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著作權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萬巒國中段考考題,沒有著作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2020.2.13)

二、原證6部分:
(一)被告固不否認:原證7 模擬試題第72頁與系爭試題相似,然提出與系爭試題相同之萬巒國中92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段考2 年級國文科試題,辯稱:係來自於萬巒國中該試題,而非系爭試題等語。
(二)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 年5 月22日電子郵件字第1030522 號:
「一、著作權法第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等;又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段考、隨堂測驗(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 」、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
二、所詢有關各級學校內所舉辦之平常隨堂測驗、小考等考試,如屬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則屬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經查:萬巒國中該試題,其標題為「屏東縣萬巒國中92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段考2 年級國文科」,易使人認為萬巒國中已在其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萬巒國中之名稱,而推定萬巒國中為著作財產權人,且被告等辯稱其為依法令舉行各類考試之試題,並非著作權之標的等語,是被告常皓源、林建孚,亦不無可能認為該試題係萬巒國中或其所屬教師、人員創作之非著作權標的,而予以引用、改作(第46題選項之變動),尚難斷認被告因此必然有何故意或過失,從而原告就原證6 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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