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商標 商標評定 著名商標 相同或類似商品) 福樂 v. 福樂吉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6號行政判決(104.1.30)

30I(10)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註冊第01431941號「福樂吉」商標指定使
用於「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乳酸菌膠囊,維
生素營養補充品」商品之「評定不成立」之審定部分撤銷。
被告對於註冊第01431941號「福樂吉」商標指定使用於「礦物質
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乳酸菌膠囊,維生素營養補充
品」商品部分,應作成「評定成立,註冊應予撤銷」之審定。」

「  (六)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程度:
  1.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礦物質營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
    品,乳酸菌膠囊,維生素營養補充品」商品,其中礦物質營
    養補充品、蛋白質營養補充品及維生素營養補充品之性質、
    功能係補充人體對於礦物質、蛋白質及維生素等營養之需求
    ,與牛乳類滿足人體對於鈣質、蛋白質及維生素之營養需求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而乳酸菌具有保健功效,在食品領域
    最大之應用為醱酵乳品(即牛乳、羊乳或其他如馬、駱駝等
    家畜的乳汁,經過適當的殺菌消毒後,再接種特定的乳酸菌
    或酵母菌加以培養所製成帶有酸味及芳香的製品)之製造,
    至牛乳係乳牛所分泌之乳汁,其主要成分為蛋白質、礦物質
    、維生素、脂質、糖質等,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上揭商品
    與據以評定商標所著名之牛乳類商品相較,應具有相當之類
    似性,易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
    聯之來源。
  2.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中藥材,草藥,西藥,中藥,西藥之
    原料藥,人體用藥品藥劑,營養補充品,靈芝膠囊,抗氧化
    營養補充品,魚油膠囊,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
    充品,人蔘精,靈芝精,燕窩精,蟲草精」商品,其中中藥
    材、草藥、西藥、中藥、西藥之原料藥、人體用藥品藥劑商
    品係以治療、矯正人體疾病為目的,與據以評定商標之功能
    、用途顯有差異,而營養補充品、靈芝膠囊、抗氧化營養補
    充品、魚油膠囊、植物萃取營養補充品、酵素營養補充品、
    人蔘精、靈芝精、燕窩精、蟲草精等商品之性質、功能雖與
    據以評定商標所著名之牛乳類商品同有補充人體營養之功效
    ,然二者商品之原料、產製者及行銷管道等因素非必相關,
    類似程度不高,二者使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
    相同但有關聯來源之可能性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