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蘋果公司2013年推出智慧型手錶Apple Watch,來台申請註冊「IWATCH」為手錶、電腦、磁碟機等類別商標,但智慧財產局認為「IWATCH」和瑞士知名手錶「swatch」商標近似,駁回蘋果申請,蘋果不服提訟。智財法院認定「IWATCH」跟「swatch」商標近似,確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今判「IWATCH」不得註冊手錶類商標,但考量「swatch」未使用在電腦、磁碟機等商品,因此判智財局應准「IWATCH」註冊登記電腦、磁碟機等類別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2017.08.23)
「查據以核駁商標(SWATCH)係由小寫英文字母「s 」及小寫英文字「
watch 」組合而成,本身並無廣為人知常用字義,「watc
h 」字義則是主要為錶、手錶,與該商標所指定使用於鐘
錶類、計時儀器或組件等商品上,消費者可直接想像、思
考、感受或推理,領會其之間的關聯性,即會將其視為指
示及區辨來源之標識,亦即係以商品相關暗示說明為內容
的暗示性商標,應具有相當之先天識別性。況據以核駁商
標(SWATCH)於我國已長期廣泛銷售多年,並認定所表彰之信譽已為
我國消費者所熟悉,屬著名之商標,已如上述,可知外文
「Swatch」或「swatch」為參加人早以之作為商標表彰使
用於其產製之具有創意及個性化之手錶相關產品,則據以
核駁商標予消費者印象自具有強烈之識別性。」
「 4.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1)系爭「IWATCH」商標係由單純大寫英文字母「I 」及大
寫英文單字「WATCH 」組合而成,而據以核駁商標則由
單純小寫英文字母「s 」及小寫英文單字「watch 」組
合而成之商標。兩商標文字相較,系爭商標之「WATCH
」雖均為大寫之字體,而據以核駁商標之「watch 」均
小寫字體,而有大小寫之區別,然相關消費者於觀察時
均能清楚辨識其為英文單字「WATCH 」,且兩商標於外
觀上皆予以消費者為單一英文起首字母與英文單字「WA
TCH 」之相結合之印象,是以上述大小寫及起首字母不
同之區別,並未達可資明顯區別之層次,故兩商標於外
觀上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即有近似之處。至於讀音部
分,雖兩商標之起首字母「I 」為母音,而「s 」為子
音,故讀音有所不同,惟上開起首字母均與單字「watc
h 」組合,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交易唱呼之際
,極可能產生系列商標之聯想,而有近似之處。」
「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 ,兩商標於外觀及讀音雖有相仿之處,然觀念則有所不
同,然此觀念之不同,對於非諳於英文之消費者而言,
即難以區辯,則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或交易連貫唱
乎之際,部分相關消費者仍可能產生系列商標之聯想,
二商標應構成近似,惟尚非高度近似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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