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有關催眠師寫的書和講義被抄襲的案例。
語文著作的抄襲,就是實質近似比對。
這部分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語文著作的抄襲,就是實質近似比對。
這部分沒有什麼太大問題。
本來我讀判決也讀到快睡著,
可見催眠師的功力隔著螢幕還是很強大XD
但某一段讓我眼睛發亮。
可見催眠師的功力隔著螢幕還是很強大XD
但某一段讓我眼睛發亮。
#被告把原告書裡的一段話錄製成影片上傳,
法院認為這樣是侵害原告的改作權。
法院認為這樣是侵害原告的改作權。
這不就與傳說中的 #為你讀書 這樣的商業模式類似嗎?
今天我在臉書也剛好看到廣告,
忘了名稱是什麼,但意思就是你加入會員,就可以看到有人幫你summary一本書的內容,這樣就不用真的花時間「看書」了。
忘了名稱是什麼,但意思就是你加入會員,就可以看到有人幫你summary一本書的內容,這樣就不用真的花時間「看書」了。
這樣的商業模式很可能 #取代紙本書籍的販售,
要主張合理使用不是那麼容易。
要主張合理使用不是那麼容易。
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被告呂O文上傳之「名為脈輪淨化引導」系爭 #影片,內容 #出現與系爭書籍相同之系爭催眠引導詞之內容,並經原告於106 年9月4日委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及逐字記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證書、脈輪淨化引導譯文及系爭書籍節錄附卷可稽,堪認真正。則被告呂O文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將屬語文著作之系爭催眠引導詞,經由被告呂O文錄製而改作成系爭影片,自屬 #侵害原告就系爭書籍之改作權。」
「被告呂O文上傳之「名為脈輪淨化引導」系爭 #影片,內容 #出現與系爭書籍相同之系爭催眠引導詞之內容,並經原告於106 年9月4日委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及逐字記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證書、脈輪淨化引導譯文及系爭書籍節錄附卷可稽,堪認真正。則被告呂O文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將屬語文著作之系爭催眠引導詞,經由被告呂O文錄製而改作成系爭影片,自屬 #侵害原告就系爭書籍之改作權。」
雖然不是相同的案例,但已經嗅到了類似的味道。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2020.02.26)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3/v_31.html
https://ipcase.blogspot.com/2020/03/v_31.html
________________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2020.02.26)
原 告 廖O釩
被 告 呂O文
被 告 私立南華大學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呂O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
二、被告呂O文應在其Facebook個人帳號頁面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參拾日。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擁有美國催眠師學會(National Guild Of Hypnotists,下稱NGH )專業催眠師、催眠訓練師資格,為資深催眠講師,且為「輕鬆自在玩催眠- 學會身心靈健康的27堂課」書籍(下稱系爭書籍)、「全方位催眠專業班結合生命與宇宙能量的智慧引發身心靈的自療」催眠上課講義(下稱系爭講義)之著作權人,系爭書籍以及原告為開設的NGH國際催眠師證照班教授催眠課程所編寫之系爭講義,均係原告多年深耕於催眠學領域之深厚專業知識及經驗所創作之心血結晶,為原告獨立完成、具有一定表達形式,且足以突顯原告之個人特色,具相當程度創意性之著作,應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原告於106年3 月25日自YouTube網站,取得被告呂凱文上傳之「脈輪淨化(0000-00-00)呂凱文引導單音版」催眠教學影片(參原證6 ,下稱系爭影片),經原告詳細比對並於同年9月4日委請公證人作成逐字記錄,發現系爭影片內容,出現與系爭書籍相同之「七輪開啟中脈暢通催眠引導詞稿」之文字內容(下稱系爭催眠引導詞),其為打響知名度以謀取未來更大獲利,而將之上傳YouTube 網站,瀏覽人數達5,205 人
五、本件爭點整理如下:
(一)原告系爭講義是否具有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二)系爭手冊有無侵害原告就系爭講義之重製權?如有,系爭手冊引用系爭講義部分內容,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三)系爭影片是否改作自系爭書籍而侵害原告之改作權?
(四)被告呂凱文是否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
(五)原告請求被告呂凱文刊登道歉啟事及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如有,賠償金額若干?(六)被告呂凱文、南華大學間的法律關係是否為僱傭關係?被告南華大學應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所著系爭講義具有原創性,乃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系爭手冊侵害原告就系爭講義之重製權,且不構成教學目的之合理使用:...
