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2017.11.20)
「(一)按「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
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
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
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
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
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
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
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
還訓練費用之責任。」勞基法於104 年12月16日增訂第15條
之1 定有明文。而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
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
,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
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
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
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
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
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
準之類(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僱傭本即係由勞工隨時依雇主之指揮監督服不定量勤務之
契約,是以雇主對勞工之指導乃屬僱傭之本質,且雇主因應
其企業文化、個人理念、產業趨勢、客戶個案需求等,為使
勞工之工作表現符合其要求,勢必仍須對勞工適時給予監督
、指導,此乃企業為維持其運作所不可或缺,亦為主管工作
之核心本質,縱勞工於此一過程中亦可相當程度累積其經驗
、專業技能,亦屬勞工因服務於該職位必然附隨之成長,不
能認為係屬雇主特別施以之專業訓練,否則無異將最低服務
年限提升為僱傭契約之必然效果,使雇主可不額外支出訓練
成本之狀況下,有權片面拘束勞工需服務滿一定年限,抵觸
勞基法第14、15條所賦予勞工之終止權,此顯非應有之法律
解釋。本件兩造間系爭契約係於105年8月29日簽訂,其中有
關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自有前揭勞基法第15條之1 規定之
適用。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契約最低服務年限
一年之約定,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給付違約金,自應由
上訴人就其是否支出龐大費用培訓被上訴人,或出資訓練被
上訴人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及約定
之服務年限長短確屬適當等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到任後,上訴人即為被上訴人進行下列
專業技術培訓,並支出培訓費用:A.105年9月5日進行「KQ
之票務課程及肯亞航空公司介紹」教育訓練,此部分每人分
攤費用計8,275元。B.105年9月6日進行「維多利亞瀑布及馬
達加斯加」介紹教育訓練,此部分每人分攤費用計7,536元
。C .105 年9月7日進行「肯亞及坦尚尼亞」介紹教育訓練,
此部分每人分攤費用計8,275元。D.105年9月13日、14日參
加上訴人所代理肯亞航空公司旅遊拓展會,了解有關事務,
此部分每人分攤費用計16,054元。E.105年9月20、21日安排
被上訴人參加「基礎訂位系統」上課訓練。F.105年9月22日
安排被上訴人參加「業務作業流程」、「曼谷訓練」、「KQ
相關公司及票務介紹」、「臨時訂團作業流程」等訓練。G.
另擬安排出國培訓。被上訴人辦理上開訓練事務,須支出場
地、作業、人力等費用成本,每人估算約71,887元等情,固
據提出內部教育訓練課程簽到表、參加出國培訓見習條款、
成本費用資料、教育訓練成本明細表及附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79至89頁、第103至111頁)。然查,上訴人公司為航空公
司代理業,被上訴人之工作內容須了解所代理航空之狀況、
機位、航線、旅遊之內容、特質、機票基礎訂位系統及其作
業方式等,此經上訴人陳明如上,則上開關於航空公司及旅
遊介紹、基礎訂位系統、業務作業流程、票務介紹、臨時訂
團作業流程等課程,均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提供勞務所不可
或缺之基礎知識,否則即無法勝任其所擔任之工作,此觀上
訴人補充上訴理由狀亦稱:上訴人公司在業務人員任職之前
半年,大部分是處支出訓練成本階段,任職後之後半年僅能
說是可以某種程度的獨立處理事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00 頁
),顯然上訴人所安排之上揭課程僅係為使新進員工遂行其
業務所為之基礎培訓,並無異於其他行業的職前訓練,此本
屬僱主應負擔之一般人事成本,上訴人並未花費龐大成本培
訓被上訴人,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所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
。準此,上訴人並無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
必要性,依勞基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該部分約款應屬無
效。則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1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
金,即屬無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