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趣的案例。
既不能失去原著的核心價值,又要能達到取得票房成功的終極目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著作財產權方面】
1.如果把改作權全部轉讓出去,小說家對後續發展(包括電視劇的名稱)就失去了控制力。
1.如果把改作權全部轉讓出去,小說家對後續發展(包括電視劇的名稱)就失去了控制力。
2.如果不轉讓出去,小說家自己來改劇本、參與電視劇的拍攝,較能夠控制發展的方向。
3.在二者中間的類型,便是 #同意改作但有一定限制。
例如約定:要求名稱不能改、要求主角名稱不能改等等。
例如約定:要求名稱不能改、要求主角名稱不能改等等。
👉【著作人格權方面】
如果小說家同意電視劇名稱可以改,還是要注意有沒有侵害到他的著作人格權。改成「琉璃花」「彼岸花」可能可以,改成「三八阿花」可能會被認為損害名譽而不行。
如果小說家同意電視劇名稱可以改,還是要注意有沒有侵害到他的著作人格權。改成「琉璃花」「彼岸花」可能可以,改成「三八阿花」可能會被認為損害名譽而不行。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 #名目 #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7條定有明文。此即 #同一性保持權。準此,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係以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之改變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為要件。易言之,須為不當之改變,並 #達到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程度,始構成禁止醜化權之侵害。」法院通常認為要損害名譽才有可能構成侵害同一性保持權/不當變更禁止權。
❤ 還有一個點我覺得可以補充的(也是之所以更名事件會發生的原因):
以真實歷史事件進行改編成電視劇,基於言論自由應該是可以自由為之。但情感面上,不能夠嚴重悖離史實,還要顧及族群和遺族的情感(這可能不是法律面問題,而是情感面問題,但情感面問題會影響到商務面問題,所以比法律面問題更重要)。使用「傀儡」的名稱讓原住民族覺得不開心,所以公視開放讓大家一起來參與思考可以用什麼更適當的名稱,應該是一個蠻適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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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看公視的說明:
「耗時3年籌備的公視史詩旗艦戲劇《傀儡花》(暫名)由享譽國際的金獎導演曹瑞原執導,#改編自陳耀昌醫師同名小說《傀儡花》(暫名)...
#故事背景發生在1867年,美國商船「#羅妹號」(Rover)在恆春半島南端外海發生船難,船員登岸求生,因誤闖原住民領地遭馘首,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奉命前往調查。
隨著李仙得南下探查,半島跟著風起雲湧,部落、閩、客、平埔之間本即不甚穩定的平衡,更加岌岌可危。
而蝶妹與弟弟阿杰,也在事件過程中發現自己的身世,逐漸找回對部落的認同。
最後,斯卡羅大股頭卓杞篤(Tou-ke-tok)憑藉過人的智慧與勇氣,與李仙得簽署國際和平盟約「南岬之盟」,化解紛爭。...
原著作者陳耀昌醫師表示,書名《傀儡花》原意為『清代地域名』和虛構角色『蝶妹』的結合,在擴大 #改編成影視作品時,為呈現『多元族群,大地共榮』之觀點,接納更多的可能性,#同意在影視作品的片名進行更改。
因此,公視史詩旗艦戲劇《傀儡花》更名計劃正式啟動,期透過更名,促進溝通、開啟對話,並希望能展現台灣原住民部落文化的傳統精神,也維持原著所欲傳達的族群「和解、共生」、「多元文化」、「多元史觀」的台灣,以打入國際市場為前題,讓全球增加對原住民及台灣在地文化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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