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6號行政判決(104.1.30)
30I(10)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1431941號「福樂吉」商標指定使
用於「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乳酸菌膠囊,維 生素營養補充品」商品之「評定不成立」之審定部分撤銷。 被告對於註冊第01431941號「福樂吉」商標指定使用於「礦物質 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乳酸菌膠囊,維生素營養補充
品」商品部分,應作成「評定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審定。」
「 (六)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程度:
1.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 品,乳酸菌膠囊,維生素營養補充品」商品,其中礦物質營 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及維生素營養補充品之性質、 功能係補充人體對於礦物質、蛋白質及維生素等營養之需求 ,與牛乳類滿足人體對於鈣質、蛋白質及維生素之營養需求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而乳酸菌具有保健功效,在食品領域 最大之應用為醱酵乳品(即牛乳、羊乳或其他如馬、駱駝等 家畜的乳汁,經過適當的殺菌消毒後,再接種特定的乳酸菌 或酵母菌加以培養所製成帶有酸味及芳香的製品)之製造, 至牛乳係乳牛所分泌之乳汁,其主要成分為蛋白質、礦物質 、維生素、脂質、糖質等,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上揭商品 與據以評定商標所著名之牛乳類商品相較,應具有相當之類 似性,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 聯之來源。 2.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中藥材,草藥,西藥,中藥,西藥之 原料藥,人體用藥品藥劑,營養補充品,靈芝膠囊,抗氧化 營養補充品,魚油膠囊,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 充品,人蔘精,靈芝精,燕窩精,蟲草精」商品,其中中藥 材、草藥、西藥、中藥、西藥之原料藥、人體用藥品藥劑商 品係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為目的,與據以評定商標之功能 、用途顯有差異,而營養補充品、靈芝膠囊、抗氧化營養補 充品、魚油膠囊、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充品、 人蔘精、靈芝精、燕窩精、蟲草精等商品之性質、功能雖與 據以評定商標所著名之牛乳類商品同有補充人體營養之功效 ,然二者商品之原料、產製者及行銷管道等因素非必相關, 類似程度不高,二者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
相同但有關聯來源之可能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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