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商標 刊登判決) Silhouette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101.12.27)


      (七)被上訴人得請求登載判決書:
    1.按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
      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92年5 月28
      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僅規定
      商標權人得請求登載判決書,法院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節
      判斷是否有必要(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而登載判決
      書之請求權核屬商標權人請求回復名譽、信譽之處分,法
      院應參酌商標權人之請求及其商標權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
      而裁量適當之方法及範圍。
    2.如前所述,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商標權,將其侵害商標
      權之行為登載新聞紙,公諸於社會,應可保障與回復被上
      訴人之信譽,是被上訴人得依前揭規定,請求由上訴人負
      擔費用,登載本件判決書之內容。再衡酌本件侵害被上訴
      人之商標權之行為,遭查獲之系爭眼鏡商品196 件,其數
      量不少,且其圖樣與系爭商標圖樣相同,佐以上訴人公司
      之規模、資力(於98年6 月間之資本總額為1,000,000,00
      0 元,實收資本額為661,800,000 元,共有石牌店等37間
      門市。見偵查卷第1 冊第39至40頁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
      上訴人公司之門市介紹網頁,偵查卷第2 冊第91至92頁之
      上訴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情,本院認以將本件最後
      事實審勝訴判決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以
      14公分乘以5 公分之版面登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報頭下1
      日為適當,即足以回復被上訴人之信譽,而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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