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 星期三

(商標 仿冒) 威而鋼Viagra:被告販售偽藥,侵害告訴人的商標,應負擔民刑事責任。商譽權具財產與非財產雙重性質,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2020.02.28)

原告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Pfizer Products Inc.)
被告 鄒O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00元。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本件第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及最後事實審有罪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文等內容,分別於自由時報全國雙版頭版十全版面即25公分高乘以34.5公分寬之規格,及於「壹週刊」雜誌「封面裡」全頁,以符合各該版面之適當大小字體,各登載1日及1期;...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三、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計算:
(一)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之因素:按商標權人依第69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定賠償金額。...
 
(二)本院酌定損害賠償部分:被告販售偽藥,故意侵害原告之系爭商標權,已如前述。衡諸被告就侵害原告部分,分別於106年1月4日、106年4月29日,銷售每顆平均單價225元之威而鋼偽藥,計分別各販售4顆、5顆,銷售金額均為1千元,審酌其侵權方法、不法獲利、原告受侵害情節、商標所表彰之商譽等因素。本院認為原告請求1,500倍之損害賠償,實屬過高,已逾越損害填補法則之範圍,而有予原告更以利益之虞。準此,本院判斷被告侵害系爭商標之損害賠償,應以100倍計算較為適當,故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22,500元(計算式:225元×100倍)。

四、業務信譽損害與請求判決書登報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文規定。上開條文乃屬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其方法及範圍如何方為適當,法院應參酌被害人之請求及其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為裁量。且所謂適當之處分,應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原告雖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分別請求業務信譽之損害,並應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登報云云。惟被告稱其經濟狀況不佳,無力賠償等語。職是,本院自應審酌回復業務信譽損害與命被告登報之必要性。

(一)本件無回復業務信譽損害必要:


1.商譽權具財產與非財產雙重性質:

企業經營者為累積其商譽,除需長時間投資於廣告行銷外,對於商品品質亦需嚴格要求,始可取得相關消費對於商品之信賴。隨社會變動、科技進步、傳播事業發達及企業競爭激烈,商譽除表彰企業經營者之信用,具有人格權之非財產權性質外,其於商業活動,亦可產生一定之經濟效益,具有經濟利益,而具財產權之性質,應受保障。倘因協同廠商或第三人提供劣質商品於市場販售,足使相關消費者對真品品質及評價產生錯誤之認知與貶損,衡諸交易常理,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商譽將有所減損。因企業經營者之商譽,本屬抽象存在之概念,其損害金額不易具體計算。因商譽權具財產與非財產雙重性質,故侵害商譽權之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商譽權受侵害之賠償金額,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酌定相當之金額(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準此,本院自應探究被告之行為,是否有侵害原告之業務信譽?應否負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責任。

2.原告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原告不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1項之業務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有別於商標法第69條第3項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商標未必會造成業務上損害賠償,請求業務信譽受損之財產上損害,應證明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商標受侵害致有減損之事實,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負賠償侵害業務信譽之財產上損害云云,然被告否認上情,原告就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舉證以實其說。因原告僅泛稱其為世界著名藥廠,並未舉證證明其實質上受有損害。職是,原告請求賠償業務信譽上所受之財產上之損害,洵屬無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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