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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0號(104.5.20)
「(四)本件查獲仿冒N 字鞋191 雙,係存放在潔米店三樓倉庫,並
非陳列在一樓之店面,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有 販賣之行為,已如前述,亦無從認定被告有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行為,檢察官認被告陳鼎哲之行為,縱無成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仍應構成與謝OO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而有違 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罪云云,
亦非可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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