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商標 註冊) 雙眼設計圖商標,與前案近似,不得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1號行政判決(2020.04.23)

原告 邱O均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 
五、本院之判斷:...
 
(二)系爭申請商標與據駁商標近似程度高:
系爭申請註冊商標係由一黑色長方形為底,內置兩相對稱、上有U 型凹槽之白色三角形圖所設計而成之雙眼設計圖;據駁商標則係由一黑色印有三角形雙眼與一上揚唇形之腰包圖、外文「Cool Bag」、中文「酷袋」上下排列所構成(均如附圖所示),其中外文「Cool Bag」、中文「酷袋」業經該商標權人聲明不專用,雖應列入商標整體比對,惟因其係不具識別性之文字,相關消費者自會對之施以較少之注意。二者相較,其圖形部分均有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雙眼設計圖,整體造型外觀及構圖意匠極相彷彿,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極有可能產生二商標為系列商標之聯想,故二商標應屬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高。

(三)系爭申請商標與據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同一或高度類似:
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之「各種皮包、腰包、錢包、皮夾、手提包、手提袋、背包、書包、旅行袋、公事包、行李箱、化妝箱、購物袋、寵物提袋、寵物背包、背袋、登山袋、帶輪購物袋」商品,與據駁商標指定使用之「化粧包、公事包、皮夾、皮包、錢包、鏈式網眼錢包、背包、書包、腰包、旅行用衣物袋、手提包、旅行袋、運動用提背袋、運動包、帆布背包、旅行皮件套組」商品相較,同屬被告編印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載第1802「錢包、書包、手提包、旅行箱」組群之商品,且均為提供空間盛裝物體,以供攜帶之容器,於性質、功能等因素上具有共通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構成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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