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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有另外一個案例,也可以幫助我們思考 #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
來看看這樣的衣服,
有沒有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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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猜猜看
2.再比對一下判決結果
3.再思考一下判決理由為什麼會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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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2020.03.31)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O秀
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麗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被訴違反商標法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O秀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前曾為夏姿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夏姿公司)之經銷商,其明知夏姿公司貨號06C-636-5號服飾(即附圖所示甲服飾,下稱甲服飾)上之圖樣,為夏姿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下稱本案美術著作),並明知其於106年6月29日至同年10月8日前某日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下稱淘寶網)所購入仿冒服飾1件(即附圖所示A服飾,下稱A服飾),其上有重製本案美術著作,未經夏姿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竟於106年10月8日,在其申設之Facebook(下稱臉書)粉絲專頁「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公開張貼A服飾之照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以此方式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夏姿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嗣經夏姿公司上網蒐證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1.被告於104年10月31日前曾為夏姿公司之經銷商,其於106年
6月29日至同年10月8日前某日間,自淘寶網購入A服飾後,於106年10月8日,在其申設之臉書粉絲專頁「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公開張貼A服飾之照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之事實,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並有「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臉書粉絲專頁列印資料、夏姿公司104年10月8日新莊五工郵局存證號碼699號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2.甲服飾上之圖樣(即本案美術著作)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
(2)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甲服飾,勘驗結果如附表一左側欄位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勘驗照片附卷可稽。又證人即夏姿公司設計師邱O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就甲服飾之創作理念及創作過程如下:我在夏姿公司任職15年,是擔任主設計師的工作,我們設計甲服飾時,當季的靈感主要是以孫悟空歷遊花果山的幻境過程,運用的花卉是經由我們獨創研發設計出來的,像領口上的設計有點像是歐洲宮廷花卉,經由我們的團隊創作出這樣的花型,這樣的花型有別於自然界的花型,它是1個獨創性的花卉,是1個未被馴化過的花朵,是充滿奔放恣意的花朵,我們運用許多顏色、層次去刺繡出這樣的花卉,特別是在領口、袖口以及下擺上有空間感的分配;甲服飾上的花卉我們是用兩種來製作,領口部分有粉紅與綠交織而成的主花卉,是纏繞著領口而下,這是我們自己研發設計開發出來的圖案,先刺繡於服飾上,接著是用我們自己手繪的歐洲宮廷花卉,它像是野生的花,是我們自己獨創的,它是攀沿著枝幹而長下來,上面會有1個大花,有3種層次,是我們自己開發出來的,還有葉子及小果子,它就像是交織而成的1幅圖畫。至於設計靈感,因為花果山是我們從未看過的,是古代的東西,是靠我們自己的想法去編織出這樣的畫面,像是1個花園的意境,我們想要將中式線條融入西方花卉,構成這件服飾的設計靈感等語。
(3)依上所述,本案甲服飾上之圖樣為邱O源所領導之團隊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而來,具有原始性。再者,邱O源是以孫悟空歷遊花果山為創作靈感,其上之花卉充滿奔放恣意之意境,而非存在於大自然中,故甲服飾上之圖樣整體觀之已挹注創作者個人思想在內,足以表達創作者之個人個性,而具備創作性。據此,甲服飾上之圖樣具有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堪以認定。
3.A服飾上之圖樣,與本案美術著作構成實質近似:
...
