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101.12.27)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一審判決書之案號、當 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全文,以新細明體十號字體刊登於蘋果日報 全國版壹日,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末查被上訴人主
張依起訴時商標法第6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費用,將
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之部分
,雖現行商標法已刪除該條之規定,然此非謂商標權人即不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仍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
後段規定請求回復名譽。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以起訴
時商標法第64條或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上訴
人負擔費用,將本件事實審判決之主文等內容登載於報紙等
語,惟查上訴人之行為雖侵害被上訴人之商標權,然因其使
用之方式主要係為不公平競爭之攀附行為,而非貶損其商品
或服務品質之行為,應尚不致侵害被上訴人之信譽,故被上
訴人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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