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8日 星期一

(著作權 美術著作 原創性) 藥品包裝具有原創性,為美術著作。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105.1.25)
                                  

(二)附表1 號原告「Exforge 易安穩」產品外包裝設計是否具有原
  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1.按著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
    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設有規定。次按「著作權法所保護
    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
    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
    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此所謂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
    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
    (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即使與
    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
    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
    ,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
    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參照)。是著作權保護首要條件須具
    有原創性之「創作」,該創作經「表達」而外顯,而其在精
    神作用上達到相當程度,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始能謂具
    有原創性
  2.參酌附表1 所示原告「Exforge 易安穩」產品外包裝設計圖
    樣非簡單的圖形,而係融合藍、白、橘色(或土黃色)之鋪
    排、線條、圖形等元素,並結合產品名稱「Exforge 易安穩
    」及其他說明文字暨原告公司名稱、設址等整體編排規劃,
    透過美術技巧展現行銷效果之個性或獨特性,外觀具有一定
    程度之創意,整體創作實具有獨特性,並表現出原創性,是
    原告附表1 所示「Exforge 易安穩」產品外包裝設計為具有
    原創性之美術著作。是原告主張系爭附表1 著作為具有原創 
    性之美術著作,應堪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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