3.而就系爭手冊及系爭講義之內容構成實質相似部分,茲比對如下:
(1)量的相似(參附表二):
經比對系爭講義與系爭手冊之內容,發現附表二之章節、標題及文字內容,除以雙底線標示處(共571 字),為被告呂凱文自行修正或調整之些微文字,以符合系爭手冊作為正念催眠學課程性質之外,其餘內容均係照抄自系爭講義,亦即系爭講義內容共有47,538字與系爭手冊46,706字之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平均比例高達97.05%的實質相似。又抄襲範圍已涵蓋系爭手冊之「學習規範」、「第三章建立催眠第一步- 建立親和感」、「第五章從屬層級(Logical Level )的辨別與運用」、「第七章催眠確定要領」、「第九章進行催眠的注意事項」、「第十章催眠個案六步驟」、「第十一章催眠的感受性測試」、「第十二章度測與感官敏銳的觀察」、「第十四章意念創造實相建立正向目標」、「第十七章創造目標新相法」、「第十八章專注力是進入潛意識的起跑點」、「第十九章大腦運作方式~次感元」、「第二十章心錨」、「第二十二章催眠六級深度」、「第二十六章面對壓力」、「第三十六章七輪淨化與能量補充」、「第四十二章童年回溯」、「第四十四章未來推運,開運造命」、「第四十五章生命圖書館」、「第四十六章引見指導靈」、「第四十九章字詞聯想、積極想像催眠法」等重要章節,甚且,其中項次 7、12、14、15、23之系爭手冊所引用之表格(如附表三所示),與系爭講義之表格幾乎相同。依此計算,原告系爭講義共176頁(嘉義地院卷第202頁),系爭手冊涉及抄襲之頁數高達83頁,占系爭講義逾47.1% 之比例甚高。
(2)質的相似:
系爭講義乃原告為開設NGH 國際催眠師證照班教授催眠課程所編寫,關於如何引導催眠之操作方法示範、測驗或測試等步驟,均乃系爭講義之教授重點及精髓所在,而參酌系爭講義及系爭手冊內容相同之部分,例如催眠的幾種常用的感受性測試法,系爭講義有加入許多原告價值判斷之引導言,例如:「準備一百個單詞的表,包括如金錢、方位、兇器、人際關係等方面的內容。讀一個單詞,讓被試人回答由此單詞聯想到的內容,並記下他反應的時間。一個單詞如果對被試人很重要,正如俗話說的『心裡咯瞪一下』延長了反應時間,他反應不那麼順利,(如果有儀器,可測到他心跳、皮膚電等的變化)這是潛意識強制性的,他故作鎮定,裝也裝不像,他反應時間必然延長。將這些單詞聯繫起來,可以組成一個故事。」等語(嘉義地院卷第191頁),均為系爭手冊完全照抄(同上卷第296頁),並未加入被告之任何評論或判斷,或加以轉化使用。依此可知,系爭手冊就系爭講義之質的部分已達實質近似之程度。
(3)準此,綜合前開系爭手冊所利用系爭講義之質與量分析,已達實質相似標準,佐以系爭手冊封面載明「部分內容或涉及其他作者著作財產權,請勿對外流通或出版」等文字(嘉義地院卷第203 頁),顯見被告主觀上亦認系爭手冊之部分內容有侵害其他著作權人之虞,然參酌系爭手冊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系爭講義存在(同上卷第389 頁),依社會通念及客觀標準審查,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手冊如附表二之內容係抄襲系爭講義,已侵害其重製權,核屬有據,被告抗辯並未抄襲,顯非可採。...
4.系爭手冊重製原告系爭講義如附表二所示內容部分,不構成合理使用:...
(三)被告製作上傳之系爭影片已侵害系爭書籍之改作權:
1.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為系爭書籍著作之著作權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其依前開規定就系爭書籍即享有改作權。
2.查原告於YouTube 網站所取得被告呂O文上傳之「名為脈輪淨化引導」系爭影片,內容出現與系爭書籍相同之系爭催眠引導詞之內容,並經原告於106 年9月4日委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及逐字記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證書、脈輪淨化引導譯文及系爭書籍節錄附卷可稽,堪認真正。則被告呂O文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將屬語文著作之系爭催眠引導詞,經由被告呂O文錄製而改作成系爭影片,自屬侵害原告就系爭書籍之改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