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被告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德林投資有限公司應將公司名 稱特取部分變更登記為非「富蘭德林」及非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 註冊第 00131837 號「富蘭克林」註冊商標(下稱「富蘭克林」商標 )之名稱;並均不得於同一或類似於「富蘭克林」商標所指定之服
務及其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 其他媒介物,使用(包含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或授權 他人使用(包含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富蘭德林」或 相同或近似於「富蘭克林」商標之文字;並均應銷毀自己使用或授 權他人使用含有「富蘭德林」字樣之招牌、名片、廣告、信紙、包 裝紙、提袋及其他行銷物件。」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