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113 號行政判決(104.1.15)
30I(10)(11)(12)
「(三)經查系爭商標圖樣係以由左至右橫書之大寫外文「DR」,並
於二外文字母中間置一英語表示「and 」即中文「及」之義 之符號「& 」所組成,其所呈現之整體外觀為「D&R 」;而 據以異議「DIOR」商標則為由左至右橫書之大寫外文「DIOR 」所構成,二者均未在文字上加入任何變化或特殊設計元素 ,使其於單純之文字外觀或意義上產生任何商標設計者所欲 傳達之概念或意象,故觀念上皆僅屬單純之外文文字或結合 符號之商標。一般而言,若商標中含有外文文字,且該外文 非習知、習見之外文單字時,一般消費者於判斷二商標之外 文部分是否近似時,自僅能依憑其外觀或發音加以辨識或比 對。依原告之主張,據以異議「DIOR」商標係源自其品牌創 辦人之姓氏(見本院卷第169 頁),而參加人則主張系爭商 標所使用之「D&R 」係代表其「設計與研發」經營理念之外 文即「Design & Research 」之縮寫(見異議卷第158 頁) ,惟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尚難僅憑系爭商標所使用「D&R 」之外觀,即推知系爭商標所欲表達之概念為「Design & Research」,則參照前述說明可知,二造商標均非習知、習 見之外文單字,則其外觀及發音之比對即成為辨識二造商標 是否近似之主要部分。二造商標相較,其起首及結尾之外文 字母,均為大寫外文「D 」、「R 」,僅外文「D 」、「R 」間所夾結之字母或符號,有「IO」與「& 」之不同,則因 二造商標皆非國人習知習見之外文單字,普通知識經驗之一 般消費者自有可能因二造商標之外文部分所使用之起首與結 尾字母相同,而對二造商標產生混淆誤認。另就二造商標之 讀音觀之,以具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消費者而言,據以異議 之「DIOR」商標,可連音唸為「dior」或分開唸為「d 」、 「i 」、「o 」、「r 」,而系爭商標「D&R 」,則可唸為 「d 」「and 」「r 」,雖其讀音略有不同,但分開唸「d 」、「i 」、「o 」、「r 」,與「d 」「and 」「r 」近 似,縱認因為「DIOR」已係著名商標,故一般消費者不會分 開唸,但「d 」「and 」「r 」亦與另一據爭商標「迪奧」 之發音有近似之處,雖被告辯稱「ㄠˋ」及「r 」顯然有別 ,但其均為捲舌音,並非顯然有別,故無論就觀念、外觀、
發音而言,二造商標均屬近似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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