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專利) 「爆汁珍珠製造機」新型專利:原告未指出侵權機器為何,也未指出為何構成侵權。法院現場勘驗被告機器,亦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被告並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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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2020.04.14)

原告 孫O斌
被告 泰吉軒實業有限公司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創作權人暨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9年 5月21日至109年1月10日止;原告已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將系爭專利授權第三人川代公司使用。
(二)被告邱O諭自99年11月1日起至104年3 月間任職於川代公司擔任業務兼任董事長特助,自川代公司離職後於104 年4月8日與被告張O婷成立泰吉軒公司,由被告張O婷擔任法定代理人。
(三)被告泰O軒公司於105年2月5日正式取得工廠登記。
(四)被告有生產「爆爆珠」系爭產品。...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主要實施目的,係為了提供一種可便利成形內含有汁液的爆汁珍珠組成物製造設備。
(2)該爆汁珍珠製造機技術,係包含:一汁液裝置(1) ,乃設有至少一個支撐架(12),並於支撐架(12)上組裝有數個滴管(11),於每一滴管(11)上組接有控制閥(13),再使支撐架(12)上組設有入料儲備管(14),且使入料儲備管(14)與滴管(11)上端相連通;一成型裝置(2) ,係對應於汁液裝置(1) 之每一滴管(11)底端組設有相連通之三通管(23),於三通管(23)一端連接分流管(22),該分流管(22)連接至輸料儲備管(21),並使每一三通管(23)另一端設有成型流管(24),且使成型流管(24)延伸至輸送裝置(3)上方;一輸送裝置(3),係設有動力源(31),並於動力源(31)上組設有輸送帶(32);一定型裝置 (4),乃組設於輸送裝置(3) 出口,而設有一定型槽(41),再由定型槽(41)連通一成品回流管(42)。
(3)藉此,於實施時,係由汁液裝置(1) 將混有調味原料與乳酸鈣之第一原料滴落於成型裝置(2) 中之三通管(23)內,與包含有海藻酸鈉、果凍膠和水混合而成的第二原料混合,而形成一外表包覆鈣化薄膜層內含有汁液的球狀胚料,隨之,該胚料係滾落至輸送裝置(3) ,再由輸送裝置(3)將此胚料輸送至定型裝置(4),以由包含有乳酸鈣及水之第三原料和鈣化薄膜層進一步產生鈣化,據此,以完成一外表為膠質層內含有汁液的爆汁珍珠組成物(詳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以下為各請求項之內容:
(1)請求項1:
一種爆汁珍珠製造機,係包含:
一汁液裝置,乃設有至少一個支撐架,並於支撐架上組裝有數個滴管,於每一滴管上組接有控制閥,再使支撐架上組設有入料儲備管,且使入料儲備管與滴管上端相連通;一成型裝置,係對應於汁液裝置之每一滴管底端組設有相連通之三通管,於三通管一端連接分流管,該分流管連接至輸料儲備管,並使每一三通管另一端設有成型流管,且使成型流管延伸至輸送裝置上方;一輸送裝置,係設有動力源,並於動力源上組設有輸送帶;一定型裝置,乃組設於輸送裝置出口,而設有一定型槽,再由定型槽連通一成品回流管。
(2)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汁液裝置係使每一支撐架組設的入料儲備管末端進一步連接於一回流管,再使回流管連接於一原料桶。
(3)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輸送裝置之輸送帶係由呈數間隔設立之軌條所組成。
(4)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3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輸送裝置之輸送帶下方係進一步設有篩網承盤。
(5)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成型裝置係進一步於各輸料儲備管連接至一送料管。
(6)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5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成型裝置係進一步於輸送帶下方設有原料槽,並於原料槽連通有送料管及回流管。
(7)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定型裝置係進一步於成品回流管出口處設有一定型液筒。
(8)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或7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定型裝置之定型槽設有一送流管連接至該定型液筒。
(9)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爆汁珍珠製造機,其中,該汁液裝置之入料儲備管和回流管之間設有一節流閥。

(二)系爭機器:
1.查原告並未具體指出被告係實施何侵權之系爭機器,亦未指明其如何與系爭專利構成侵權,而被告復以營業秘密考量為由,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故本院嗣與兩造溝通後,雙方均同意由本院會同技術審查官,至被告泰吉軒公司現場勘驗系爭機器即爆汁珍珠製造機

2.系爭機器照片(現場勘驗取得):如附圖二所示。

3.系爭機器之技術分析:
「涉及本院109 年度民秘聲字第14號秘密保持命令內容,爰不公開」。

...
(四)技術爭點分析及判斷:

1.系爭機器並未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技術特徵與系爭機器技術內容之比對詳如附表所示。由於系爭機器並未設有如系爭專利之「輸送裝置、定型裝置」,亦即系爭機器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要件1E、1F,且系爭機器與系爭專利於要件1C、1D之比對結果亦不相同,基於全要件原則,故系爭機器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系爭機器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文義範圍:
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係依附於請求項1,為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而因系爭機器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自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9之文義範圍。
3.綜上,系爭機器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之專利權範圍。

法 官 吳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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