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行政判決(103.12.31)
「四、本件兩造爭點為:系爭商標有無商標法第65條第1 項第5 款
規定之情形?茲就本件爭點論述如下: (一)按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 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 註冊,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係指註 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商標本身有使人誤信其所表彰商品或服 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意旨在避免註冊商標因不 當使用而影響正常之交易秩序(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
356號判決可資參照)。」
原告自陳該商品之鮮乳並非源自臺東初鹿地區(原處 分卷第27頁反面,本院卷第10頁),則在商品包裝上標示「 台東初鹿鮮乳」、「TAIDUNG CHULU FRESH MILK」、「 (亦即臺東初鹿來的牛乳) 」等字樣,確有使公眾誤認誤信該商品產地為臺東初鹿地區 之虞。
雖原告主張於前揭使用系爭商標 之鮮乳瓶上已標示產地出處,然觀諸原告所附鮮乳空瓶照片 ,「產地:台灣‧雲林」之字樣標列於瓶身側面、數行字體 細小之乳品相關標示當中(原處分卷第35頁),並非明顯, 以一般消費者購買鮮乳產品之注意程度,未必能注意該字體 細小之產地標示,進而得以區辨商品正面包裝上系爭商標所 示「台東初鹿鮮乳」、「TAIDUNG CHULU FRESH MILK」、「 (亦即臺東初鹿來的牛 乳)」等字樣並非標示乳源來自臺東初鹿地區,原告據以主 張沒有宣稱乳源來自臺東初鹿地區,不會導致公眾誤認誤信 其商品來源云云,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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