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商標 刑事無罪 侵害行為) 檢察官應舉證被告有販賣、持有、陳列之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0號(104.5.20)

(四)本件查獲仿冒N 字鞋191 雙,係存放在潔米店三樓倉庫,並
    非陳列在一樓之店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有
    販賣之行為,已如前述,亦無從認定被告有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行為,檢察官認被告陳鼎哲之行為,縱無成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仍應構成與謝OO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而有違
    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云云,
    亦非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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