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2017.10.26)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
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以行為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蓋著作權
侵害仍屬一般民事侵權之一環,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
係為填補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旨在調和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之基本價值下,係採過失責任
主義為原則,亦即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言。
而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
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
,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因此,不同之行為人,例如製造商
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
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
其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營業組織、侵害行為之內容
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二)查,上訴人係以經營化妝品零售批發、製造為業,系爭圖片
係使用在系爭網頁上方作為美化網頁之用,而有關系爭網頁
之建置經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刑事案卷,證人即上訴
人公司協理○○○於偵查中證稱: 系爭網頁原本由○○○負
責,網頁上架前,○○○有在工廠會議室裡先給大家預覽網
頁,其對某個頁面有意見,希望可以更改,後來○○○回覆
說廠商說不能改。之後印象中有一次其想要放一個新產品上
去,但是都不行,因為不管要上什麼東西都要經過廠商,上
訴人無法自己維護網頁,都要透過廠商維護,而且彈性很小
,所以那個網頁公司不喜歡用,等○○○離職後公司就不想
再去用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
989 號卷,下稱調偵卷,第15至16頁),證人○○○於偵查
中證稱:其94年3 月至98年8 月任職上訴人公司,當初設計
系爭網頁的網頁版型及線路維持是委託金恆通公司做,網站
設計是由京緯公司做,圖片也是由京緯公司提供,○○○是
京緯公司業務聯繫窗口,○○○當時有說這些圖片都有經過
授權,並提供圖片讓其選擇,其印象中有花瓣這張,至於其
他張則不是很確定。本件因為金額比較小,所以只有估價單
沒有合約書。上訴人公司向來都會去購買圖庫,就連廣告也
會送衛生署審核,LOGO也一定會去買版權等語(見調偵卷第
24至背面),於本院證稱:當初是整個發包給京緯公司,當
時京緯公司是口頭告知所使用的圖片有經過授權,其並不知
道圖片來源等語(見原審卷第107 頁),再者,證人○○○
於96年所提之行銷部報告記載:「1.1 本公司官方網站www.
imagemore.com.tw之各單元刊頭,原使用上海國際時裝之參
賽模特兒,將於96年2 月9 日到期屆滿,依約若繼續使用應
予付費。1.2 評估後建議重新設計製作刊頭對公司較經濟,
並給消費者有更新的感覺。2.委交高雄京緯公司設計並於期
限前完成上稿更換。3.九款刊頭費用總計未稅金額28,000元
,優惠價25,000元... 」(見調偵卷第29頁),訴外人京緯
公司估價單委託製作內容則記載「網頁空間費用、網頁空間
設定費用、網頁維護費用、盛廷生化科技- 靜態首頁設計完
稿」(見調偵卷第25頁),而與證人○○○、○○○證述系
爭網頁係由訴外人京緯公司設計之內容相符,又訴外人京緯
公司上開估價單另記載「Top Bar-每頁最上方- 靜態、核心
價值刊頭- 靜態、首頁刊頭- 靜態、最新消息刊頭- 靜態、
購物車刊頭- 靜態、會員專區刊頭- 靜態、客服刊頭- 靜態
、留言版刊頭- 靜態、美麗小常識刊頭- 靜態」(見調偵卷
第26頁),復觀諸附圖1 所示圖片係使用在系爭網頁之核心
價值刊頭,附圖2 、3 所示圖片乃結合後使用於會員專區刊
頭(見原審卷第8 頁),益證系爭網頁所使用之系爭圖片乃
訴外人京緯公司所受委託設計之範圍,是上訴人辯稱系爭圖
片係由訴外人京緯公司所重製並公開傳輸、並非上訴人所提
供等情,應堪採信。上訴人既付費委託訴外人京緯公司製作
系爭網頁,系爭圖片並經京緯公司承辦人員表示已取得合法
授權,則上訴人信賴專業的網頁設計公司而使用系爭圖片,
應認已盡注意義務,難認其有何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
過失可言。
(三)被上訴人雖稱:系爭圖片既非上訴人提供給京緯公司,上訴
人應可預見該圖片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且上訴人所支付之
酬金較一般行情為低,不足涵蓋圖片授權費用,則京緯公司
所使用之圖片是否經授權顯非無疑,然上訴人並未要求京緯
公司提出合法授權證明,自有過失可言云云。然,上訴人委
託訴外人京緯公司設計系爭網頁,系爭圖片所用於之核心價
值刊頭、會員專區刊頭,既在訴外人京緯公司之報價範圍內
,且訴外人京緯公司就核心價值刊頭報價為3,000 元,會員
專區刊頭報價為3,000 元,與上訴人之前曾向典匠資訊公司
購買圖庫之費用為1 個月750 張共8,000 元(見本院105 年
度民著上易字第9 號卷第67至70頁)相比,訴外人京緯公司
之報價並無顯然過低之情形,上訴人實難以上開報價內容而
可知悉或預見京緯公司並未取得系爭圖片之授權;再者,使
用非自己創作或非自己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時,確實應注意該
等著作是否有侵權疑慮,然上訴人使用系爭圖片係為了美化
其官方網頁,已如前述,在網路資訊發達之今日,大部分業
者均會以公司官方網頁來行銷其業務或銷售產品,且絕大部
分業者並無網頁製作之專業,此類事項多委由專業的網頁設
計公司來製作,就委託製作網頁的委託人而言,其雖應注意
受託人所交付之網頁內容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疑慮,然其
既非網頁設計專頁,尤以著作權不需登記即受保護,若非著
名之圖片,在浩大的圖庫素材中,委託人實無能力可以查證
受託人所設計之網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此外,委託人
既然支付合理代價委託專業網頁設計公司設計網頁,自會期
待受領一個無瑕疵之對待給付,且就一般人理解,專業設計
公司既常會使用到他人著作作為設計素材,理應會取得權利
人之授權,始能交付無瑕疵之設計物,因此在此類交易模式
中,委託人主觀上實不可能「預見」專業設計公司所交付之
設計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相反的,其主觀上反而係「
預見」取得一個無瑕疵之設計物,因此,若委託人已向設計
公司確認所交付之網頁無侵害他人權利疑慮,應認已盡注意
義務。本件中,系爭圖片並非一般人均知悉的著名圖片,上
訴人實無從注意到該等圖片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疑慮,又
上訴人既已支付合理之對價取得訴外人京緯公司之設計內容
,加以本件委託設計費用僅有25,000元,並非高額委託設計
案,訴外人京緯公司亦已告知有取得授權,則上訴人信賴專
業設計公司所交付之網頁並無侵權瑕疵,自無悖於常情可言
,若認此時上訴人猶應對於訴外人京緯公司所交付之網頁一
一查證其上的圖片、內容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實課予其過
高之注意義務,如此不僅悖於社會一般委託製作網頁之交易
常情,亦與本件上訴人所支付之委託設計費用不成比例,對
上訴人顯不公平,本院認以本件之交易型態判斷,上訴人已
盡其注意義務,實難僅以上訴人未向訴外人京緯公司取得合
法使用之證明,即推論上訴人可預見系爭圖片合法性有疑慮
,而遽認上訴人有侵害著作權之過失存在,是被上訴人上開
主張,並不足採。」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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