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2017.08.31)
「
(三)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近似程度:
1.系爭商標圖樣係由e 、o 設計圖、墨色竹節式外觀且有尖塔
之大樓圖形由左至右依序排列,以及下方字體較小之外文「
excellent 」所組成;據以核駁商標則係由竹節式外觀且有
尖塔之大樓圖形,或結合橫條紋狀圓形方孔古錢,或結合左
下方或結合右下方之建築物所構成。二者相較皆有構圖明顯
醒目的竹節式外觀之尖塔大樓圖形,大樓底部亦均為上窄下
寬之梯形,其餘各樓層則為下窄上寬之倒梯形,在外觀構圖
設計上均採用相同之特殊造型為其特徵,而系爭商標圖樣由
「e 、o 、墨色大樓」依序排列之整體構圖,復使消費者產
生「eo1 」之視覺印象,且與「101 」之讀音雷同,在消費
者心中更能加深其為台北101 大樓而非一般高樓大廈或高塔
圖形之表徵,系爭商標之整體設計印象,在外觀、觀念或讀
音上均與據以核駁商標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
,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為來自同一
來源之系列商品,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是系爭商標
與據以核駁商標之近似程度不低。
2.原告主張系爭商標係原告獨創之設計,以濟公師父的指示為
發想,以英文e 的設計字代表誦經用的木魚;以英文o 的設
計字代表金錢;右邊以一寶塔象徵步步高升,塔尖上並配合
濟公的酒葫蘆,代表濟公師父的加持及保佑,其意涵具有民
俗文化色彩,因中、南部地區的產業及消費大眾,非常崇拜
各種神祇,原告受信仰薰陶設計醞釀而成系爭商標,而與現
代化摩天大樓之台北101 大樓截然不同,讀音亦可為「一、
ㄡ、ㄟ摟」,被告不應將系爭商標圖樣分割認定與據以核駁
商標近似云云,惟商標之創意來源或理念並非相關消費者客
觀上可由商標圖樣之外觀形式所能知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應就商標客觀上所呈現能予消費者視覺感知之圖樣為依據
,並不涉及商標設計者之主觀心理因素。系爭商標與據以核
駁商標圖樣整體於外觀、讀音及觀念上易予人有同一系列商
標之聯想,已如前述,且系爭商標在視覺上予人「e01 」之
印象,與「101 」讀音雷同,原告雖主張系爭商標讀音可為
「一、ㄡ、ㄟ摟」,惟經本院勘驗原告提出之行銷商品影片
,畫面中有出現系爭商標,且商品名稱均以「101 」稱之,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6 頁),原告就系爭
商標顯以「101 」而非「一、ㄡ、ㄟ摟」稱之,益徵系爭商
標整體設計予人台北101 大樓之印象而與據以核駁商標近似
,原告前揭主張並非可採。
3.原告雖舉其他經核准使用「101 」字樣或有他國地標圖形或
具有「大樓」圖樣之商標為論據(本院卷第13至15頁),惟
核諸各該商標整體商標圖樣與系爭商標、據以核駁商標圖樣
有別,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盡相同,是以個案具體事
實涵攝於各種判斷因素時,商標近似、商品或服務類似程度
如何、消費者對商標之熟悉度、識別性強弱等判斷因素,因
個案事實及證據樣態差異,於個案中調查審認結果,當然有
所不同,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自難比附援引為本件
應准註冊之依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