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商標 原廠 台灣總代理商 備忘錄 契約解釋) 維他麥 咖啡先生

智慧財產101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法院民事判決(101.12.20)


              2.系爭備忘錄內容明確而無庸別事解釋:
    按解釋意思表示之原則,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故解釋契約者,倘契約
    文字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無須反捨契
    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著有判例。
    申言之,意思表示之解釋者,係指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有因
    約定有欠周全,或用語不同或前後矛盾,因此必須加以闡明
    ,以確定當事人之真意及內容。即應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
    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暨交易上之習慣,依誠信原則,
    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作全般之觀察。倘契約文字
    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
    字而更為曲解,避免當事人事後任意翻異,否認其意思表示
    。系爭備忘錄約定:新加坡TASTY FOOD IND. (甲方)與尚
    朋國際(股)公司(乙方),雙方同意合作開拓臺灣市場,
    甲方負責各項產品之生產,乙方負責市場之開發及獨家銷售
    ,以期達市場之佔有率。雙方亦同意為保護各項商標免於受
    他人之仿冒,甲方委託乙方由乙方以乙方之名,費用由乙方
    支付,在臺灣提出商標註冊,日後經雙方同意,商標所有權
    可轉讓予甲方。商標註冊項目有維他麥與咖啡先生等情(見
    原審卷一第35頁)。職是,系爭備忘錄內容明確記載被上訴
    人以自己之費用,在臺灣申請系爭商標,嗣後經雙方同意,
    系爭商標可轉讓予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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