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2017.11.15)
「被告提出其使用之筆記型電腦供勘驗,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可按(南偵卷第 31 頁至第 32 頁),經高雄市警察
局勘驗結果,該電腦未發現系爭影片之實體影像檔案,惟曾以
「鋼鐵力士」、「鋼鐵」、「力士」等關鍵字搜尋過資料夾或
檔案,曾有安裝、執行、移除 FOXY 軟體之紀錄,執行安裝與
使用「CCleaner」、「EasyCleaner」、「MagicUtilities」等磁碟
清除軟體之紀錄,有高雄市警察局數位勘查紀錄在卷可稽(南
偵卷第 23 頁至第 28 頁),證人即負責前開被告電腦數位勘查
紀錄之警員○○○證稱:其是負責較初階之勘查單位,當時受
委託檢視被告所提出之筆記型電腦,以「CIB Triage」軟體去勘
查,發現被告曾安裝、使用及移除 FOXY 軟體,而該電腦也確
曾以「鋼鐵力士」、「鋼鐵」、「力士」等關鍵字搜尋過本機
電腦資料或檔案,另亦曾安裝及使用「CCleaner」、「EasyClean
er」、「MagicUtilities」等磁碟清除軟體之紀錄,此代表被告曾
使用該電腦下載 FOXY 軟體,並搜尋上開關鍵字及移除之動作,但並無法證明有下載「鋼鐵力士」影片,而經被告移除或刪
除之檔案(指南偵卷第 26 頁之數位勘查紀錄第 7 頁),資料並
未被覆蓋,在資料未被覆蓋之情形下,即使刪除檔案還是可以
被還原,該台電腦 FOXY 被移除,剩下一些暫存檔,由該等暫
存檔無法判斷被告上傳或下載什麼等語(原審卷第 48 頁至第 54
頁),是由證人○○○對被告電腦所為之勘查,並無法證明被
告曾利用 FOXY 軟體下載系爭影片。原審復將扣押之被告電腦
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為「經使用電腦鑑識軟
體 EnCase 對送鑑筆記型電腦硬碟連接硬碟防寫器後,執行檔案
刪除還原程序,並檢視硬碟內現存及還原之 avi 影片檔,均未發
現影片內容為『鋼鐵力士』之檔案」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 105 年 9 月 23 日刑研字第 1050088821 號函在卷可稽(
原審卷第 31 頁),仍無法證明被告在上揭 IP 位址利用 FOXY 軟
體下載系爭影片,是被告辯稱未利用 FOXY 軟體下載系爭影片
應堪採信。
綜上,公訴及上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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