(2)經本院依職權勘驗A服飾,勘驗結果如附表一右側欄位所示
,有本院勘驗筆錄、勘驗照片附卷可稽)。經比對甲服飾與A服飾之勘驗結果,可知二者服飾上圖樣之構圖完全相同,使用之色系亦極為類似,僅在顏色深淺上有些微、不易發現之變化,其變化尚難認有何本質上之區隔歧異,依一般社會通念,已構成實質近似。
4.被告明知A服飾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1)依被告於偵查中所提陳報狀記載:被告在95年省吃儉用,花600萬元與夏姿配合加盟,106年夏姿在沒有預警之下,短短1個月以內,就把我們的合作加盟取消,……在生活在困難的時候,難得有大陸朋友關心建議,他們在大陸淘寶看到有夏姿陳(「陳」為簡體字),因此建議我自己來做手工量身訂製服飾,衣服照片全部是大陸淘寶網抓取資料等語。又淘寶網就A服飾之敘述為「夏家經典重工精品立體刺絲帶中式旗袍裙連衣裙女」,有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淘寶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基此,被告與夏姿公司合作多年,清楚瞭解夏姿公司之服飾品項,且前揭淘寶網網頁明確記載「夏家」,顯見被告對於A服飾為侵害夏姿公司所有本案美術著作商品一事知之甚詳。被告辯稱其不知A服飾有侵害本案美術著作等語,僅屬事後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2)被告明知A服飾上之圖樣為侵害夏姿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仍於其申設之臉書粉絲專頁「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公開張貼A服飾之照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其係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夏姿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事實,要無疑義。
5.被告辯護人雖辯稱:服飾之款式非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等語
。惟按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從而,其「款式」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說明。至於包包、衣服上繪製之圖樣如係美術著作,則依相關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6月3日電子郵件字第1030603號函釋參照)。本案甲服飾上之圖樣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業如前述,且起訴書已指明本案係夏姿公司「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故被告辯護人前揭所辯,自非可採。...
(四)爰審酌被告曾為夏姿公司之經銷商,其與夏姿公司結束合作後,竟枉顧夏姿公司創作之心血,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夏姿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概念,行為實屬不該...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明知夏姿公司服飾貨號07C-830-5、57C-028-5、57C-063-6號服飾(即附圖所示乙、丙、丁服飾,以下依序稱乙、丙、丁服飾)上之圖樣,為夏姿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且明知其於106年6月29日至同年12月5日間,自淘寶網所購入仿冒服飾3件(即附圖所示B、C、D服飾,以下依序稱B、C、D服飾),其上圖樣為乙、丙、丁服飾上美術著作之重製物,未經夏姿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竟在其申設之臉書粉絲專頁「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公開張貼B、C、D服飾之照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以此方式散布侵害夏姿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等語。...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106年6月29日至同年12月5日間,自淘寶網所購入B、C、D服飾,並在其申設之臉書粉絲專頁「MySHIOU手工刺繡定制」公開張貼B、C、D服飾之照片,供不特定顧客選購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行,辯稱:我在淘寶網購買B、C、D服飾時,已經沒有與夏姿公司合作,大陸地區中國風的服飾很多,我不知道B、C、D服飾有無侵害夏姿公司之美術著作等語。
五、經查,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乙、丙、丁服飾及B、C、D服飾,勘驗結果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勘驗照片附卷可稽。依據前揭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
乙服飾上之花紋主要為蜂巢菱格狀所組成作為服飾全底,B服飾上之花紋則以線條勾勒出不規則幾何形狀,並以網狀的方式佈滿服飾全身為底,二者並不雷同;
丙服飾正面裙擺處印有鳶尾花約8至9朵,且花朵四周另有枝葉花紋點綴,面積幾乎占滿整個正面裙襬處,並有部分擴及到背面裙擺,C服飾正面左側裙擺處有3朵大、中、小面積的花朵略呈直向排列、右側則有兩朵花朵及1株葉呈直向偏左排列,花朵是以偏絲狀材質的布料另外縫合上去,並且為了呈現花瓣之立體感,花瓣上還有許多皺褶,至於花蕊及葉子的部分則是用亮紅色、帶有光澤的珠繡呈現,從二者圖樣之形狀、佈滿服飾面積大小及表現形式比較觀之,二者並非相似;
丁服飾正面處有數朵以粉色、淺粉色組成的花朵及枝葉圖樣,其中葉子及花蕊縫上珠繡,衣服左側及右側處各有兩朵盛開的大花圖樣,此外服飾左袖及右袖也具有類似的圖樣花朵,然D服飾正面處及衣袖處則均未見任何花朵圖樣。
依上所述,本院尚無從認定B、C、D服飾上之圖樣,有何處與乙、丙、丁服飾上之圖樣具有實質相似性,至多僅能認定乙服飾與B服飾、丁服飾與D服飾之「款式」相近,然「款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業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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