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5日 星期六

(商標 商標註冊 先天識別性 後天識別性) J POCKET DESIGN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訟字第67號判決(2014.11.19)

「(一)商標法第 18 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 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 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 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 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亦規定,商標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不 得註冊。再者,標識用於特定商品或服務被認為具有先天 識別性,是因為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具有指示商品或服 務來源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 資訊。從競爭者的角度,如果一個標識不是其他善意的競 爭同業在一般交易過程中,可能需要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 本身或其品質、功用或其他特性有關的說明,則該標識具 有先天識別性。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 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2.1 參照)。

又圖形為常見的商標態樣,通常具有識別性。但簡單的線條、基本幾何圖形或裝飾性圖案,標示在商品或服務相關的物件上,一般不會認為它是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原則上不具識別性。另簡單線 條或基本幾何圖形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難以引起消費者注意,而且即使消費者注意到,一般也不會認為它是指 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不具識別性(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4.4、4.4.1 參照)。

(二)經查,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口袋外觀之虛線圖」與「由口袋右上至左下之弧形實線」所組成,經指定使用於第 25 類 「衣服」商品上,而上開口袋外觀之「虛線」,係用於標示商標在口袋的位置而不是商標的一部分,業經原告載明 於商標註冊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卷─以下 簡稱智財局核駁卷,第 6 頁),不具有識別性。至於「由口袋右上至左下之弧形實線」,使人目光所及僅為簡單之 單一弧形線條,而於衣服口袋車縫該簡單之弧線,通常僅 賦予衣服之裝飾線條之概念,亦為服飾業者常見普通之裝 飾手段,故以簡單弧形線條使用於衣服之口袋上,對消費 者而言,並無獨特性,難以認知該單一弧形線條係欲作為 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難認具有先天識別性 ,是原告辯稱系爭商標係任意性標識與所指定之商品無關 ,具有先天識別性云云,尚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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