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著作權 攝影著作 過失 注意義務 網頁設計 圖庫) 富爾特案:業主委由他人設計網站,業已支付合理費用,並取得他人保證無侵權的擔保,被告信賴專業的網頁設計公司,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沒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過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民著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2018.01.31)

「(二)被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過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上開損害賠償責任仍須以行為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蓋著 作權侵害仍屬一般民事侵權之一環,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係為填補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 害,旨在調和個人自由及社會安全之基本價值下,係採過失 責任主義為原則,亦即以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可 言。而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 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 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通常係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程度為衡酌基準,因此,不同之行為人,例如製 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 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 ,視其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營業組織、侵害行為之 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被告係以投資顧問、管理顧問、茶葉批發、資訊軟體批發業 、國際貿易業…等為其所營事業,有被告之公司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卷第 22 頁),被告法定代理人汪 南平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5 年 度偵字第 3375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偵查中稱:被告是作手 工肥皂代工或貿易,少部分賣普洱茶,公司網頁是外包請○ ○○製作,由龍霖負責簽約等語(士林地檢署 105 年度偵字 第 3375 號卷─下稱偵卷,第 57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 前開相關刑事偵查案卷所附承攬契約書無訛(偵卷第 13 頁 、第 14 頁),堪認系爭著作係被告委由訴外人○○○承作 。據訴外人○○○於警、偵訊時稱:其之前做美術編輯,後 來自己獨立接案,本案是與被告首次合作,被告交由其全權 負責,每個月報酬 9 千元,因其設計較偏卡通造型,與被告 公司形象不符,系爭著作是其在大陸網站「百度圖庫」下載 取得,百度圖庫入口網站是提供他人免費圖片資源圖庫,可 直接點閱、下載,完全免費使用,代價是要註冊提供個人資 料,因為百度網頁有標註免費下載,故較沒有版權問題等語 (偵卷第 16 頁、第 17 頁、第 57 頁、第 77 頁),而據被告 提出 106 年 10 月 6 日及同年 12 月 6 日查閱百度圖庫網站之 「圖形天下素材分享」網頁上,依然放置系爭著作,其版權 欄記載「免費圖片」,有前開系爭著作網頁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 98 頁、第 153 頁),核與訴外人○○○前開所稱取得
系爭著作使用之情相符,堪認訴外人○○○為被告設計網頁 已就其所得資訊認知系爭著作係免費授權而加以利用,難謂 其具備侵權之主觀要件,並可認非由被告提供系爭著作。 被告按月付費 9 千元委託訴外人○○○製作公司網頁,已見 前述,1 年費用即為 10 萬 8 千元,又依彼等承攬契約書第 7 條約定「乙方(即○○○)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甲方(即被告)完成承攬工作。」,則被告與訴外人○○○ 之承攬契約書既為有償,承攬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完成被告公司網頁,不僅就網頁之設計、更新、執行,即 就其他與網頁設計使用之圖片之選用事項,亦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為之,無待被告再予陳明;再者,現今網路資訊多 元,日新月異,且各從其業,網頁製作多委由專業人員製作 ,被告已支付相當代價委由專業人士○○○建置公司網頁, 並要求訴外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令被告 仍需就建置完成之網頁所取得之資訊再於資訊圖庫搜尋比對 ,顯不符合專業分工及網路資訊漫流之現狀,並提高無謂之 交易成本,洵難認被告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 原告雖稱被告明知系爭著作非由其自行拍攝,亦明知訴外人 ○○○並非攝影師,應可預見系爭著作未經合法授權使用, 且被告給付○○○每月 9 千元之價格,不足以要求訴外人○ ○○須自行創作網站所需之圖片,被告亦未另行支付使用授 權金,卻未向訴外人○○○確認是否取得合法授權,應有過 失責任云云。惟查,被告每年支付○○○報酬 10 萬 8 千元 ,對價並非過低,而網路上亦不乏免費分享之攝影著作,且 系爭著作係拍攝茶具,道具唾手可得,並非拍攝異國風情或 特殊景物,洵難使被告預見其給付訴外人○○○之報酬無法 涵括取得系爭著作之對價;且訴外人○○○係具有美術編輯
經驗者(偵卷第 77 頁),業如前述,被告既然支付合理對 價予專業網頁設計人員,自會期待受領無瑕疵之對待給付, 被告主觀上實不可能「預見」專業設計人員所交付之設計有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是由上開交易各情,不得因系爭著 作非被告所拍攝,訴外人○○○非攝影師,未有額外授權金 之給付,即推論被告可預見系爭著作未經合法授權,而遽認 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過失存在,原告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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