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暫字第7號民事裁定(2017.09.20)
我的想法: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要得到法院的准許,門檻很高。
在決定是否聲請之前,應先就法律面審慎評估及準備。
特別是專利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更是困難,侵權比對是重要的事情。
如果是以著作權人身份提起,至少應先釐清著作權歸屬的問題。
「(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不高:
1、專利權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者均為一層樓之貓屋,而系爭產品 係為二層樓之貓屋,故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及 細部技術特徵已有差異,尚難認定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 利權之虞。 2、著作權部分: 聲請人主張系爭著作分別為訴外人楊登貴、楊能超所創作 等語,此有系爭專利公告本上所載「新型創作人」分別為 該二人可佐(參本院卷第11、22頁),堪先認定。聲請人 復主張該二人為聲請人之股東及受僱人,故該二人創作之 系爭著作權應歸聲請人所享有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該 二人為其受僱人之僱傭契約或其他相類文件以實其說,故 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未盡其釋明之義務。」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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