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105.1.14)
「按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於不同之
商品或服務,導致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務
來源之聯想減弱或分散,而降低著名商標獨特性之可
能,即足該當於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後
段所謂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之虞。至於系
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縱與據以異議商標所著名
之商品或服務,毫無關聯,並不影響上開法條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47號、第48號參照)
。由此可知,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即商標
之淡化,並不以侵權人與著名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
相同或類似為必要,正因其等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毫無
關聯,才會使得原本單一指向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
商品或服務,因侵權人之使用行為而逐漸減弱或分散
該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最後
該曾經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
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該商標在社會大
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又上開
有關著名商標淡化之判斷原則於「以他人著名之註冊
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之侵權態樣亦有適
用。查系爭商標1 使用於砂糖、方糖或相關產品,已
因台糖公司長期、廣泛使用而為著名商標等情,業如
前述,則台糖建設公司以系爭商標1 中之文字「台糖
」作為公司特取名稱,依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所示,
台糖建設公司所營事業為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工
業廠房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投資興建公
共建設業、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區段徵收及市地重
劃代辦業、都市更新業等業務(見原審卷第157 頁)
,將使高度著名之系爭商標1 原可使消費者對其產品
或服務來源產生單一或獨特之聯想,因台糖建設公司
以系爭商標1 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而削
弱系爭商標1 於社會大眾心中之獨特印象及單一來源
之聯想甚明,自有減損系爭商標1 之識別性,而構成
92 年 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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