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 星期日

(商標 商標評定 最高行政法院 商標近似)HUGO BOSS v. BabyBoss:不近似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54號判決(104.8.13)

(四)、關於原處分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有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前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之適
      用,是否適法?
   1、原判決以據以評定諸商標曾經上訴人智慧局及法院多次認
      定為著名商標,並據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提出相關使
      用證據,固得認據以評定諸商標於系爭商標96年5月24日
      申請註冊時,於旅行袋、皮夾、皮革、手提箱、鐘錶、眼
      鏡、衣服、冠帽、靴鞋等商品為著名商標。然比較二造商
      標結果,據以評定諸商標主要以單純外文組成,系爭商標
      則係由廚師、畫家以及消防員之彩色圖形及外文「Baby-
      Boss」所組成,其外文比例明顯小於彩色圖形且置於下方
      較不明顯處,二者予消費者之觀念並不相同,其商標近似
      程度不高。其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亦非類似,市場區
      隔甚遠而無關聯;且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未能證明據
      以評定諸商標有使用於飲食類多角化經營之情形,乃認定
      二造商標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故原處分
      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有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
      段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於
      法有違。經核,原判決此部分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
      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2、上訴意旨雖主張二造商標均有相同外文「BOSS」,於讀音
      、觀念亦屬近似,其近似程度頗高;又據以評定諸商標為
      著名商標並有多角化經營之趨勢,且先於系爭商標使用,
      故而給予消費者之商業上印象較為深刻,縱兩造商標圖樣
      有部分中外文或圖形之差異,消費者接觸使用系爭商標後
      ,仍可能與據以評定諸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並經多件智慧
      財產局審定書、訴願決定書或判決書認定有致混淆誤認之
      虞在案,原判決認定事實未依憑證據及論理法則,有理由
      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惟按相同或近似他人之著名
      商標,是否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應就商標之著名程
      度,其識別性之強弱、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商
      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
      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等,綜合各項因
      素,整體加以判斷。經核原審業已針對上開因素詳加調查
      ,並於判決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已如前述。而卷內所附
      證據資料,亦無實際發生混淆誤認之事實,固然據以評定
      諸商標因係著名商標,相關消費者對其熟悉程度不低,惟
      綜合各項因素判斷結果,整體而言,二造商標並無致相關
      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至於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主張其
      他個案曾認據以評定諸商標與被上訴人之商標,有致相關
      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然各案之商標未必相同,指定使用之
      商品或服務也有差異,且其他個案之法律及事實狀態基準
      時亦有不同,不能以其所為判斷之結果不同,即據以指摘
      原判決違法。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
      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無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事,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關於原處分違法之認定(即原處分認系
      爭商標之註冊有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前段及現
      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之適用),並無違
      誤。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申請評定,而未
      經原處分機關審究之92年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
      、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第12款
      規定部分之論述,則非本件撤銷訴訟所應審理之範圍,原
      判決此部分論述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原處分既有違誤,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即有未合,原判決均予撤銷,於法無違,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本件關於上訴人雨果伯斯商標公司申請評
      定而未經原處分機關審究之部分,應由上訴人智慧局另行
      本於職權審查,不受原判決之拘束,併予指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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