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商標 商標註冊 著名商標 減損信譽之虞) 「巫師打嗝含屁樓 SORCERER HICCUP及圖」商標,有減損「涵碧樓」著名商標信譽之虞,不得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
      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行政判決(104.11.27) 
 
「    2.查系爭商標係由中文「巫師打嗝」、「含屁樓」,外文「
      SORCERER HICCUP 」、卡通造型之巫師及獅子圖形所共同
      組合而成。其中,外文之「SORCERER」係指巫師,「HICC
      UP」係指打嗝,而其卡通造型之巫師圖樣則係作打嗝狀,
      故商標圖樣上之「含屁樓」字體雖較小,但因其觀念及讀
      音皆與圖樣中其他中文「巫師打嗝」、外文「SORCERER
      HICCUP」及圖形無關,且非習見既存詞彙,自為商品或服
      務之消費者留在其交易印象中較為顯著部分之一。就讀音
      而言,「含」與「涵」相同,均為「ㄏㄢˊ」,至於「屁
      」與「碧」之讀音,雖分別為「ㄆ一ˋ」與「ㄅ一ˋ」,
      而有所不同,然其讀音實屬相近。是以二商標相較,系爭
      商標之「含屁樓」明顯為「涵碧樓」之諧音,一般消費者
      異時異地接觸二商標時,因上述讀音之近似,極易產生系
      爭商標係影射暗喻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之聯想,故二
      商標之近似程度高。
  (三)此外,系爭商標業經實際使用,此有現場照片附卷可參。依
    現場照片所示,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係以極醒目之放大且
    加粗之反白字體標示「含屁樓」為店招(見原處分卷第61、
    86、87頁),且系爭商標係懸掛於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水社
    遊客中心,而與使用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之涵碧樓大飯
    店之地理位置相距甚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原處分卷第130 至133 頁),其行為
    顯有使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涵碧樓」商標產生聯
    想之意圖。至於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並非僅使用「含屁樓」等
    字,且系爭商標申請案之審查,應與系爭商標實際使用狀態
    無關云云。然查,系爭商標之實際使用情形,雖亦有將「含
    屁樓」以較小字樣標示之態樣(見本院卷第50、51頁)。然
    查,其使用方式係以布條懸掛於大樓牆面,而將系爭商標圖
    標整體放大,消費者仍可輕易辨識顯著之「含屁樓」等字。
    況且,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情形,本得作為系爭商標是否有使
    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之佐證,原告之主張
    ,自非可採。
  (四)再者,原告自承系爭商標係以原住民祭典習俗禁忌「巫師在
    處理儀式時不能有打嗝、放屁」等情事發生,為其創作之發
    想。而依原告所呈相關文章及網路資料所示,為表示對祖先
    或神靈之尊敬,因「放屁」為粗俗之動作,故「放屁」確為
    原住民祭典或儀式之禁忌(見本院卷第72頁),是原告創作
    系爭商標圖樣之設計構思,雖非無考據,然由此亦足徵系爭
    商標之「含屁樓」等字確具有不雅粗俗之意涵。參以,據以
    核駁「涵碧樓」商標所表彰之飯店及旅館服務,係具有優雅
    及高品質之形象,此由前述得資料及國內外雜誌報導自明
    。職是,系爭商標確有可能引起相關消費者對該據以核駁「
    涵碧樓」商標產生負面聯想,並進而貶抑據以核駁「涵碧樓
    」商標之形象,自有減損該著名商標信譽之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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