標之識別性或
    信譽之虞。」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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